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7年10月份申报期起,网报系统将根据纳税人使用编码情况,自动归集并生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前4列;《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第2至27栏次;《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项目与栏次”列和前4列数据。
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从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日起,可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宜。
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对取得的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应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9月份已缴款入库的单位,地税部门将采用总额抵扣法。依据费率差额计算出本单位9月应返还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用人单位从10月起,在申报应缴社保费时,会自动完成抵扣,直至可抵额余额为0。
从2017年9月1日起全市失业保险费率单位缴纳部分由1%降至0.5%,本市人员缴纳部分为0.5%,外来员工不用缴纳。执行期限为2017年9月1日到2018年12月31日。
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客户端仅接受扣缴单位补缴(更正)六个月以内(不含当前属期)税款所属期的申报数据。超过六个月的,需提供以下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
各高校应于9月7日至10月31日,通过地税网站(或到厦门地税柜台)办理当年新入学大学生的参保登记手续。各高校通过厦门地税网站办理参保登记后,应及时查核受理结果是否成功。
《登记规程》施行前经行政审批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于2017年10-11月,持《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正、副本)及办理行政登记应提供材料,到厦门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为有效解决群众“上班时间没空办事、休息时间没处办事”的困扰,全面提升行政服务效能,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我市行政服务中心在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社保等群众需求迫切、办件频率高的办事窗口,推行周末轮班办事制度。
自2017年8月起,厦门地税陆续在全市各办税服务厅推广实名取号办税和全预约办税服务,8月21日起全面实施。进驻市、区各级行政服务中心、政府办事大厅的地税窗口仍按行政服务中心或办事大厅要求取号办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6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办法所称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是指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条件和员工自主意愿,通过合法方式使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业务骨干及关键岗位科研人员持有本公司股权的行为。
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地税〔2016〕108号)文件规定,为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政策,做好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依据省政府和厦人社[2017]135号通知,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增至1700元/月,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执行口径仍按往年做法,采用市统计局发布的厦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工)平均工资,2016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工)年平均工资为69218元,月平均工资为5768元。
试行过渡期为2017年6月16日至2017年7月31日,过渡期间经办人若未携带身份证件原件,仍可手工输入证件号码取号办理,过渡期结束后将不予取号。已纳入实名办税的服务事项按照实名办税要求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指导意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基础上,扩大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税人员实名办税业务范围。
各机关事业单位申报的新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与人社局提供的数据不一致的,应向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系统申请重新核算缴费基数,待核算准确后,再向税务部门办理基数申报。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提升各单位参保缴费遵从度,依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就社会保险费补缴提交的申报资料规范如下: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在厦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应为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养老保险的年度缴费基数申报。不按规定办理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年度申报的,其参保人员的机关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系统提供的工资数据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0号)相关规定,我局网上申报系统将于2017年4月21日起,面向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帮助纳税人提高税收遵从度,减少纳税风险。
本市个体工商户业主可选择以2016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由业主本人全额缴纳;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雇工,以个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业主缴纳12%、雇工本人缴纳8%。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已修订完毕,即日起对纳税人开放。为创新纳税服务方式,持续推进税务机关“放管服”改革,国家税务总局推出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以下简称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
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管理的纳税人,应使用最新版本税控开票软件,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53号公告等规定,对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的要求,正确选择其经营行为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与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2016年度内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6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纳税人购入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到期赎回,属到期收回投资,不认定为转让金融商品,不按转让金融商品征税;纳税人购入的资产管理产品在产品存续期间转让的,应按转让金融商品征税。
对于采集的资料信息,国税、地税部门将通过有效协作机制,实现双方涉税信息一次采集、共享共用。今后,厦门市地税局、国税局仍将视技术支撑条件和业务协同进展情况,不断拓展涉税信息采集共用范围,深化国税地税合作,为纳税人提供更为优质便捷的办税服务。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在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的前提下适用《裁量基准》。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府[2017]12号),2017社保年度(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150元。
城乡医疗保险是政府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对在校学生来说,城乡医疗保险是保障力度最大、最实惠、最可靠的医疗保障,可以有效地规避风险,切实减轻学校、学生及其家庭的负担。因此,有关学校要高度重视并组织好在校学生参停保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市税务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组织对《厦门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第2号公告)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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