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159号)有关规定,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16年第二季度(所属期)起统一纳税人报送的财务报表种类和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公职律师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办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规处处长兼任,办公室成员为在市局机关任职及任区局征管法规科主要负责人中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经福建省司法厅审核通过并颁发公职律师执业证书的在职工作人员。
在系统停止业务办理期间及系统上线初期,如您对个税客户端申报有任何问题或意见建议,可拨打40071-12366(税友公司)咨询解决,或向主管税务机关反馈意见,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及时周到的服务。
2016年6月28日17:00前,请您尽早办理相关涉税(费)事项,特别是各类发票领用、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代开、车购税办理、“三证合一”办理、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等,尽量减少因新旧系统切换对办理涉税(费)业务给您带来的不便。
2016年6月28日18:00至2016年7月8日8:00期间,全市地税系统各办税服务窗口(含办税服务厅室、驻行政服务中心、园区及国税局等办税窗口)暂停办理所有涉税(费)业务,但仍可接受涉税费咨询业务。
自2016年6月起,地税部门将依据政策,调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的应缴账目,请各用人单位务必核对2016年6月份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缴账目,如有误请速与主管地税机关联系反馈,更正后按时办理申报缴费。
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对取得的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应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为支持我市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的有关规定,经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厦门市2015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现予以公布,执行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公职律师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拟任公职律师人员名单,报局领导批准后,将相关材料和人员名单一并报送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由市司法行政机关报请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已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原领用的地税发票未缴销的,应于2016年6月15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未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原领用地税发票未缴销的,应在2016年9月30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
纳税人首次登录查询平台后,可设置平台密码和密码找回问题,密码遗忘后,可通过之前设置的密码找回问题及答案重新设置平台密码。平台密码设置后,需通过平台密码和CA密码双重密码登录查询平台。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在今年3月已出台一批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的基础上,经第108次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决定出台今年第二批减轻企业负担政策。
参保个人如果已办理银行委托(即“一卡通”)代扣社会保险费的,地税部门仍将于每月的4日至20日(城乡居民在年度扣款期内)通过个人委托的扣款账户扣缴社保费,扣缴不成功的,参保个人可在银行反馈扣款失败结果后,通过网站银联在线缴费或手机微信缴税自行补缴。
软件企业优惠政策不再作为定期减免税优惠备案管理事项,备案资料也做了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所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软件优惠政策的“备案资料”、“主要留存备查资料”规定停止执行。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不改变现有的操作办法,保险公司应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填写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厦门市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上线金税三期个人税收管理系统,届时起,本市的扣缴义务人需要采用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客户端软件办理个人所得税明细扣缴申报。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限为2016年5月31日,若在申报期内发现申报错误的,可及时更正申报,不需缴纳滞纳金;若在申报期结束后发现申报错误的,则需进行补充申报,有应纳税款的需要一并缴纳滞纳金。
已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2014年9月30日前已退休的,其待遇标准和项目保持不变;2014年9月30日之后退休的,暂按原待遇发放,养老金的重新核定和结算工作另行安排。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参加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市局通过岗位风险防范电子监察系统对非即办事项进行管理和监控,同时对临近办理时限的涉税事项进行预警提醒。对于无合理原因超时办结的事项,将对延误环节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通知,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局存量房交易计税评估价为不含增值税。
如果您是按月申报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5日前,您需要向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缴纳4月30日以前的营业税。2016年6月27日前,您需到主管国税部门申报缴纳2016年5月实现的增值税(原增值税纳税人的申报期限仍为6月15日)。
纳税人办理税号更换后,增值税申报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和柜台办理申报。纳税人查询或打印稽核结果通知书时,应分别使用新、旧税号登陆稽核系统进行操作,准确填报到申报表,并进行核对后申报。
宗地是土地权属界址线围成的地块,是土地登记和地籍调查的基本单位。宗地容积率是指一宗土地上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与该宗土地面积之比,以厦门市规划局核发的《工程规划许可证》登载的数字为准。
2016年8月31日前,开具刮奖通用机打发票的纳税人(商家)为税务机关代为垫付的奖金,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办理奖金兑付手续,代垫奖金的领取期限也截止至2016年9月30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的有关规定,2016年5月1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要做到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增值税与营改增之前比,征收机关不变、征收场所不变、征收流程不变,确保工作有序衔接、平稳过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的有关规定,2016年5月1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要做到其他个人出租房屋增值税与营改增之前比,征收机关不变、征收场所不变、征收流程不变,确保工作有序衔接、平稳过渡。
自然人之间置换房产,应视为置换人出售房产后再购入房产两项行为。置换过程中,转让收入扣除购置成本及相关费用后有增值但不符合免税条件的,依法严格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不能核实原值的,按转让收入的1.5%计征。
自然人之间置换房产,应视为置换人出售房产后再购入房产两项行为。置换过程中,转让收入扣除购置成本及相关费用后有增值但不符合免税条件的,依法严格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不能核实原值的,按转让收入的1.5%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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