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厦门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进一步拓展纳税人网上办税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将自2020年3月31日起,为本市纳税人开通手机、网页等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远程办税渠道。
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
电子税务局登录界面全新集成企业业务办理入口、代理业务办理入口和自然人业务办理入口,纳税人请根据身份选择相应入口登录。为确保平滑过渡,代理业务办理入口将于下周上线。
“同城通办”指的是纳税人在申请办理涉税(费)业务时,可以不受经营地点和所属管征机关的限制,就近选择到全市范围内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由办税服务厅人员按业务要求受理后,对即办业务进行即时办结,对审批业务进行受理并转办主管税务机关。
2019年度内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9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在校学生通过所在学校办理参保申请,其他城乡居民通过户籍(暂住地)所在地居(村)委会办理参保申请。学校或居(村)委会接到城乡居民申请、进行参保信息采集后,统一向税务机关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是由法律制定的,我局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我局将采取各种措施、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三高”企业、新兴产业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通知》(税总发〔2017〕151号)、《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厦治市办〔2017〕1号)的要求,我局梳理了本部门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并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2020年度普法责任清单》。
依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改)的相关规定,根据立法变化以及税务工作实际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决定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现公告如下:
税收优惠是国家运用税收经济杠杆调节经济的一项有效手段,我国出台了许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目前没有专门针对参与旧城改造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此外,现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都没有区分企业经济性质,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一视同仁。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2020〕36号)规定,参保单位对企业划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变更申请。
自然人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提交代开不动产租赁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将发送短信提醒,纳税人可通过线上缴纳(支持银联在线支付、云闪付APP、支付宝小程序-厦门税务掌上办税厅)相关税费,并通过邮寄或办税点自取的方式获取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2020-3-17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大扶持个体工商户、帮助缓解疫情影响纾困解难的精神,鼓励出租方进一步降低房屋租金,
申请试点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申请(取消)受理单》(附件1)、经营资质和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相关线上服务能力说明等资料。
自2020年3月23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搬迁至厦门市湖里区竹坑路8号深汇大厦1至3楼办公,原对外服务电话不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将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为弘扬“爱心厦门”精神,鼓励社会力量助力慈善,更好地落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现将我市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应对疫情物品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整理如下,请周知。
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弘扬“爱心厦门”精神,鼓励社会力量助力慈善,更好地落实非营利组织免税政策,现将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整理如下(文件发布时间截至2020年2月),请周知。
根据厦门市疫情联防联控工作要求,自2020年3月16日起,如您需要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业务,请您事先通过网站或“厦门税务”公众号预约,并提前获取“i厦门”健康通行码,按时到达办税服务厅,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并出示健康码,体温无异常且健康码为绿色标志的方能进入办税服务厅,进入大厅后根据工作人员的引导,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办理完毕后尽快离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9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抓好已出台的支持防护救治、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稳产保供、鼓励公益捐赠等方面税收政策落实,执行好帮扶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的税收政策。
所属期2020年2月未申报缴纳的社保费和所属期2020年3月的社保费,税务机关已根据参保单位享受的减免政策产生新的应征数据。3月7日起,参保单位进入厦门市电子税务局,查看应缴费额和减免费额,核对无误后申报缴纳,即可直接享受减免。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在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后,仍无力按时足额缴纳当期社会保险费的,可继续申请缓缴,缓缴期限最长为6个月,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2020年2月至6月,企业为本市职工、外来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分别按4%、3%征收,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生育保险费率和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保持不变。
新增“延期抵扣勾选”功能模块。纳税人可选择未申报的属期进行勾选相关操作。例如,当3月还未完成1月、2月的勾选确认及申报时,可选择1月属期起逐期进行延期抵扣勾选。
将2020年度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免征范围由餐饮、住宿、公路水路运输扩大至旅游行业(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相关行业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3月份征期将至,为避免多缴纳后退费,影响企业资金周转,请参保企业暂不申报缴纳2020年3月份的社会保险费,待省市相关实施办法出台后,我局将第一时间通过税务局网站、微博、微信等渠道通知参保企业申报缴纳。
本次开票软件升级,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在新版的税收分类编码表中的编码号没有发生变化,原商品编码库不需要重新赋码,开票软件升级之后,时间到达3月1日零时,系统会自动将3%征收率更新为1%。
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进一步保障受疫情影响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财务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等相关人员按政府要求隔离观察或接受治疗,未获得政府复工许可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纳税人无法按期申报的,应在以上情形消除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最迟不超过2020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截止日。
决算报表报送主体为各区(管委会)财政局、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各决算上报单位)。区属国有企业由各区(管委会)财政局负责汇总上报我局,市属国有企业由企业集团本部负责汇总上报我局。
属于《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市级财政投融资重点项目海砂价格波动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厦建科〔2018〕73号,详见附件2)适用范围的项目,海砂价差调整仍按厦建科〔2018〕73号文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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