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4年10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实施。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按照授权,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结合实际,确定了我区水资源税纳税期限。
鼓励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依法开展家庭农(牧)场注册,并积极创建自治区级家庭农场。对首次成功认定为自治区级家庭农场的,按照奖补标准额度给予奖励。
自然资源厅牵头组织各责任部门,对“不动产二手房转移登记”“房屋网签备案”“不动产交易税费、登记费联合收取”“身份信息核验”“婚姻登记信息核验”“企业营业执照信息核验”等单个事项在各级各部门的业务办理现状进行调研,从利企便民角度出发,推动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法定办结时限等在全区范围内统一。
实行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落实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和所得税政策、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各项税收支持政策及配套措施、细化举措,优化征管流程,创新宣传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做好分类精细辅导,贴标画像,运用多种渠道精准推送政策。
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可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不超过直接损失额扣除保险赔款、责任人赔款、财政拨款等补偿后的净损失额。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本通知所称招商引资企业投资经营者是指招商引资企业原始法定代表人和每名原始股东。子女参加我区普通高考报名的招商引资企业投资经营者在藏首次实际缴纳投资金额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5年内不得撤资、撤股。
矿业权占用费必须按照登记期限一次性足额缴纳, 出让收益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期限足额缴纳,不按期缴纳的,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矿业权自行废止。
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调整情况,为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自治区人民政府对10件涉税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部分文件予以废止或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次费率浮动共涉及全区27194家单位,其中上浮一档45家、上浮二档612家、不浮动5983家、下浮一档40家、下浮二档20514家,调整后的费率从2024年1月1日执行。同时,继续执行工伤保险费率减半政策至2024年12月底。
纳税人将发票用途误确认为申报抵扣且已申报抵扣后,如果要改为用于申报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确认相关进项税额已转出后,为纳税人调整发票用途。
要整合资源、加强共享,在应用领域上“应接尽接”,在卡证整合上“应整尽整”,形成数据共享应用的规范机制,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持续优化信息系统功能,不断提高数据交互效率,提升参保、业务便捷性,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实现参保、缴费业务“一次登录、全网通办”,不断提高参保缴费人满意度和获得感。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申报缴费期为每年9月底前。请您于2023年9月30日前通过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2022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制定出台促进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政策措施,鼓励龙头企业与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联合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产业化联合体给予奖补。持续加强产业集群、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建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藏税发〔2022〕8号)同时废止。
拉萨市要成立中国(拉萨)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发展,建立工作机制、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各项任务落实。
为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规范行政执法,现对《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经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藏财税〔2012〕27号)第四条规定予以废止。
个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在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各级基层税务机关积极探索“乡税合作”模式,设立“乡村振兴税费服务e站”,把税费业务驻进乡镇综合服务中心,减少办税缴费成本,方便纳税人缴费人,进一步保护了合法权益。
在明确不同裁量阶次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基础上,《裁量基准》允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规定适用。
结合我区实际和当前经济形势,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1850元,调整为2100元。同时,将现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8元,调整为20元。
已完成境外自然人注册的用户,通过“自然人业务”登录方式下“境外自然人登录”入口办理涉税(费)业务。登录时应输入个人邮箱地址(或手机号码、用户名)和原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用户密码,认证通过后即可登录。
成立了税费优惠政策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税费优惠政策例会制度,定期召开税费优惠政策工作例会,听取工作汇报并部署安排下一阶段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工作,充分认识实行自治区级统筹的重大意义,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推动改革取得实效。
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推动西南区域税务行政执法标准统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共同起草了《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全面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措施,深入实施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落实落细自治区产业发展资金对企业的支持政策。持续提升各类经营主体水、电、气报装效率,严肃治理乱收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西藏自治区工会经费税务代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缴或少缴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的,按欠缴金额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2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3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
自2023年1月1日起,全区范围内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具体征收部门由各级税务部门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确定。
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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