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中规定的时间要求,对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证的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经济性质、规模大小,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各球场取得的与高尔夫球运动直接相关的收入,即:果岭费、球童费、会员费(含押金)、年费(月费)、练习场收入,按照“娱乐业”20%税率计征营业税。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在一般纳税人年审和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过程中,对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如会计核算健全,且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对从事生产、经营和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凡执行财政部门发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进行会计核算的,均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通知”第一条所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中“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已售房产已预征的所得税”为企业当期已经形成销售的房地产部分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当期预征所得税”为尚未形成销售的房地产部分按预收款预征的所得税。
《通知》所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由市局自行印制,该证明单一式四份,第一联,销货单位主管国税机关留存;第二联,交销货单位;第三联,购货单位主管国税机关留存;第四联,交购货单位。
申报减半征收增值税的审批各单位应严格审核申报企业提供的资料,对经审核符合上述规定的,主管业务科(所)、税政(管)科、区(县)国税(分)局分别签署意见,批准减征增值税。
具体做法是,加工出口企业销售免税“以产顶进”钢材或将加工成品在国内销售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取并抵扣免税购进“以产顶进”钢材的税款,必须依照其取得的全部销售收入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企业应给予医疗期待遇,其中男45岁以上、女40岁以上的,医疗期可延长至病退年龄。企业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财政承担50%,失业保险承担50%,但最长不超过5年。
生产企业在收齐进料加工业务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后,按规定持手册复印件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到退税机关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核定2002年度出口退税A、B类企业名单,并务必于2002年3月底之前将核定的名单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审定尽快下发2002年度出口退税A、B类企业名单。
为促进我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加速改企建制的进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0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中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为贯彻落实市委提出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新三件事的要求,不断增加群众收入,经报市政府同意,自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对我市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限额在800元基础上上浮20%,即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限额为960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30号)转发给你们,经研究,对我市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及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完成的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的有关退税问题,可参照执行。
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人员取得的收入,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规范我市公路超限运输的收支管理,根据《天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津政发[1997]40号)和《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款分离实施办法》(津财综[2001]4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我市企业对已达到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休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人均支付数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全市平均工资3倍(含3倍)的,可在当年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一年度全市平均工资3倍的,原则上在三年内均匀扣除。
根据市局《关于调整由我局负责征管的中央企业计税工资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税所[2001]75号)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企业税前扣除的月计税工资限额在国家规定的800元的基础上,统一上浮20%,即960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按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税所[1999]134号)文件规定执行。
纳税人应依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购进免税农产品、废旧物资和外购货物支付运费取得的普通发票),对购进货物应税劳务的品种或名称、数量、金额、进项税额、发票号码以及验收入库单(或收料单)证号、入库时间、支付资金的凭证字号、记帐凭证字号、日期等逐一进行记录。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管理,规范付费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财政部制订的《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作为财政部进行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管理及结算的依据。
为加快市级医疗机构布局调整步伐,鼓励医院多渠道筹措资金,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市级医疗机构布局调整医院贷款与财政贴息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管理,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津财库[2001]26号)及有关规定,特制定《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办法》,请各单位严格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对在我市从事代理业务的纳税义务人,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的代理业计税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你区于2000年10月29日撤县设区后,当时考虑到你区实际情况,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暂按5%税率征收。为依法治税、体现税法的严肃性,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天津市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现将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调整为7%。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保险费管理监督。按时足额拨付医疗保险费财政补助资金,保证预算安排的财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管理监督。
为规范我市保险企业市场秩序,公平税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现将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对高收入者,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实行由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个人申报相结合的征收方法。即:支付单位每月在扣缴税款后逐人向地税分局办理申报;个人在本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填写“本年度收入申报表”,并到支付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本年度的各项收入。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我市城镇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按照上述两个文件规定的住房补贴标准和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规定》中所称“工资”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内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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