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明令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对投资者一律开放。鼓励和引导企业重点向高原生物、特色旅游文化、绿色工业、清洁能源、现代服务业、高新数字、边贸物流等产业投资。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及《增列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以法律、法规及规章为依据,并在《裁量基准》范围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单独引用《裁量基准》作为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各地(市)财政局要根据2018年代理记账机构备案情况,形成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发展报告,报告应包括本地(市)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代理记账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有关工作建议,并于2018年7月20日前将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至自治区财政厅监督一处(监督检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促进全区保护和改善环境、增加环境保护收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环境保护税收入100%留给污染物排放地所在县(区)。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按季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表,并按年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不属于以上范围的纳税人可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为了规范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
西藏自治区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不作增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第一、第二款规定执行。
全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劳动监察职责,加大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特别要加强对各类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实名办税的要求,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规定,决定废止《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具体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14]124号)。
按照全区实名办税工作推行方案进程,将已经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的纳税人,提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十万元以下)”行政许可申请,确定为我区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即办范围。
做优做强做大特色优势产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充足的岗位。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首要任务,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的聪明才智,为西藏长足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坚持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奖惩机制。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含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下同)、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小由微企业自行选择贴息或担保中的一项),用于支持个人创业、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为了加强减免税备案的后续管理工作,主管税务机关与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协作机制。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主管税务机关与国土资源部门交换涉税相关信息,国土资源部门予以协助支持。
根据该文件,要全面清理规范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所属部门、自治区各部门正在实施的,除中央、国务院及所属部委、自治区党委、政府统一制定出台的财税政策以外的政策。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纳税人存在登记状态为非正常户、欠缴税款、逾期未申报、违法违章行为未处理、稽查未结案以及申请办理事项涉及行政处罚情形的,需在主管税务机关消除上述情形后,再行办理通办业务。
纳税人同时经营开采应税矿产资源和减免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矿产资源和减免项目的矿产资源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应税矿产资源和减免税项目的矿产资源销售额的,一并视同销售应税矿产资源计算缴纳资源税。
各级政府要将自治区出台的相关就业创业促进政策的奖励、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建立优惠政策清单,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开展绩效评价等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区国税局紧紧抓住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赋予的特殊稅权,确定以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为优惠政策的路径选择,研究制定符合我区实际的优惠政策。
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税务机关是否具有行政许可权,由设定税务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确定。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10月底前对减免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的入库级次情况进行核查,对发现入库级次错误的或减免税款应退未退的,应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办理调库或通知纳税人申请退税。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以及区党委八届六次、七次全委会议精神,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依法撤销和纠正违法违规的规范性文件,经2015年11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决定,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现予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有关规定,总机构在西藏自治区外,其分支机构在西藏自治区内的,该分支机构不得享受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优惠政策。
改革实施的时间和适用范围:自2015年10月1日起,西藏自治区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外资企业、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全面实施“一照一码”登记模式,个体工商户暂不实施。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升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现代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2号)和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范了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表。
根据《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以《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藏国税发[2015]76号)为基准,启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再次全面梳理、审核、论证,共取消10个大项以及其他2项中的7个子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一是各相关业务部门要认真对照本通知中涉及各自职责范围内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具体项目,结合《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以及“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有关要求,建立和落实已取消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改革配套措施,及时修改相关表证单书或征管流程,明确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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