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将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24年第二批)予以公布。
经审计的2022年度、2023年度专项信息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等。
2025年度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450元/人。符合政府资助参保的缴费人员由政府部门按规定分类代缴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属于第一类医疗救助对象(即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第二类医疗救助对象的(即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个人无需缴费;属于第三类医疗救助对象的(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的农村易致贫返贫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员),个人按当年度缴费标准的10%缴纳,2025年度个人按45元缴纳。
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省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健全与厦门综合改革试点任务相适应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制度。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2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25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770元调整为800元,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由每人每年430元调整为450元。
企业成本与银行利率的差额由财政贴息。项目固定资产融资贴息期限最长5年,企业研发投入融资和投贷联动企业融资贴息期限最长3年,期间若研发投入发生变化,贴息额度按签约金额办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码的赋码对象为已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码的赋码对象为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任职或受雇,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人员。
个人消费者须于2024年8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福建省内转让本人名下的福建号牌乘用车,在厦门市内购买车身价5万元(价税合计,含5万元)以上乘用车新车并在福建省内上牌,新车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可申请一次性购车补贴。
鼓励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当降低乘用车贷款首付比例,合理确定汽车贷款期限、信贷额度,用好“财政政策+金融工具”等政策。
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参照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规定执行;补贴期限每人最长不超过1年。
“企业创新税收指数”白名单企业需符合上一年度“企业创新税收指数”排名在前60%。同时,针对具备白名单基本准入条件的企业进行“分级分业”管理。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厦府〔2006〕126号文规定申报缴纳残保金。
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企业,应在2024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
各相关部门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加快制定完善补贴申请兑付流程,形成高效畅通的“补贴受理、审核、拨付”闭环,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对实行承诺即入制的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承诺即入制方式办理。申请人自愿作出声明及承诺并按要求提交申请书的,相关部门应当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2024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闽医保〔2024〕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按照要求从2024年7月1日起调整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上下限。
台湾居民在厦门实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以税务部门提供并经个人确认的数据为准,不包括税务部门查补的税款、罚息、滞纳金。
加快汽车循环体系建设,着眼于新车、二手车、报废车、汽车后市场等汽车全生命周期各环节,强化政策支持、执行标准引领、畅通循环堵点、推动创新发展,全链条促进汽车更新消费。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2023年12月31日前,经属地区财政部门审批,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以及已注册在湖里区、海沧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代理记账机构于2023年12月31日前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区财政部门进行备案。
非居民企业应当在2024年5月31日前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电子税务局或各办税大厅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2023年度在厦门市从事生产、经营,或在2023年度中间终止经营的企业,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内,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对于外省市总机构在厦门市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市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将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24年第一批)予以公布。
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即,各省可以制定当地的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扣除标准等政策。
本措施由各责任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执行情况适时修订完善。中央、省出台相关政策,厦门市遵照执行;与原有政策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未在集中缴费期内缴费的参保人员,可在2024年12月31日前持本人身份证到厦门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或通过“厦门税务”APP、“闽政通”APP的“i厦门”的“税务社保业务”等方式缴纳2024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及(国办发明电〔2023〕7号)规定,现将2024年我市税务部门按月(季)征收的各税(费)种、社保费的申报缴纳期限明确如下,其他非按月(季)申报的专项纳税申报期限,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档次采取“不变不报”的原则,即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档次不变更的,无须办理年度调整申报,税务机关按原缴费档次作为其社会保险2024年度的缴费档次。
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状况,与行业健康发展密切相关,与我市税收共治格局和税收营商环境密切相关,请相关机构和行业协会高度重视,常态化开展好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落实政府绿色低碳采购政策,完善政策执行机制和配套措施;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政府采购严格执行支持节能、环保产品政策,并将有关要求在我市政府采购平台政府采购文件模板中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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