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5月1日起,各地应按照区局制定的全区统一应税所得率(见附件)确定核定征收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对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费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可申请享受就业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企业实体包括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民族用品生产企业、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
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实行核定征收,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依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我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具体标准暂定为1%。
上述人员应出具我区各级劳动部门核发的《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在提供政策扶持后,各级税务部门要及时在《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
我区各商业银行目前执行的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统一贷款利率,作为我区的基准利率,据此发放的贷款属一般商业性贷款,不具备特指和专项的条件,不应享受印花税免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为解决规模较小的一般纳税人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存在的实际困难,推行使用了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鉴于我区特殊情况,各县的一般纳税人均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实行集中开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区就业再就业工作,不断提高城乡人民生活水平,构建和谐西藏,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由于我区特殊的地理条件,区域经济运行成本较高,保险企业营销员佣金收入中展业成本高于全国其他省(市),因此对我区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佣金收入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50%。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010号)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税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区局根据总局文件目录增加了我区贯彻文件文号,现将有关清理情况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已发布。现结合我区实际,对《办法》中的相关条款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政策性强,既涉及国际间税收管辖权判定与划分问题,又涉及对应纳税收入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具体政策和程序,属于国际税务事项管理的重要内容。
我区现行个体工商户行业利润率是 1999年按照《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行业利润率的通知》(藏国税发[1999]53号)的规定,由各地(市)国税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的。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是为了按照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的管理,是新形势下提升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的突破口,也是个人所得税税制建设与征管改革的发展方向。
汇算清缴工作由各地(市)主管税务机关于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自行安排、部署,原则上分三个阶段进行,即12月1日至次年4月底为税法宣传和部署自行申报阶段;5月1日至6月10日为审核稽查阶段;6月11日至6月30日为总结上报阶段。
在我区未建立集中供暖设施以前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0.9以上,单套建筑面积为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以下的住房;在建立集中供暖设施以后住宅小区的建筑容积率控制在1.0以上。
对于我区各级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金融机构地市级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自治区级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预征率暂定为2%。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积极引导和合理调控我区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05]6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取消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定期申报须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规定后,要加强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的联系与沟通,以便及时解决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为了进一步促进个体经济发展,鼓励社会就业,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增值税营业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藏政发[2004]19号)(以下简称《通知》)。
为加强我区建筑安装业的税收征管工作,区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安装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藏国税发[2004]25号)文件,对我区建安企业开具《外管证》等管理工作做了进一步规范。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藏销售分公司拉萨公司须将销售给外国驻拉萨领事馆及其人员的不含税汽(柴)油单独记账,单独核算,报主管税务机关,按实际销售数量办理免抵税手续。
因有中国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运输车辆不需要由交通部门核发车辆道路运输证(或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下同),因此在对邮政部门认定自开票纳税人时对有中国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运输车辆不需要道路运输证。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职工的利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工资集体协商等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是否适用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3]33号)和《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藏国税发[2003]54号)等文件中规定的再就业优惠政策中,有关营业税的优惠政策适用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
各地迅速组织力量,立即对本地区货物运输企业和个人开展调查摸底和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工作,调查摸底工作于11月10日前结束。11月15日前将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的户数通过传真方式上报区局税政法规处,认定工作于2003年11月30日前结束。
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藏国税函[2003]88号)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即加工型劳服企业根据企业吸纳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人员实际人数,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扣减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对设在我西藏自治区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成员企业,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精神,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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