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上年度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扩面情况,编制当年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扩面计划,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共同下达给各地(市)。各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月核月缴制度。
近期接到部分地市反映,公路、建安等工程用沙石(土)适用何类资源税税目规定不明确,为确保税收执法的统一性,现对砂石征收资源税问题明确如下:沙石列入资源税非金属矿原矿中“其他未列举石料”税目,按照2元/立方米税额标准征收资源税。
金融机构所属各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销售实物黄金时,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其他票据,普通发票领购事宜由各分行、支行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请办理。
为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09]81号)精神,鼓励各类劳动者自主创业,促进劳动者充分就业。现对我区就业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根据2009年7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将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市)、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做好我区就业工作。
虽然纳税人在减免税期间通过少计收入,编制虚假纳税依据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少缴税款的后果,但其编制虚假纳税依据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是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促进堵漏增收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加强我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了我区《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区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安装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藏国税发[2004]25号)等现行政策执行,切实加强《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开具、报验和登记管理工作。
但考虑到我区的实际情况,同意将纳税人提供的房屋权利价值、房屋结算单或单位集资建房价格证明,以及评估机构提供的房屋价值证书等作为扣除凭证,以售房收入减去扣除凭证记载的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发电[1991]2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休假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03]47号)规定,我区干部职工可以享受一年一次的休假制度。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实行层层审批,企业可直接向有权审批税务机关申请。除国家明确应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企业资产损失外, 其他资产损失按属地审批的原则,由企业所在地管辖的各地(市)税务机关、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审批。
自2009年3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上述地区电力产品增值税暂不实行发、供电环节预征的办法。对于2010年后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方式,根据西藏电力有限公司实际缴纳增值税情况再行确定。
西藏电力有限公司所属的山南、日喀则、那曲电力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在征收增值税时暂采用发电、供电环节分别预征,由西藏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结算的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的通知》(藏政发[2008]102号,以下简称《通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营业税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我区固定营业税纳税户纳税期限除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纳税户外原则上确定为1个月。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通知》(藏政发[1985]5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同时废止。
扶贫企业应以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为主业,包括在贫苦地区采取公司加基地加农户形式直接带动贫困农户的企业;以贫困地区农产品为主要原材料的企业;大批量稳定地吸纳贫困地区劳动力就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用地人的,用地人为纳税人;审批文件中未标明用地人的,应要求申请用地人举证实际用地人,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实际用地人尚未确定的,申请用地人为纳税人。占用耕地尚未经批准的,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
各县(含县以下)的税额标准:地区所在地的县按所属地区的税额标准执行;拉萨所属堆龙德庆县、达孜县统一按拉萨市的税额标准执行;其他各县(含县以下)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税额按所属地区税额标准的80%计征。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9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行了修改,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政策的学习和培训,结合我区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各项个人所得税政策。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不论是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还是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其费用扣除一律按限额标准扣除,即:一、二类地区为5,300元,三类地区5,700元,四类地区6,100元。
经国家、自治区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自被认定之日起,可分别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8年;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不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仅对该产品进行免税。
凡在拉萨市区(含拉萨各县)有土地增值税申报的纳税人,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实行由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鉴证,税务师事务所按规定出具鉴证报告。
新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我区企业所得税税率如何执行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呈报国务院(待批)。为保证企业所得税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区企业所得税税率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待国务院批复后,再另行通知具体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已经2006年12月27日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以第482号国务院令形式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印花税的借款合同的征税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而非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畴,不征收印花税。
随着我区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和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房地产交易供需两旺,特别是实行住房制度改革后,房地产同其他商品一样进入市场交易,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房地产业将成为我区新的经济增长点。
由于工作疏忽,《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藏国税发[2006]84号)有几处错误,现更正如下:
你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缴纳问题的请示》(拉经开国税函[2007]2号)收悉,中铁天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青藏铁路沿线的铁路养护工程,企业经营范围跨越地、县及农牧区,应如何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现批复如下:
核定征收印花税,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并向企业说明核定征收政策依据、纳税事实、核定方法,让企业充分了解核定征收的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对1994年税制改革至2006年3月1日期间我区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