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通知第二条规定,仅限于利用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项目中标机电产品退税问题,其中:对于生产企业,仅指2002年12月31日前已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其他企业仅指2002年12月31日前已购进的中标机电产品。
在防伪税控系统企业金税卡、IC卡的初始发行中,主管国税机关应认真审核申请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填写的登记事项,经审批同意盖章后,向企业开具《通知书》(一)或《通知书》(二),并加盖公章.
各单位要在此次汇算清缴工作中,结合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弥补亏损等情况进行全面复核,完善相关台帐,规范有关审批手续,加强企业所得税基础管理。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对个体工商业户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方法》,据实调整定额。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精神,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以下简称再就业资金)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海河两岸开发改造控规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或投资项目的专营权,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自取得收入之日起的1年至3年内,给予返还已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优惠。
参加我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社会统筹的,其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准按照我局《关于2003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的通知》(津劳局[2002]411号)执行。
按照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局[2002]77号)规定,企业应以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提交20%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
企业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时所附送的有执业资格的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有执业资格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应对有关税务调整事项进行列示,并对有关税务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金额等逐一做出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家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国家支付租金,土地使用权仍是原土地使用者,土地权属并未发生转移,不属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或转让范围,不应征收契税。
企业按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规定,在工资总额4%以内列支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天津市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筹集的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用于职工个人医药费用补助的,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托运方印花税的征收方式凡取得运费结算应税凭证的纳税人,按取得凭证日期、发票字轨号码填写《印花税汇总缴纳申请表》,于次月10日内(按月)汇总缴纳印花税。经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并在该申请表上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
对于生产企业2003年以后报关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的货物,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生产企业须在“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单独注明当月出口视同自产货物的出口额以及该出口额与当月出口自产货物出口额的比例、当月出口视同自产货物的货源渠道、收购金额、进项税额等。
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核定到2001年10月份,机关、全额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到2001年12月份。以后的缴费年限根据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据实核定。缴费年限核定到月。
根据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每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现就2003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对企业、单位分配给个人股东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函[1998]289号和国税发[1999]181号文件已作出规定,为加强管理,现将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总机构统一计提呆账准备的汇总纳税的金融企业,如需税前扣除呆账准备,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报送其总机构呆账准备有关指标分解资料,经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后,统一计算扣除。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基本发展要求,建立市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市级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
对外商投资性公司代其子公司与其他企业签订服务合同并代付服务费用,如果外商投资性公司在向其子公司收回所代付的费用的同时,收取了代理费用,应对外商投资性公司实际取得的代理费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在办理税务登记(含开业、变更、补换)时,应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及其复印件,填写《“三改”企业(下岗职工)减(免)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申请表》,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实无误后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精神和市政府要求,市财政局对我市改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提出了调整意见,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当年度企业有无欠税情况;有陈欠税款的企业,是否已按清欠计划补缴税款;当年有无查补税款情况;供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及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按增值税法定税率40%征收税款情况。
区内企业办理退税须按照总局和市局的各项规定,不得以任何虚假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也不得扰乱出口退税正常秩序,否则,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罚,触犯刑律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实施以来,由我市国税系统负责企业所得税征管的企业逐步增加,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保持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一致性,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驻天津市中央企业计税工资扣除限额问题的批复》(财税[2001]22号)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津地税所[2002]4号)精神,现将2002年1月1日起由我市国税系统负责企业所得税征管的企业计税工资标准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筹备上市的改制公司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经市政府上市办批准进入上市辅导期的筹备上市的改制公司,从进入辅导期之月起一年内,按33%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级财政部门返还已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防伪税控企业发生两卡损坏的,技术服务单位必须出具与企业共同签字盖章的企业专用设备损坏技术鉴定,作为《收缴表》的附列资料。损坏的两卡需由技术服务单位收回的,《收缴表》由主管国税机关征收管理部门审核无误盖章后,技术服务单位方可收回损坏的两卡,并签字盖章。
职工在离休、退休之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手续。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充分调动和发挥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组织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创新、技术协作活动;教育职工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遵纪守法,遵守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按照国税发[2000]24号文件(市局以津国税所[2000]37号转发)规定在1999年10月1日-2003年期限内,从转制年度起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坐落在我市的二级以下(含二级)的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需调整企业范围或调整就地预缴比例的,要在调整年度的3月31日前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由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企业上年实际情况,核定其二级以下企业范围或就地预缴比例。
经请示总局,《通知》第五条“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而且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特指外商独资投资控股企业,不包括中外合资投资控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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