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将2023年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第二批)予以公告。
房地产开发项目(含分期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普通标准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普通住宅以厦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标准来认定,非普通住宅包括非普通标准住宅以及商品工业厂房、车位等其他类型房地产。
自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降低一个百分点,由规定的7.5%调整为6.5%。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降低一个百分点,由规定的9.5%调整为8.5%。调整后参保人员待遇不变。
保留厦人社〔2019〕17号文件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内容,为今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供政策支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将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23年第三批)予以公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将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提升民营企业出口退税办理速度。持续确保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办理时间在6个工作日内,将办理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办理时间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政策延续实施至2024年底。
按照《深圳市数字政府和智慧城市“十四五”发展规划》《深圳市国资国企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深圳智慧国资、智慧国企建设,促进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管理能力数字化发展,聚焦“组织变革、集约创新、开放共享、价值创造”等重点目标,努力争当全市建设世界一流企业的主力军、排头兵。
因非税系统升级,自11月15日起,原16位缴款码的缴款通知书已停用,请在缴款时注意分辨缴款码位数,如缴款码为16位,可通过“厦门市财政局”官网“新旧缴款码对照查询”应用模块,输入原16位缴款码,查询对应新电子缴款书的20位缴款码,并根据页面提供的缴款渠道、情况说明等信息完成缴费。
本措施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期间的相关项目扶持参照本措施执行。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对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员、学历、住房等情况的骨干员工,取消其申请资格,按不诚信行为在申请家庭信用档案中予以记载。申请家庭信用档案中有不诚信记载且情节严重的,申请家庭依法在5年内不得再申请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创业就业政策落地工作,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真正把做好该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的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自然人个人票夹是依托于个人所得税APP,按照“一人式”的理念实现自然人发票信息实时智能归集的应用场景,即自然人可以在个人票夹内查看本人所取得的发票。
本措施由各责任单位按职责负责解释。各责任单位要大力推行政策“免申即享”“即申即享”,简化政策兑现流程,确保本措施精准便捷直达企业,尽快尽早充分释放政策红利。
建立健全市领导联系重点民营企业制度,完善企业家座谈会、干部挂钩联系服务企业等制度,充分发挥营商环境监督联系点作用,及时回应民营企业重大关切,积极营造亲而有度、清而有为的政商交往氛围。
为更精准评估倍增计划企业综合贡献,现对《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企业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工信规〔2023〕4号)的部分条款予以修订。
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准确、及时解读房地产相关政策,稳定市场预期,引导企业理性拿地,居民理性消费;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打击投机炒作等市场乱象;坚决打击各类机构及个人制造、传播不实信息等行为。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促消费系列政策,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创新消费场景,优化消费环境,积极推动恢复和扩大消费,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在居(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且年满18周岁非本市户籍参保人,依据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税务部门将停止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未成年人参保资格。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与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线上便捷查验机制,采用信息共享查验模式,实现对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信息的系统自动查验。
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我市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职工总数0.8%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信函寄送。寄送地址为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318号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邮政编码361001,请在信封上注明“《厦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意见征集”。
学校未在规定时间内上传在校生花名册,将予以通报;税务部门如未采集到参保信息,将停止学生下一年度参保登记。
根据《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厦府〔2006〕12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2022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从2023年8月1日起开始申报缴纳。为做好今年残保金申报缴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聚焦我市新能源、新材料两大领域,解决大企业和中小企业信息不对称问题,推动大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产品配套、市场开拓等方面深入合作,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依托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工贸中心、海外联络点等,加强与金砖及其他国家产业科技园区互动交流,探索布局金砖国家联络点,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强对外技术合作。
您指出我市智能家居产业存在的问题中肯,相关建议也具有很强的参考意义。下一步,我局将与相关主管部门共同推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速培育壮大我市智能家居产业,助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在此基础上,推动存量房源基础数据库、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数据库等搭建,逐步实现我市各类住房精细化、数据化管理。
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配合建设财会监督数据库,统筹整合各区各部门各单位有关公共数据资源,推进共享跨部门跨区域财会监督信息。
设立首贷续贷专项增信子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小微航运企业首贷贷款予以1%贴息。设立自贸区航运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基金,通过不低于50%的风险分担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航运企业提供增信融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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