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16号)规定,现将2020年我市税务部门按月(季)征收的各税(费)种、社保费的申报缴纳期限明确如下,其他非按月(季)申报的专项纳税(费)申报期限,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继续按现行的12%执行,缴费基数的下限继续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若国家和省里有新要求,再另行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调整为7%,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调整为3%,调整后参保人员待遇不变。
“个人所得税”APP“经常居住地”设置为厦门地区的苹果手机用户,上述用户在暂停服务期间将无法登陆“个人所得税”APP,APP将提示“系统维护中,请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WEB端或税务机关柜台办理相关业务”。
按照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前的生育保险费率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之和确定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费率保持不变,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和实际,全市“三代”单位和个人于2019年2月1日及以前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代征入库税款所对应的手续费,仍沿用原有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因“三代”单位和个人自己的原因,三年不向税务机关申请“三代”税款手续费的,视同放弃该权益。
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以下简称“无纸化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资料,只需提供经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将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19年第四批)予以公布。
外汇指定银行在为企业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业务时,可使用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区块链平台”)中的“服务贸易付汇便利化”场景对企业提供的备案表进行核验。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8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提醒并告知职工2019年符合条件但未享受专扣政策的办理渠道。请您提醒单位职工,如果2019年有符合条件但未享受专扣政策的,可抓紧在今年12月份发工资前填报信息,在今年最后一个纳税申报期补充享受本年度未享受的累计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缴费档次为最低200元至最高4000元之间的12档,缴费标准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7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3500元、4000元。
纳税人在初次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一)申请人条件:已纳入增值税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厦地税发〔2009〕89号)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第一条第三、五项同时废止。
上述扶持政策中,税收奖励及执行市级统一政策的,由市、区受益财政按现行体制共担,其他政策由所在区承担。奖励金由项目落户区负责执行兑现,所需资金由所在区先行全额拨付,市级承担部分通过市对区年终财政体制结算办理。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或用车的,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税务发票或者其他收款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提倡、鼓励出差人员自行用餐或用车。
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以上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自建平台或者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电子发票。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服务项目,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愿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参与、干预、诱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平台。
推行初期,主要适用仅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即日起可前往办税服务厅免费领取税务UKey,并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决策部署,确保广大纳税人依法准确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我市税务机关将随机选择部分已申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核验并开展纳税辅导。
参与考核认定的企业应对所报送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配合评信公司进行资料真实性核验。考核认定过程中如有发现弄虚作假的现象,将无法通过认定;获认定的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如查出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将取消“成长型中小微企业”称号,并取消申请政府资金的资格。
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后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10%以下,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用人单位与超龄人员建立劳务关系的,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但,企业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业主单位作为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资产唯一的会计核算主体,既要全面核算项目预算资金的流转及其使用所形成的项目资产,又要对项目所消耗的债务资金、非现金资源等进行全面的成本核算。
该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发票查验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的网上抵扣勾选、退税勾选、代办退税勾选、进项发票查询、成品油消费税管理和进项发票下载等功能。未在该平台进行相应勾选的,将无法申报抵退增值税进项税额。
请纳税人务必于2019年10月15日零时至25日17点30分期间登录税控开票系统并保持网络在线状态,确认相关离线开具时限和金额的更新信息自动下载完成,同时请成品油经销企业在停机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及时下载成品油库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将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19年第三批)予以公布。
2019年11月30日(含当日)前,报关企业在申报时既可以填写电子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协议)编号,也可以上传纸质代理报关委托书扫描件。2019年12月1日起,除第三条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海关不再接收纸质代理报关委托书扫描件。
根据《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将2019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将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19年)予以公布。
逾期抄报税会导致税控设备锁死,无法正常开票。为不影响您正常开票及办理其他业务,请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务必于10月10日24时前完成8月属期及之前的逾期抄报税业务。
本若干措施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意见的通知》(厦府〔2015〕27号)同时废止。今后,如国家和省调整相关政策,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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