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本市个体工商户业主可选择以2017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由业主本人全额缴纳;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雇工,以个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业主缴纳12%、雇工本人缴纳8%。
目前网上申报系统的更正申报模块正在开发升级中,暂时无法处理更正申报请求,何时开放相关模块将另行通知。纳税人如需对申报进行更正,请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办理。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厦府[2018]113号),从2018年7月1日起,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纳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150元调整为280元。
在厦居住的台湾居民,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可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到地税办税服务中心办理参保基本养老保险或者通过居住地的村(居)委会办理参保城乡养老保险。
纳税人通过网站、办税服务厅(室)及自助办税服务终端打印加盖电子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无论彩色打印或黑白打印,与加盖实物印章的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规定,参加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从2018年7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从原来每人每年6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93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500元调整为650元,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150元调整为280元。
2017年度内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7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厦门市2017年度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公布
软件及应用系统、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公共事业信息服务、数字内容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服务、云计算服务、大数据存储及应用开发、信用大数据应用及服务、物联网技术应用及服务;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办税事项“一次不用跑”,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可以选择网络渠道办理。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在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对受理申请到做出办理决定、形成办理结果的全部事项一次办结。
按照我局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方案要求,集中清理与“放管服”、纳税人自主申报、现代税收征管基本程序精神不符的现行制度规定。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规范,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税收现代化、适应转变税收征管方式的制度体系,推进依法治税。
在居(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且年满18周岁的参保人,地税部门已停止其2018社保年度的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资格。此类人员要以其他身份继续参保的,请携带相关资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各区财政部门应从完善税制改革、加强税政分析的角度出发,高度重视,加强对2018年快报工作的组织落实和督促指导,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确定本单位快报工作负责人,做好本地区样本企业数据的审核、上报工作。
厦门市国、地税局定期按照《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附件3)第四条规定,通过门户网站和办税服务场所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并于每月10日前对公告内容进行动态调整。
优惠备案办理类。具体包括增值税优惠备案、消费税优惠备案、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根据税法规定由总机构统一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事项除外)、印花税优惠备案、车船税优惠备案、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备案、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厦门市2017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18〕15号),现认定厦门弘信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214家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规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日期为2017年12月1日。
纳税人出租或转租房产采取据实征收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减除房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实际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启动宣传工作机制,通过各种渠道,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自行纳税申报的时间、地点、内容、流程,努力营造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氛围。结合我局新上线的自然人涉税服务网,有效引导纳税人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实现足不出户、轻松报税。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2017年度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各自辖区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实际征管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工作有效落实。
按照《厦门市总工会关于继续执行地税代征工会经费上缴部分减半征收政策的通知》(厦工〔2017〕69号)文件精神,市总工会决定继续执行地税代征工会经费上缴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
因2018年2月15日-21日放假7天,2月份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含按月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基金的申报截止时间延至2月22日,增值税抄报税截止时间延至2月22日。
上述地方税(费)包括各项附加税费及工会经费。其他非按月(季)申报的专项纳税申报期限,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申报期限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告知纳税人。
厦门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除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外)的应税所得率统一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有关行业按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口径界定。
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办税服务规范建设、共享服务资源、提升服务质效,市局决定在2016年已实现通办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围,将十类167项涉税(费)业务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同城通办(见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根据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对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进行规范。
为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指导意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通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10号)基础上,扩大实体办税服务厅实名办税业务范围。
为保证该数据库信息的准确和完整,希望各位纳税人近期进入地税网站办税服务厅后都使用该功能,对本公司的实名人员信息进行核对和维护,以便您到地税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涉税事宜环节进行人员身份的核实和比对,确保您能更加便捷的办结涉税事项。
环境保护税法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第一部税法,实施环境保护税对加强我国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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