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有关要求,现将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如下。
合伙制基金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合伙人在基金注册地办理自行申报,基金管理人可以受托为合伙人办理申报手续,合伙人取得的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的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代扣代缴。
工会经费税务部门代征缴费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上缴部分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20%,即工资总额的0.4%征收。实行自管经费的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省总工会直属企业工会和中国金融工会福建省工作委员会所属基层缴费单位缴费比例按省总有关规定执行。
进一步创新监管制度,支持航空维修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两头在外”航空维修业态实行保税监管。积极争取更大力度减税降费,探索对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行调整,提升厦门航空维修企业全球竞争力。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现行的0.5%执行,本市户籍企业职工个人缴费费率继续按现行的0.5%执行,非本市户籍企业职工(外来员工)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
为进一步加强税企沟通,不断提升征纳沟通的互动性、及时性、有效性,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推出基于微信建设的税企互动平台,于2020年12月28日上线试运行,拓宽消息服务和互动交流渠道。
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按次缴纳的,应于项目开工前或建设活动开始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按期缴纳的,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自2020年12月30日起,取消当事人办理企业间购买存量非住宅网签环节。企业间进行存量非住宅房屋买卖的,当事人可凭买卖合同等材料直接到企业服务专窗办理房屋交易手续。
单位纳税人将以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信用代码)为登录电子税务局的唯一账号(以下简称“电子税务局账号”),此前由纳税人自行建立或向税务机关申请建立的电子税务局子账号(以下简称“子账号”)予以停用。如原先有使用子账号登录,需做出相应调整。
自2021年1月1日起,位于思明区塔埔东路165号观音山国际商务营运中心8号楼一楼的车购税大厅停止对外服务。纳税人可优先选择电子税务局或自助终端等“非接触式”渠道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对于需要上门办理的纳税人可选择以下办税服务厅就近办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将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20年第二批)予以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7号)规定,现将2021年我市税务部门按月(季)征收的各税(费)种、社保费的申报缴纳期限明确如下,其他非按月(季)申报的专项纳税申报期限,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未在年度集中缴费期内缴费的参保居民,可在2021年12月31日前持本人身份证到厦门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或通过厦门税务局网站、微信的银联在线缴费和支付宝厦门税务小程序等方式补缴2021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企业自主研发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文件规定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但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除外。国家相关文件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将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20年)予以公布。
房产税按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申报期限为当年7月1日-7月31日,下半年的申报期限为次年1月1日-1月31日。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申报期限为当年7月1日-7月31日,下半年的申报期限为次年1月1日-1月31日。
“引导式申报”在保留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系统业务功能的基础上,开发“智能辅助归集”等功能,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月(季)度申报的数据预填及推送等引导式辅助申报办理服务。
厦门市辖区内依法应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一审、二审案件,集中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金融审判的业务部门审理;应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述执行案件(不包括依据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思明区人民法院集中执行。
需申报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尾盘、印花税、契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的查账征收纳税人(外省市总机构在厦二级分支机构除外)可通过此功能模块进行相关报表申报,实现多税种一个入口一次提交。
为推动平台经济重点招商项目落地运营,方便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完成批量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税率核定等工作,制定本暂行规则。
厦门市高级会计人才信息库由市财政局建立与管理,日常入库初审、分类管理中涉及的档案资料保管、汇总、更新及信息统计分析等工作委托厦门市总会计师协会办理(厦门市白鹭洲路199号普利大厦16楼,联系电话:2283923)。
采用“个人自缴”的学生,除了采用银行一卡通委托扣费之外,还可以采用“银联在线缴费”、“健康账户代缴”和支付宝小程序等方式进行缴费,具体流程参见附件《厦门市大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指南(新生参保)》。
按照“一产业(企业)一方案”、“一产业(企业)一专班”,全力推动市第一批“百千”优势特色产业(企业)持续增产增效,积极培育新一批产业(企业)。加快亿元以上在建及计划新开工产业项目进度。
对于个人取得经营所得,有两种个人所得税征税方式。一种是据实征收,另一种是核定征收;核定征收是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经济实体在生产经营中,由于各种原因,收入与成本费用难以准确核算、难以取得相关票据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其他收入;第七条、第二十六条,分别列明了法定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我局高度重视上述提案,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注重加强调查研究,深入了解当前商业楼宇物业企业面临的困难,梳理分析中央、省市出台的支持商业楼宇物业企业复工复产各项扶持政策。
根据《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厦府〔2006〕126号)(以下简称“厦府〔2006〕126号文”)的规定,2019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从2020年8月1日起开始申报缴纳。
为减轻小型微利企业纳税申报负担,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已对小型微利企业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做了适当简化。征管系统可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相关数据,自动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为加快厦门市融资租赁业发展,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做好扶持奖励申报兑现工作,现将《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若干措施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2019年按60%档次参保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3234元)保持不变。对2019年度按60%档次参保缴费且享受社保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将按2020年新社平工资(5814元)的60%(3488.40元)标准执行。
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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