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有关决策部署,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推进区域税收征管和服务一体化工作安排,西部大开发区域12个省、市、自治区税务局联合编制了《西部大开发区域办税缴费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现予以发布。
根据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至全国,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省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西藏自治区纳税人可同步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开具的发票。
符合缓缴对象的市场主体继续执行“先申后享”的原则,可通过西藏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各级社保经办大厅、政务大厅等渠道采取一次性方式向人社部门提交缓缴申请,实现“即申即享”。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自2022年8月28日起,西藏自治区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西藏自治区2022年全年工会经费申报缴纳时间延长至2023年1月15日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十五条“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贯彻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的规定,现就西藏自治区印花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自2022年5月1日起,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体旅游、公路铁路运输、民用航空、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等22家行业(附件1),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为深入贯彻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办税缴费服务,提高税(费)款入库效率,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将于2022年6月底起在全区范围内推行跨省异地电子缴税业务。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税务执法,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废止《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费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6〕83号)全文,废止《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4号)第二条,现予以公布。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发布社会保险费缴费指南相关工作要求,现将西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缴费指南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自2022年7月1日起,税务部门代收全区行政管辖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缴费单位”)的工会经费。税务部门按照各级工会部门确定的缴费单位代收工会经费,各级工会部门均不再自行收取属于税务部门代收范围的工会经费。
为规范全区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税务代收工作,更好发挥工会职能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废止 《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藏税发字 〔1991 〕 105号)、 《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批发及市场交易合同征收印花税通知》 (藏税发字 〔1992 〕 201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藏国税函 〔2007 〕 114号),现予以公布。
本公告施行前尚未处理完成的税收违法行为,按照《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8年第3号)处理,按照本公告处理有利于税务行政相对人的除外。
适用范围。缓缴适用于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体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等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部分;上述行业中含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精神和自治区领导批示要求,现就我区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实施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税额按50%减征。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1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2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要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租金实施监控指导,定期公开周边市场租金参考价;落实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土地、税费、金融、水电气价格等方面具体实施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提高全区税务系统依法行政水平、促进税务行政处罚公平,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对《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西藏自治区国税局2018年第3号)开展修订工作,形成了《西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稿)》,现向广大纳税人征求意见建议。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所属的分支机构增值税预征率由1%调整为0。
从2022年1月1日起,我区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由原来的10%调整为9%。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缴费率随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调整。
为稳健推进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不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根据我区近年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自2022年1月1日起,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由职工工资总额的8%降至7%。
根据税务总局工作要求及自治区税务局工作安排,拟计划于2021年11月19日18:30-11月20日24:00进行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西藏)互联网端、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域名更改,期间会影响系统登录使用。
为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国务院于10月27日召开常务会,研究部署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阶段性税收缓缴的政策措施。会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立即发布公告并下发文件,对政策落实进行了周密部署。
对于近期从区外进藏参加考试的人员,应持查验行程卡、“藏易通”为绿色、核酸检测阴性的报告,若其14天内有国内发生疫情城市(地、市、州、盟和直辖市的区)旅居史的考生,除进藏时需携带48小时内核酸检测报告,抵达拉萨后还需进行第二次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
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做好2021年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工作的通知》(中税协发[2021]49号)和《西藏自治区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做好2021年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工作的通知》(藏税协发[2021]13号)的相关规定,经税务师事务所申报、自评和西藏自治区税协综合打分,会长办公会审议以及公示,以下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等级认定标准,现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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