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发业务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调整为25%-70%。零售业务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调整为25%-70%。外贸业务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调整为15%-70%。纳税人的经营行为包含上述两种以上情形的,按照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范围。
本次管户调整涉及的纳税人为原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的纳税人,为方便纳税人后期办理涉税(费)业务,将调整至同一主管税务机关。您可以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在“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纳税人基本信息”查询主管科所、税管员及联系电话。
新版普通发票与旧版普通发票的发票种类不变。主要区别是票头的发票名称和发票监制章不同。我局新发票监制章样式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厦税公告〔2018〕19号)。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汇总申报,是指总机构对总分机构全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统一核算,汇总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增值税申报,并对其增值税应纳税额按照确定的方法在各分支机构中进行分配,总分机构按照分配后的应纳税额分别缴纳增值税。
电子税务局根据全国统一规范进行建设,实现界面标准统一、业务标准统一、数据标准统一、关键创新事项统一,将为广大纳税人和缴费人提供更为优质的综合网上办税服务。
税务系统机构改革到位后,为进一步提高车辆购置税申报质量,提供更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我局对机动车网上办税系统和车购税自助缴税终端的功能进行了优化。优化后,车购税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申报和自助终端完成车购税纳税申报事项,到柜台只需提交申报资料,柜台排队办税的情形将大幅减少。
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切实减轻群众负担、提高便民利民服务水平,我局与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全力合作,积极推进增量房销售信息实时共享。
申请人填写个人信息,拍照上传本人合法身份证件正、反面信息,填写并提交代开发票信息。申请人对发生应税行为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以下称受理单位)依据其他个人(以下简称自然人)网上提交的申请,按照税收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网上代销售方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并征收相关税费。
本月(2018年11月申报期)内尚未办理11月份税款所属期扣缴申报的扣缴义务人,请在确认税款所属期为10月的扣缴申报已准确完成的前提下,停止办理11月份税款所属期扣缴申报,并于2018年12月1日至15日期间,正常办理11月份税款所属期的扣缴申报。
为进一步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便利性,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决定在厦门市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
市直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调查研究,制定务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和具体措施,于2018年12月31日前报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商联)备案后发布实施。
在此期间厦门税务网站、网上办税厅、网上申报系统、无纸化系统、机动车网上办税系统、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税局端及税控发票相关查询业务、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部分网上涉税查询、自然人涉税服务系统、个税扣缴软件和自助办税终端等涉税(费)应用将暂停服务,社保费的银联在线缴费和微信缴费功能也将暂停。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部署推广上线要求,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税部分,以下简称ITS)的网页端和手机端将于10月25日上线。为切实做好全市该系统上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7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8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各部门现行的中小微企业融资贷款风险分担政策统一按本办法执行,原已实施的有明确期限的合作协议可实施至期满为止。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农业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政策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要求,结合我局涉税事项分类分级管理实施意见,市局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税务注销业务优化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和执行效果评估。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经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同时应注意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决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让改革成果尽早惠及所有纳税人,进一步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纳税人改革获得感,我们基于尽量减少对纳税人影响,促进纳税人办税体验的不断提升,保证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延续性与确定性的角度考虑,制发了《公告》。
原涉外税务分局相关涉税事项延伸办理至8月17日。8月20日起,以方便纳税人后期办理涉税(费)业务为原则,原涉外分局纳税人按原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现归属,未在原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按照注册地确定现归属,正常户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原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原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信息技术分局自2018年8月15日撤销。原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停止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承担厦门市税务局所辖列名大企业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的应对和协查工作;负责所辖的厦门市湖里区、同安区、翔安区和火炬高新区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承担厦门市税务局所辖列名大企业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的应对和协查工作;负责所辖的厦门市思明区、集美区、海沧区和象屿保税区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
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原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和本系统列名大企业的风险分析、风险应对等专业化管理和个性化服务等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出口退税服务和管理局)主要负责组织实施进出口税收的管理等工作。
为进一步减轻用人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继续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期限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等用人单位,应按厦府〔2006〕126号文(附件1)和厦地税发〔2017〕57号文(附件2)的要求进行申报缴纳残保金。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于2018年6月15日正式挂牌成立,挂牌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停止使用。新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套印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厦门市税务局”字样。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促进税收公平,税务总局统一了发票申领监控规则,自2018年8月1日起,税控系统税务局端升级对税控盘版(税控盘服务单位:厦门百旺金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票软件发票申领监控规则进行调整。
纳税人首次办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应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或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现场进行法定代表人、办税人员的实名信息采集并验证。税务机关发现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的,不予办理上述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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