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市级重点保障企业贴息支持。对市级医用物品、生活物资等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在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贴息政策实施期内发生的新增贷款,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6个月,专项用于企业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生产活动。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确保纳税(缴费)人安全、高效、便捷地完成各项涉税费事项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现公布涉税缴费事项“非接触式”办税清单共237项,其中全程网上办218项,线上线下融合办19项,具体详见附件。
请您最大限度选择网上办、自助办等“非接触式”办税方式办理业务,特殊情况必须要上门办理的,请您至少提前一天通过“厦门税务”微信公众号或厦门税务门户网站等渠道进行办税预约。
厦门市电子税务局已经实现出口退税备案功能,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可通过厦门市电子税务局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暂无需报送相关纸质资料,按照现行规定应报送的相关纸质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待疫情结束后补报给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复核。
为避免缴纳后再退费影响企业资金周转,建议参保企业暂不申报缴纳2020年2月份社会保险费,待有关部门出台相关实施办法后,我局将及时发布通知公告。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和税务总局、厦门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强化税收支持,全力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我局提出全力支持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工作若干措施,并制定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扶持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办税指南》,现将办税指南予以公布。
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厦门市税务局拟于2020年1月1日(所属期2019年)起在厦门市全市范围内试点取消个体工商户分月汇总申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将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旅游企业,可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旅游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适当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凭银行担保函,或提供属于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或母公司)的担保函,抵顶不高于担保函额度的预售监管资金。
本公告明确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作为开票设备的接入验证工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在正式运营时,可自主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或原有税控设备。
2月14日正式开始接受申请。结合当前疫情防控部署,按《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办税服务厅对外服务时间的通知》要求,自2月3日起全市办税服务厅暂停现场上门服务,恢复时间将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要求,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餐饮、住宿、公路水路运输行业企业免征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将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并调整系统参数设置,纳税人在2月24日前完成税控发票数据上传(抄报税)的,税控设备即可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
鼓励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小微企业专项贷款增幅不低于全部贷款增幅。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
各区、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要通过各自网站、新媒体等平台主动向社会发布,耐心做好政策辅导和解释工作,按照指南规定的相关流程和申报材料,积极组织扶持对象申报,尽快将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各银行机构要用足用好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发挥其低成本的撬动作用,加大对疫情防控领域的支持力度。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要切实用好人民银行抵押补充贷款资金,进一步加大对社会民生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
全市税务系统要主动作为,尽锐出战,组织落实好税务支持抗击疫情各项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市局办公室要加大督办督查力度,切实保证支持抗击疫情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厦门海关即日起,实施“不见面审批”工作方式。具体包括全面推进全程网办、推广应用手机办事小程序、新增邮寄服务、采取预约制服务等。
如果您有特殊业务无法通过线上渠道办理的,自2月3日(农历正月初十)起,可拨打“防疫情12366绿色通道”及各办税服务厅对外公开电话进行沟通、预约后办理。
打开微信或支付宝,搜索“厦门税务掌上办税厅”小程序,并点击进入,提供实名信息采集、发票代开、发票申领、发票核定调整、一般纳税人登记、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申请、车辆购置税信息查询等业务办理功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可以要求在重点疫情地区或途经重点疫情地区的职工暂时不返岗复工,并可要求其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隔离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职工应依法予以配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8号),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纳税人应填报《纳税人接收异常凭证核实申请表》(附件2),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将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19年)予以公布。
除第一条情形外,对个体每次逾期未申报行为处50元罚款,对单位每次逾期未申报行为处100元罚款;对两次以上逾期未申报行为一并补申报的,可按照“逾期未申报行为次数*单次罚款金额”计算处罚金额一并处罚,但处罚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2019年度综合所得需要申请退税或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应于2020年3—6月份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①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②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化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和工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免于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报表。
工会经费税务部门代征缴费单位上缴部分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20%,即工资总额的0.4%征收。实行自管经费的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省总工会直属企业工会和中国金融工会福建省工作委员会所属基层缴费单位缴费比例按省总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继续维持12%,缴费基数的下限继续按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若国家和省里有新要求,再另行调整政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调整为7%,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调整为3%,调整后参保人员待遇不变。
按照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前的生育保险费率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之和确定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费率保持不变,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6号)文件,厦门市自2020年1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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