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0号)相关规定,我局网上申报系统将于2017年4月21日起,面向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帮助纳税人提高税收遵从度,减少纳税风险。
本市个体工商户业主可选择以2016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由业主本人全额缴纳;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雇工,以个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业主缴纳12%、雇工本人缴纳8%。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已修订完毕,即日起对纳税人开放。为创新纳税服务方式,持续推进税务机关“放管服”改革,国家税务总局推出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以下简称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
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管理的纳税人,应使用最新版本税控开票软件,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53号公告等规定,对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的要求,正确选择其经营行为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与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2016年度内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6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纳税人购入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到期赎回,属到期收回投资,不认定为转让金融商品,不按转让金融商品征税;纳税人购入的资产管理产品在产品存续期间转让的,应按转让金融商品征税。
对于采集的资料信息,国税、地税部门将通过有效协作机制,实现双方涉税信息一次采集、共享共用。今后,厦门市地税局、国税局仍将视技术支撑条件和业务协同进展情况,不断拓展涉税信息采集共用范围,深化国税地税合作,为纳税人提供更为优质便捷的办税服务。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在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的前提下适用《裁量基准》。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府[2017]12号),2017社保年度(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150元。
城乡医疗保险是政府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对在校学生来说,城乡医疗保险是保障力度最大、最实惠、最可靠的医疗保障,可以有效地规避风险,切实减轻学校、学生及其家庭的负担。因此,有关学校要高度重视并组织好在校学生参停保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市税务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组织对《厦门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第2号公告)进行了修订。
在征期内,您在进行确认勾选操作,对申报状态进行选择时,误选择“已完成申报”选项(实际当期尚未进行实际申报),导致平台自动跳转税款所属期为下期,造成当期税款所属期内无法再进行勾选确认发票,影响您当期申报抵扣。
2017年3月10日起,我局将通过邮局向2016年度全年任职(以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为准)的人员寄发纸质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如果您不满足全年任职条件(不限于一个单位),但又需要纸质完税证明,可以携带身份证件原件至我市任一区级办税服务中心窗口或自助机办理。
增量房税收是指购房人(房屋权属承受人)按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的契税以及印花税。增量房税收申报方式包括房开企业代为上门申报、房开企业代为网络申报及购房人自行上门申报三种。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7年1月1日至发布之日前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参照本措施执行。本措施涉及原有政策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商事主体应当对其公告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全体投资人承诺以及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作为登记机关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计容积率地上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和地下车位建筑面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8〕126号)、《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居民纳税人,符合规定情形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系统中原按15位身份证号码参保或者曾经参保的人员,我局已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身份证的升位规则统一转换为18位,参保单位及个人无需再上门变更,请各缴费单位登录地税网站核对,如有误,请于2017年1月31日前,填写《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并携带参保职工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变更。
用人单位职工(不含按政策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由14%调整为12%,执行时间延长到2017年12月31日,减征后涉及到个人的保障待遇保持不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的办税服务中心办理自行纳税申报,还可以开通我局网站申报功能,通过网站填报申报表。为避免临近申报截止日期前发生拥堵,请您在申报截止日(2017年3月31日)前尽早办理纳税申报。
企业编制的原始财务会计报表与税务机关核心征管系统中报表格式不一致的,应按照核心征管系统中的报表格式报送一份报表,同时将原始财务会计报表以EXCEL表格式作为附件一并附报。
市、区两级结算征地包干费用时,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和集美区增加到每亩2万元调剂费,同安区、翔安区增加到每亩3.5万元调剂费。调剂费主要用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差异补偿,具体由各区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各基层局应主动加强与银行、保险、工商、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协作,建立定期信息交换和委托代征管理制度。同时要结合实际,研究设立和完善印花税风险管理指标,不断提高印花税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实现信息管税。
通过深入开展税收法治宣传教育,使全社会税收法治观念明显增强,税收法律知识深度普及,普法宣传机制稳步健全,依法行政能力全面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全面提高,税收社会共治全面推进,进一步形成崇尚税收法治的社会氛围。
各报送单位应高度重视月报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月报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并于次月7日前将报表报送我局。重点国有企业的月度、季度、年度分析报告应在次月10日前通过邮件形式报送我局。
纳税人可关注厦门地税微信公众号,点击涉税检举,将检举线索及证据材料通过手机上传,即可完成税收违法行为检举。举报人可对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实时跟踪,接收检举查处结果反馈,提高税收工作的透明度。
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包括税务代理人)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费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费事项。
纳税人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可于次月申报纳税最后期限之后(具体以厦门地税网站“办税日历”公布的期限为准),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到我局各办税服务厅开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工作,做到放管结合,有效防范应对税收风险,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厦门市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现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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