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企业购置受理银行卡的机具设备,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可实行加速折旧。
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仍由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所进行产品质量检测。饲料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免税饲料申请免征增值税不再上报市局审批,由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审批。
2002年12月31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开发的商品房用地,各区县地税分局应按市局(税三[1989]8号)、(财税三[1990]4号)、(税三[1990]27号)、(税三[1991]2号)文件的有关政策执行。
为把单个、分散的公益性岗位和从事公益性工作的人员组织起来,通过实施公司化管理和市场机制运作,实现有组织的稳定性的就业,不断扩大组织规模,壮大经济实力,巩固与开发更多的公益性岗位,吸纳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现制定本规定。
保税区贸易企业须将填报的附表4、附表7-2、附表8于2004年1月10日前报送保税区国税局,经初步审核逻辑关系并汇总填报附表1后,连同企业填报的附表4、附表7-2、附表8,于1月15日前报送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关于从事餐饮业购买定额发票享受免税政策问题对符合享受减免税政策的餐饮业纳税人,领购定额发票时,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即由纳税人按现行规定在购领发票时先行完税,然后按月提出退税申请,各地税分局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经研究,同意你局对新增设的百元版、千元版“天津市商业零售专用发票”、“天津市工业企业专用发票”和“天津市修理修配行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小额版发票)收费标准为每本4.60元。
除《公告》第四条规定中所涉及的执行时间不变以外,《公告》其他条款规定中凡是涉及执行时间的,一律向后顺延一个月。
《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附件2)的执行时间;我市明确为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
有奖发票由市地税局监制,为通联三段式。左段为存根联,中段为发票联,右段为兑奖联。兑奖区为“刮开式”,奖区由覆盖层覆盖,分别由中奖金额或“协税光荣”及中奖密码组成。
税务人员对企业经营管理场所、财务核算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认定,并在认定表上签署意见,报主管科所和分局主管领导审批后按规定发售发票,同时报市局备案。
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法制机构通知制定机关补充报送备案或者重新报送备案;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我市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以下简称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均由地方税务局管理监督。在全国统一的货物运输发票启用前,我市现行的《天津市公路货运行业专用发票》和《天津市水路运输专用发票》为我市合法的货物运输业发票。
自开票纳税人,是指符合规定条件,向主管地税分局申请领购并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纳税人。自开票纳税人不包括个人、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自开票纳税人由市局认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3]1019号)转发给你们,2003年9月1日以后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外贸流通和生产型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时,由过去需提供商务部或天津市外经贸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统一改为需提供天津市外经贸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其他手续和有关要求仍按照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资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退[2003]22号)执行。
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涉及我局负责征管的10家(名单附后)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其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期限不足5年的,要补足5年。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开发产品的,其开发产品预收款项的利润率暂定为15%,待预售开发产品完工后,再对预售开发产品的利润进行清算,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并入其他开发产品的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整体转让出售资产,参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交纳印花税,即转让方在办理资产转让(销售)时,暂缓交纳印花税,待依法解决职工工资、安置费等后,如有剩余资金,再交纳印花税。产权转让的承受方仍应按规定交纳印花税。
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各项收费收入合理增长,凡是与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相关的收费和基金,必须要与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保持同步增长,对不履行职责、应收不收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要严肃查处,并适当核减部门专项支出。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转发给你们,对文中第二条审批权限的确定,各单位要按照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所[2001]11号)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第4号令>的通知》(津国税所[2002]142号)规定执行。
财政部门应对微利项目贷款贴息的审核工作进行指导,与有关部门配合做好贴息审核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贴息的审核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出处理和反映,确保贴息政策落到实处。
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其所得税征收仍按照市地税局津地税所[2001]7号、津地税所[2003]5号有关规定执行;不论其实行查账征收还是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应按照国税发[2003]83号第一条确定原则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根据市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扩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覆盖面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3]65号)精神,为了强化依法征缴,规范参保单位的缴费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应收尽收,现就参保单位补缴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本市行政辖区内各类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地方分享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纳入市与区县固定收入的除外),由市与区县分享,市级财政分享50%,区县财政分享50%。
凡涉及主管国税机关发生变化或其他情况发生变化但没有变更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内容的出口企业,不予接收其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精神,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将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八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积极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我局拟定了《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若干财税政策的意见》,已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述内资企业应当于取得《资格证书》后30日内,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津国税退[2001]8号)文件予以处理。
企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暂按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1]59号)文件附件一《天津市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暂行规定》中第三条规定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暂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8月31日前,将你单位按此通知重新修定的有关管理制度报我局备案。市地税局将不定期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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