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称参保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体编制内的在职工作人员(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加快推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服务的通知》(税总发[2016]103号)要求,结合金税三期上线后的系统变化,决定自2016年10月8日起调整免填单服务范围,调整后免填单服务事项增至46项,请认真贯彻落实。
积极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住宅用地出让前期工作,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2016~2018年,力争每年住宅用地供应量较前五年平均供应量增长30%。加大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比例,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不低于70%。
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政策递延纳税时间长,涉及环节众多,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金税三期管理的规范建立电子台账,对报送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备案表及其他证明材料进行系统登记和录入,并根据年度报告表及时动态调整台账。
离岗创业科研人员须填写《厦门市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备案表》,其中: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国有企业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向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备案。
办税人员实名仅限于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税。自助服务终端、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系统等其他采用U-key身份认证的办税业务根据系统要求执行,不属于本公告实名办税范围。
市属机关事业单位本次补缴的总金额如超过此前市财政拨付的金额,单位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工作小组盖章确认的《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补缴清册(2014年10月至2016年7月)》至市财政局申请补差额。
数字证书是指由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身份认证系统发行的,主要用于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办理涉税(费)事项,具有保证电子数据真实、完整、不可篡改以及操作行为不可抵赖特性的电子身份认证介质(以下简称数字证书或证书)。
各单位要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增强做好灾后重建工作的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全力支持受灾企业恢复重建。各级地税机关领导干部要深入企业调查受灾损失情况,分户建立档案,摸清灾情对企业生产经营及税收收入的影响。
我局的发票网上申领系统试运行以来,为全市国税系统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提供普通发票、部分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申领服务。试运行期间网上发票申领系统运行较为顺畅,减轻了纳税人和办税厅的工作负担,达到了预期目的。
2016年7月1日金税三期工程在我市上线运行。为加快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更加方便广大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场所,近日,我局对全市通办业务范围进行重新明确,拓展到7大类136项。
参保登记:各高校应于9月4日至10月31日前,通过地税网站(或到厦门地税柜台)办理当年新入学大学生的参保登记手续,各高校通过厦门地税网站办理参保后,应及时查核受理结果是否成功。
试点纳税人已领取的地税局监制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我局网络发票系统的发票开具功能将于9月1日关闭,发票查询和数据上传功能保留至9月30日。自10月1日起该网络发票系统将全部关闭。
查询范围调整为:手工发票、定额发票(含自印定额票)、出租车发票。“批量查询”调整为“网上办税大厅”内的功能,纳税人需在网上办税厅相关模块处理。发票流向查询增加必录查询条件:销方纳税人识别号。
为了减少数字证书种类,避免数字证书重复,降低征纳成本,方便纳税人办税,即日起,厦门市国税局、厦门市地税局之间互认数字证书(CA证书),实现国税、地税任何一方发放的数字证书双方均可使用。
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签署“声明书”送至主管国税机关,参与无纸化管理试点。自 2016年9月1日起,对试点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实行无纸化管理。
现将部分用于指导指定时间段工作的失效文件予以公布,文件目录通知如下: 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6-2007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厦地税发〔2008〕114号);
网上申报系统财务报表根据纳税人2015年报送报表的种类确定,如国税部门或地税部门网上申报系统的财务报表种类不一致,纳税人可根据所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向报表种类有误一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备案。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款缴纳有关事项的提醒 各纳税人和参保人: 近期省人行国库扣款通道拥挤,导致部分纳税人使用税库银缴款时会出现超时的情况,我局已联系省人行等有关部门协商解决缴款拥堵问题,7月21日晚上省国库调整网络后,扣款超时问题已得到解决。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企业会计年度内实际发生的各项减免税,不包括关税、船舶吨税及海关代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减免,也不包括教育费附加等非税收入减免。
新修订的《印花税纳税申报(报告)表》自2016年7月16日起启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中涉及的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停用。
新修订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自2016年7月16日起启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中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附件2)同时停用。
新修订的《房产税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自2016年7月16日起启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中涉及的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附件1)同时停用。
为落实资源税改革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6年第38号)精神,现对我市启用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通告如下:
新修订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自2016年7月13日起启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涉及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件3)停止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厦门自7月起在全市税务系统启用金税三期系统,我局已顺利完成新旧征管系统切换工作,应用系统恢复正常使用,所有业务恢复正常办理。7月份申报期顺延,调整为2016年7月8日至25日。
今年7月起,我市将正式启用金税三期工程系统(以下简称“金三系统”)。金三系统土地增值税业务需求新增“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事项,作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尾盘销售及转让在建工程等申报的前置条件。
鉴于前述原因,再次提醒纳税人,在新版网站开通之后申报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之前,务必仔细核对已有的每条税源(尤其是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以免造成错误或遗漏。如有错误,应及时通过“税源修改和变更”进行修改;如有遗漏,应及时通过“税源登记”进行新增。
按要求完整填写增量房相关信息(包括相应的不动产项目编号)后,将上述电子文件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交由柜台人员导入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完成增量房销售信息采集。
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对取得的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应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从境外取得的与项目款项支付有关的发票和其他付款凭证,应在自取得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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