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对在我市从事代理业务的纳税义务人,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的代理业计税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你区于2000年10月29日撤县设区后,当时考虑到你区实际情况,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暂按5%税率征收。为依法治税、体现税法的严肃性,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天津市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现将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调整为7%。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保险费管理监督。按时足额拨付医疗保险费财政补助资金,保证预算安排的财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管理监督。
为规范我市保险企业市场秩序,公平税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现将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对高收入者,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实行由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个人申报相结合的征收方法。即:支付单位每月在扣缴税款后逐人向地税分局办理申报;个人在本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填写“本年度收入申报表”,并到支付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本年度的各项收入。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我市城镇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按照上述两个文件规定的住房补贴标准和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规定》中所称“工资”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内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为提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个人负担,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不含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应当参加大额医疗费救助。
适用范围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所均可实行核定征收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咨询所的应税所得率暂定为10%。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做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2001年12月1日起,新开办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人,直接到经营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凭天津市交通局颁发的汽车维修“技术合格证”办理领购“维修发票”手续,无“技术合格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领购“维修发票”。
关于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税款的处理问题纳税人在批准享受减免税之前,其应纳的税款必须先按规定缴纳,待减免税申请批复之后再办理抵交或退税。凡1998年1月1日以后应纳税款尚未缴纳的,必须在申请办理减免税的同时将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款足额缴纳入库。
根据《印发<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款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津财综[2001]49号),已纳入票款分离办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均须使用“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统一缴款书”。
市局将根据外经贸部门备案子公司名单情况,及时向各有关单位通报我市子公司名单,请据此严格按照国税发[2001]84号文件规定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1]8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奖惩细则>的通知》(银发[2000]58号)精神,重申有关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按照“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市委七届七次全会“新三件事”的要求,紧紧依靠广大群众,解放思想,从实际出发,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以企事业单位为重点,全面推进全市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的平稳实施。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技术监督局、天津市饲料工业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1999]19号)中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文规定执行。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工业东移战略促进结构调整财税政策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实施工业东移,是我市城市布局调整和产业结构调整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服从服务于这个大局,全力支持工业企业的东移。
对违反《专用缴款书(代收费票证)》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依据《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管理行办法》(第122号市长令)和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行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01]23号)精神,现将我市从事娱乐行业的个体工商户的综合负担率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各有关银行报送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计划的同时,须附该银行所属独立纳税的各支行、营业部,在2001年计划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的数额及1997年至2000年年底以前应收未收利息的实际数额。
为各行政事业单位核算本单位经费,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包括工资、日常消耗用品结算、差旅费、办公费用等。此账户为基本存款账户,核算本单位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一个单位只能开设一个。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减免税审批,请按市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税所[1999]134号)的规定执行。
根据《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市局《转发〈批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地税二[2000]25号)附件第一、二、三、四条列举的项目,一律按20%税率征收营业税。
新《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称纳税人的"特殊困难"条件,暂按国税发[1998]98号文件执行;延期缴纳税款一律上报市局审批,其他相关事宜暂按《天津市国税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津国税征[2000]50号)执行。
外国企业取得来源于我国的利息、融资租赁租金以及特许权使用费符合税法规定的,应在引进资金、设备、技术的机构支付有关款项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征、免征申请。
对我市各单位为职工建立、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凡符合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9]38号)及其附件《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和按月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的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可从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中减除。
为贯彻落实市委七届七次全体会议精神,促进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经与市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科委、市经委、市信息办研究,并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实施促进人才发展和技术进步等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应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检查,凡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或申报不实的企业,应责令其就地补税,并按税收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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