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期内,您在进行确认勾选操作,对申报状态进行选择时,误选择“已完成申报”选项(实际当期尚未进行实际申报),导致平台自动跳转税款所属期为下期,造成当期税款所属期内无法再进行勾选确认发票,影响您当期申报抵扣。
2017年3月10日起,我局将通过邮局向2016年度全年任职(以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为准)的人员寄发纸质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如果您不满足全年任职条件(不限于一个单位),但又需要纸质完税证明,可以携带身份证件原件至我市任一区级办税服务中心窗口或自助机办理。
增量房税收是指购房人(房屋权属承受人)按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的契税以及印花税。增量房税收申报方式包括房开企业代为上门申报、房开企业代为网络申报及购房人自行上门申报三种。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7年1月1日至发布之日前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参照本措施执行。本措施涉及原有政策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商事主体应当对其公告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全体投资人承诺以及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作为登记机关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计容积率地上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和地下车位建筑面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8〕126号)、《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居民纳税人,符合规定情形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系统中原按15位身份证号码参保或者曾经参保的人员,我局已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身份证的升位规则统一转换为18位,参保单位及个人无需再上门变更,请各缴费单位登录地税网站核对,如有误,请于2017年1月31日前,填写《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并携带参保职工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变更。
用人单位职工(不含按政策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由14%调整为12%,执行时间延长到2017年12月31日,减征后涉及到个人的保障待遇保持不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的办税服务中心办理自行纳税申报,还可以开通我局网站申报功能,通过网站填报申报表。为避免临近申报截止日期前发生拥堵,请您在申报截止日(2017年3月31日)前尽早办理纳税申报。
企业编制的原始财务会计报表与税务机关核心征管系统中报表格式不一致的,应按照核心征管系统中的报表格式报送一份报表,同时将原始财务会计报表以EXCEL表格式作为附件一并附报。
市、区两级结算征地包干费用时,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和集美区增加到每亩2万元调剂费,同安区、翔安区增加到每亩3.5万元调剂费。调剂费主要用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差异补偿,具体由各区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各基层局应主动加强与银行、保险、工商、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协作,建立定期信息交换和委托代征管理制度。同时要结合实际,研究设立和完善印花税风险管理指标,不断提高印花税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实现信息管税。
通过深入开展税收法治宣传教育,使全社会税收法治观念明显增强,税收法律知识深度普及,普法宣传机制稳步健全,依法行政能力全面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全面提高,税收社会共治全面推进,进一步形成崇尚税收法治的社会氛围。
各报送单位应高度重视月报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月报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并于次月7日前将报表报送我局。重点国有企业的月度、季度、年度分析报告应在次月10日前通过邮件形式报送我局。
纳税人可关注厦门地税微信公众号,点击涉税检举,将检举线索及证据材料通过手机上传,即可完成税收违法行为检举。举报人可对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实时跟踪,接收检举查处结果反馈,提高税收工作的透明度。
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包括税务代理人)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费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费事项。
纳税人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可于次月申报纳税最后期限之后(具体以厦门地税网站“办税日历”公布的期限为准),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到我局各办税服务厅开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工作,做到放管结合,有效防范应对税收风险,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厦门市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现予以发布。
纳税人应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等规定,办理项目登记、报送土地增值税涉税资料、开展房地产项目核算以及办理其他有关涉税事项。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连续12个月内实现应税销售额在一亿元以上,且经常需要开具金额在百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连续12个月内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应于销售额达标后的半年内提出申请,超出期限的,应当按照新属期重新计算销售额。
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收购发票。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对其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版面金额以及领用方式按规定予以确认。
本意见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6年开始辅导备案及上市的企业可适用本办法的相应优惠政策。《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厦府〔2013〕28号)同时废止。
自2016年12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在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推行范围为全市范围内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的外贸型出口企业,不包含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视同出口货物和对外提供劳务等无海关电子信息的企业。
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个人保险代理人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保险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网上审批系统和自助办税终端等信息化渠道查询的,使用厦门市国税局或厦门市地税局发布的U-Key等进行身份认证,认证通过后自主查询。
无论房地产开发企业汇总申报模式还是购房人自行申报模式,增量房申报的前置条件为增量房销售信息采集,增量房销售信息采集的前置条件为不动产项目登记及变更。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上门汇总申报增量房申报前,应确保已做好不动产项目登记和增量房销售信息采集工作。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人分别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属尚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名单中的纳税人向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发票时,应先行持地税机关发放的《发票领用簿》及未缴销发票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接受地税机关处理,然后凭地税机关发票缴销凭据到国税机关办理发票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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