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房产原值可作为依据的,其房产原值暂定为:平房每建筑平方米400元,楼房每建筑平方米800元,均按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此项房产原值只供计算房产税税款使用。
完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入市制度。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不再购置住房的,要建立收益分配调节机制,防止牟取暴利。要盘活存量,规范公房置换,鼓励职工买房,推动住房二、三级市场联动,促进住房商品化。
列名企业及出口企业采取伪造、涂改、贿赂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免、抵税及出口退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处罚,并取消列名企业经营“以产顶进”钢材的资格。
为简化征收程序,对律师事务所也可实行综合负担率(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防洪工程维护费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办法,即按实际经营收入依不低于9%的综合负担率计税。
原销售单位凭旧版销售发票开立红字销售发票,冲减已缴税款,并将退回旧版销售发票粘贴到红字发票存根联后,换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对超过规定期限仍未办理换票手续的不予换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对拍卖行拍卖执罚部门和单位的罚没物品,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的,不征收增值税,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在《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凭证》(见附件5)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举报中心填写《举报奖励财务凭证》(见附件6)签批后送财务部门领取奖金。
国税函[1998]720号第一条所述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免、抵税额”,系指各主管征税机关应办理免、抵调库的税额,与各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计算无关,各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仍按市局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设立分支机构或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凡属新办理工商登记或变更工商登记的,不予计算超税负返还。上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主要指企业实际投资增加生产设备、扩大生产经营范围或增加产品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现对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和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个人(以下统称个体工商户)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作如下规定。
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从事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及个体经营者,一律就其运营车辆,采取单车定期定额的征收方法征税。
对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在办理产权过程中,如出现契税计税价格变动时,征收机关可依据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办理有关契税补缴税或退付手续。纳税人持征收机关出具的契税补税或退税通知书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对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过程中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的价值与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的价值划分不清或合并开具发票的,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按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的适用税率一并征收增值税。
减免税的报批范围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应缴税款的,属于减免税的报批范围。超过以上规定范围的,不得报批减免税。
纳税人发放的冬季取暖费,原则上按每人每年不超过135元据实列支。但对集中供热部门收取的暖气费,可扣除单位职工和与单位职工同居一处家属冬季取暖费后,凭供热部门开具的合法凭证据实列支。
外商投资企业在1998年7月1日以前按照中方上年实得工资的1%提取的失业保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1998年7月1日以后企业按照中方上年实得工资的2%提取的失业保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市政府以津政发[1998]58号《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缴费比例的通知》明确)。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1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市局津国税一[1995]37号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在运费中分段收取的电汽化铁路运费也属运费性质,可以计算扣除”的规定同时废止。
从事旧机动车销售的单位仍可使用“天津市销售汽车行业专用发票”及“印有单位名称发票”,但应严格控制发放数量及使用范围。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从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和《细则》)及本办法进行汇算清缴。
能够正确划分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和已取得非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的,但不按《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
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生产的产品出口后,应按规定填写“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征增值税申请表”,并附有关资料,一并报送主管征税机关进行审批,方可免征该项来料加工工缴费部分的增值税、消费税,自1 999年1月1日起不再上报市局审批。
成员企业(单位)在汇总、合并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可仍按税收法规的规定,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入母(总)公司的亏损额,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财基字[1996]145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和《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填制说明>的通知》(财基字[1998]498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财政专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凡是已经对部分零申报、负申报等纳税异常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定率预征年终清算增值税的,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并坚决予以纠正。
对因改变资产价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多计或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或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对企业申报不实和不符合税收规定的损失,国税机关有权予以调整。企业如有弄虚作假、多报损失和未经批准擅自税前扣除的行为,国税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各征税机关根据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核批的“免、抵”税金额,按有关出口企业应纳国内增值税的预算级次,开具“更正通知书”,并附《审批表》送同级国库办理调库,同时增加“免、抵、调增增值税”(市级或区县级)和“免、抵、调减增值税”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凡设立在我市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一千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在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在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同时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本通知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货物离境日期为准。对1998年7月1日至本通知文到之日前已出口并已办妥退税手续的上述产品,不作调整;其他虽已出口但尚未办理退税手续的上述产品,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为了加强对天津市旅游发展基金的管理,规范操作程序,提高使用效果,推进我市旅游事业的发展,我们制定了《天津市旅游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不含自行车)、土地使用税(简称三税)的代征手续费由市局统一计提,分局不再提取。各分局委托代征“三税”需支付的代征手续费,平时暂由分局垫付,年终凭手续费拨付凭证向市局申请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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