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办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登记)的纳税人,由国税局与地税局之间移交营业税纳税人名单及相关数据,纳税人无需重新申领登记证件。已有地税局税务登记但无国税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按本告知书提供的联系方式与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国税局税务登记信息。
纳税人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用地成本为零,不再对土地价值进行评估并入房产原值。如纳税人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将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并入房产原值。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企业降本减负工作,本月,厦门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厦府[2016]73号 ),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医疗保险缴费费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179号《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1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创新纳税服务机制,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方便纳税人。我市将于2016年4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对全市范围内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消费税实行简并征期,将申报期限由按月调整为按季申报,请相关纳税人予以关注!
扩大试点范围为厦门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厦门市集美区国家税务局和厦门市海沧区国家税务局管征,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的生产性出口企业,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视同出口货物和对外提供劳务且无海关电子信息企业除外。
2014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企业新建或通过改建的项目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达到《厦门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4年版)》条件,项目主要用于工业生产。
各单位应当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指定办税服务厅或行政服务中心办税窗口集中受理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应当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问题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我局将对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价计征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期限进行调整。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印花税票代售许可已经取消。现将《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所附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更新并予以公布。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印花税票代售许可已经取消。现将《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所附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更新并予以公布。
在居(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且年满18周岁的参保人,地税部门已停止其2016社保年度的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资格,此类人员要以其他身份继续参保的,请携带相关资料到居(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技术研发费用奖励。对2015年度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高于500万元的工业企业,按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的1%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为按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申报期限为当年7月1日-7月31日,下半年的申报期限为次年1月1日-1月31日。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房产税为按月缴纳,申报期限为次月的1日-15日。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为按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申报期限为当年7月1日-7月31日,下半年的申报期限为次年1月1日-1月31日。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房产税为按月缴纳,申报期限为次月的1日-15日。
基本养老金是指政府在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后,为其退休后按月计发的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用于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养老保险待遇。
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作出修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保机构、地方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是指税务机关制作并在办税服务厅、门户网站、微博、微信、手机APP等办税服务平台放置二维码图标,纳税人扫描相应业务的二维码即可通过手机等移动终端获知办理该项业务的资料准备、基本流程等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鉴于我市将在2016年5月1日实现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的单轨运行,为方便纳税人办税,减轻纳税人负担,同时更好地实现数据接轨,优化申报程序,我局拟调整全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限,并以公告的形式进行明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为方便纳税人,我局决定将定期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申报由按月申报改成按季申报,从2016年3月1日起执行。
依据《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和《厦门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厦财预[2016]7号)要求,我局自2016年2月(申报期)起,停止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特此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通知》要求,厦门地税推行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措施,以方便纳税人快速、便捷地获取规范、准确的税收业务办理指南。
自2016年5月1日起,需要变更税费种认定信息的,需上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为提高您的办税效率,请您认真核实您的税费种认定信息,为您将来的纳税申报业务提供准确的依据。
各基层局应积极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定期开展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交换,做好耕地占用税税源跟踪管理,建立健全“先税后证”源头控管模式,充分利用“以地控税、以税节地”管理模式,实现部门间信息的共享和利用,构建风险指标突出风险管理,有效提高耕地占用税管理力度。
各基层局要积极开展与各保险机构、公安交管部门、海事部门等单位的沟通协作,突出源泉控管,强化部门配合,形成征管合力,构筑车船税综合治税管理体系,采集利用第三方信息,通过开展车船税代收代缴风险管理,全面提高车船税管理质效。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文件清理的要求,我局对历年来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截止2015年12月31日,我局制定的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监察、人事、工商、公安等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将依职权对会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惩处情况及时通报同级财政部门。
市、区(园区)财政部门按本意见负责人才住房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保障。市、区(园区)属事业单位人才的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由同级财政全额承担,企业单位人才的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由市、区(园区)两级财政按共享税分成比例分别承担。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厦门市2015年第二批复审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15〕303号),现确认厦门格睿伟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2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合格,按照规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日期为2015年10月12日。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厦门市2015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15]302号),现认定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等386家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规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日期为201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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