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厦门市税务局涉企软件接口规范清单予以公布,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发使用,通过接口提交申报数据、申报表单和获取相关反馈信息等。我局将逐步制定各涉企软件接口规范并向社会公布,不断满足纳税人各项办税需求。
从7月6日起,因税务系统机构改革,请纳税人在开票之前先按照《网上变更说明》,在开票软件中完成主管税务机关名称等信息的变更。特别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中包含了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和代码,请及时变更后再开票,以确保票面信息准确。
适应市场和消费升级需求,以龙头企业为支撑,重点发展植物蛋白、咖啡、谷物、豆类等饮料和茶叶深加工。加强植物萃取产品在食品、保健品、中药和化妆品等行业的应用,支持植物标准提取物产业,鼓励开发植物提取物商品,引导其快速健康发展。
持有厦门市居住证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本人自愿,自2018年7月起,可凭居住证到税务机关柜台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7]564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市新办纳税人中提供“套餐式”服务,一次性办结多个涉税事项。
根据《比对规程》,无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比对相符都是税务机关对其税控设备解锁的前置环节。对纳税人申报比对相符,或者虽申报比对不相符但经税务机关核实后进行解除异常处理的,税务机关才可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
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含电子签章),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原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业务印章。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及其直属机构、原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及其直属派出机构的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要求,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及权力运行流程图予以发布。
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清算时确实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实行核定征收,其中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5%、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6%。
全市范围内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的出口企业,不包含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视同出口货物和对外提供劳务等无海关电子信息的企业,自愿参与无纸化管理的,均可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
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个人保险代理人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保险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按规定仍可以抵扣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其他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
经鉴定,普通发票为假发票的,鉴定部门应在发票原件上加盖“经鉴定此票是假发票”字样的印章并依法予以没收,视需要以口头形式告知申请人,或出具鉴定证明,在鉴定证明上注明“假票已没收”。
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网上税务局和自助办税终端等信息化渠道查询的,经过有效身份认证识别后自主查询;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查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前,对相关人员的实名信息,进行采集和验证。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现将《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在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的前提下适用《裁量基准》。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确保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和执法规范统一性,我局对非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将《失效废止文件目录》予以发布,自2018年6月15日起失效废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有关规定,单位向个人支付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时,无论是否达到纳税标准,均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如实、准确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并解缴税款。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要求,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工业企业实现跨越发展、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九条措施的通知》(厦海政〔2017〕34号)同时废止。
各基层局要按照税收风险管理相关要求,开展资源税风险管理工作,对风险点进行识别、预警、监控。要加强数据比对,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掌握纳税人地热、黏土等资源的用量,与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及时发现问题,提高征管质量。
各参保单位应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月平均工资。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申报后,税务机关依据缴费文件的规定,自动生成参保单位及个人的缴费基数。
自2018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部分罐头(以下简称“上述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加工企业(含委托加工业务)(以下简称“试点加工企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抵扣。
待遇领取地确认为我市的居住证持有人,在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累计缴费满15年时,可在我市办理退休,有关退休手续办理和待遇享受按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申请本规定扶持政策的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年度享受的各类财税扶持和奖励(个人所得税奖励除外),不超过当年度企业实际缴入本市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总额;如超过的,延迟到以后年度兑现。
根据《比对规程》,不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比对相符都是税务机关对其税控设备解锁的前置环节。对纳税人申报比对相符,或者虽申报比对不相符但经税务机关核实后进行解除异常处理的,税务机关才会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