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若干措施由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制订实施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本若干措施到期后,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本若干措施规定且仍处在政策规定优惠期内,可继续享受政策至优惠期结束。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将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19年)予以公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将2019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我局将于2019年09月18日20:00到2019年09月19日08:00进行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系统平台升级,在此期间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系统将暂停服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将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19年第二批)予以公布。
为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我局决定于2019年9月1日起开通电子税务局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系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高校应于9月4日至10月31日,通过厦门税务网站(http://xiamen.chinatax.gov.cn)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当年新入学大学生的参保登记手续。各高校通过厦门税务网站办理参保登记后,应及时查核受理结果是否成功。
系统切换期间,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各办税服务厅通知公告。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决策部署,确保广大纳税人依法准确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我市税务机关将随机选择部分已申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核验并开展纳税辅导。
落实制造业等行业16%适用税率降至13%,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10%适用税率降至9%的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三高”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对上年度设备投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三高”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含智能化技术改造),按年度给予设备投入1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同时,对较上一年度营收增长的规上“三高”工业企业,其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后,再给予设备投入5%的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6号令)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局2019年第二季度对我市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情况情况予以公告,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对发展期企业方面,根据税务总局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框架,引导和规范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分行业企业内控测试指标体系,助力企业掌握自身税务风险,提高内控制度运行的有效性。认真落实减税降费各项举措,助力企业发展。
给予首次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以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50%的后补助,补助总额最高3000万元。新型研发机构可申请认定前购置仪器设备一次性补助,或选择认定后按年度连续补助,但总补助期限不超过5年。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和《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21号),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50%减征。
根据《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厦府〔2006〕126号)(以下简称“厦府〔2006〕126号文”)的规定,2018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从2019年8月1日起开始申报缴纳。
厦门市财政局2019年度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抽查查前公示
根据国家有关减税降费文件规定,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对2019年起符合减免税费条件但尚未享受减免税费优惠的纳税人,近期我市税务局正通过短信、办税厅通告等方式对有关退税费信息进行发布,请注意查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将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19年)予以公布。
我局将于2019年6月27日19:00至2019年6月28日6:00进行数据中心互联网出口整合工作。在此期间,厦门市税务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自然人系统、无纸化系统、机动车网上办税系统、网上涉税查询、在线缴费等网上涉税(费)应用将暂停服务。
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使用电子发票或纸质发票。选择电子发票的纳税人可自愿选择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平台。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服务项目,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愿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参与、干预、诱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平台。
为切实保障纳税人权益,请尚未办理退税的纳税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各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各办税厅地址详见附件)。我们将按规定尽快为纳税人办理退税或抵扣应纳税款。
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上述各项降费减负政策,严格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政策开展。
12366智能咨询小程序可通过“微信-发现-小程序”搜索“12366智能咨询”或扫描微信二维码打开使用;通过“支付宝-朋友-小程序”搜索“12366智能咨询”或扫描支付宝二维码打开使用。
依据年度工作安排,税务机关将于6月26日至6月30日开展全市参保单位和个人"2019社保年度缴费基数"申报结转工作,期间将暂停受理各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基本信息变更、缴费信息变更、个人参保信息合并业务,其他业务不受影响,仍可照常办理。
为了最大限度方便有关扣缴单位,个人所得税APP和WEB端于5月30日增加扣缴客户端的申报密码获取和重置功能。该功能开放后,扣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不再需要前往办税服务厅,可直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和WEB端来获取或重置扣缴客户端的申报密码。
2019年医保年度(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度集中缴费时间为2019年6月4日至6月25日。为确保参保人医保卡从新医保年度(2019年7月1日)起正常使用,请参保人员于6月底前完成缴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2019年第18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围绕纳税人普遍关心的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相关问题,我局将于2019年5月29日上午通过网站“在线访谈”栏目,特邀企业所得税专家在线进行政策讲解和问题解答,欢迎广大纳税人和网友关注和参与。
经厦门市、区两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市级非营利组织”、“区级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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