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税务机关执法,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变化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的相关规定,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及时向社会发布清理结果。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纳税人2019年度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未在税前扣除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相应调整2019年度纳税申报表。
厦门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除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外)的应税所得率统一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有关行业按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口径界定。
为确保参保人医保卡从新医保年度(2020年7月1日)起正常使用,我局将于6月24日起开始征收2020医保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请有关参保人员于6月底前完成缴费;办理了一卡通委托代扣的参保人员,需确保在代扣银行账户内存足款项。
从2020医保年度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年10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07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680元调整为710元,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20元调整为360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1号)第四条的规定,现将厦门市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5%。
减免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方面,其中: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请您提醒单位员工,在您单位与税务机关约定的时间段内及时办理年度汇算,尚未在约定时间段内办理的请尽快按规定办理,确保大家及时获得退税,充分享受改革红利,也避免逾期申报补税而产生税收滞纳金。
如有疑问,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向税务机关咨询,也可关注“厦门税务”微信公众号,浏览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系列专题推送。厦门税务微信公众号和个人所得税APP二维码见下图。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按照财政部相关财务报表要求及国家税务总局部署,我局优化完善网上办税系统,更新财务报表数据转换接口规范。
纳税人2020年6月1日后办理于2020年5月31日前(以机动车发票上注明的日期为准)购置应税车辆的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能够调取发票电子信息的,按照本通知第一条流程办理;税务机关无法调取发票电子信息的,按原流程办理。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功能,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规定开具了1%或0.5%征收率的专用发票的,可以享受减按1%或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部分,应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访问厦门市税务局门户网站,点击首页“厦门市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以自然人身份登录,通过“我要办税—发票代开—发票代开预录—不动产租赁业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模块办理。
参保单位应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参保职工的上年度(2019年1-12月,下同)月平均工资,作为社会保险2020年度缴费基数的依据。工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1号令)执行。
接上级通知,本月暂缓对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保费的征收,具体征收时间待上级通知。暂缓征收期间,员工的社保相关待遇不受影响。
纳税人可以通过直接上门(柜台)申报、网上申报两种方式进行关联申报,推荐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关联申报。网上申报入口为:电子税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
《建议》收到后,我局高度重视,组织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纳税服务处、货物与劳务税处、信息中心等相关职能处(局)专题进行研究,同时与协办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积极交换意见,市发改委、工信局分别于3月4日和3月31日正式向我局提交答复函。
市、区工信、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或改建工业企业“两税”奖励政策的宣传,强化服务意识,指定具体业务科室和人员负责该项工作,简化程序,方便企业办理。
由于近期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更新以及电子税务局升级完善,相关纳税人在进行申报时务必根据相关文件选择正确的申报表进行申报,以便能够正常申报企业所得税及顺利缴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是由法律制定的,地方政府及所属部门无权制定税收的减免政策,因此我局无权制定股权投资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但我局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增值税方面,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教育集团如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条件,经认定后,可享受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优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是由法律制定的,地方政府及所属部门无权制定税收的减免决定,因此我局无权制定婴幼儿托育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提案中相关涉税建议,我局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税收优惠是国家运用税收经济杠杆调节经济的一项有效手段,目前我国暂无专门针对健康服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果健康服务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健康服务企业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也可以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是由法律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分别由全国人大及国务院制定,地方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得制定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决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将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的单户授信额度从100万元进一步提高到1000万元。
为落实好本次结算性减免社保费政策,我局第一时间通过税务门户网站、微博、微信、报纸、电视、地铁公交等多渠道、全方位发布通知,宣传解读政策内容以及操作指引等。律师事务所可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查询单位登记信息的“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是由法律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分别由全国人大及国务院制定,地方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得制定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决定。
纳税人需要申领发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税务机关依申请核准发放。
对符合前款规定的融资租赁法人企业,给予购租房补贴: 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合同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平米最高不超过1000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分3年平均支付; 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给予租房补贴,每年按房屋租金的40%给予补贴,累计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纳税人发生应征3%征收率销售额的,例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1-2月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纳税人发生应征1%征收率销售额的,例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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