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园区)财政部门按本意见负责人才住房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保障。市、区(园区)属事业单位人才的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由同级财政全额承担,企业单位人才的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由市、区(园区)两级财政按共享税分成比例分别承担。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厦门市2015年第二批复审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15〕303号),现确认厦门格睿伟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2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合格,按照规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日期为2015年10月12日。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厦门市2015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15]302号),现认定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等386家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规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日期为2015年10月12日。
各单位负责人作为本单位会计诚信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在依法领导、组织开展本单位的会计工作,提供真实完整会计信息的同时,应支持、鼓励会计人员积极参加各种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活动,努力为会计人员创造诚信执业的良好环境。
2014年以来,为帮扶企业克服困难,减轻企业负担,各级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减负政策。由于政策出文时间晚于政策要求的执行时间,带来了企业多缴工会经费、失业保险费,经过一段时间的申报抵扣,大部分企业已抵扣完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5]18号),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关于纳税申报期限的规定,经研究,现将2016年我市地税部门按月(季)征收的各项地方税(费)的申报缴纳期限明确如下:
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的,需要申请退税的,应当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购买退税物品的增值税销售发票,向退税商店索取《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规格为210mm*139.7mm的,发票分别有联次1联、2联和3联三种;规格为210mm*297mm的,发票分别有联次1联和3联两种;规格为241mm*177.8mm的,发票分别有联次3联和4联两种;规格为120mm×70mm的,发票联次为2联。
按照《厦门市总工会关于继续执行地税代征工会经费上缴部分减半征收政策的通知》(厦工[2015]69号)的文件精神,市总工会决定继续执行地税代征工会经费上缴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
用人单位职工(不含按政策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由14%调整为12%,减征后涉及到个人的保障待遇保持不变。企业缴交的住宿业价格调节基金、餐饮业价格调节基金全额予以返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精神,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便利纳税人,现就纳税人发票专用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对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发生变更,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原发票专用章继续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采用“不变不报”的参保缴费模式,即已参保的城乡居民未办理停保或变更的,新年度按原参保身份和缴费档次续保缴费。需变更参保信息(包括缴费档次)的,应于年度扣费期前(11月30日)向村(居)委会办理变更。
因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职责配置或上级取消下放等致我局责任清单事项发生变化的,我局将提出调整责任清单事项的具体要求,按程序报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审核确定后再作调整公布。
因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及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致我局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发生变化的,我局将提出调整权力清单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具体要求,按程序报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审核确定后再作调整公布。
工会经费地税代征缴费单位上缴部分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20%,即工资总额的0.4%征收。阶段性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查看原协议书状态。纳税人登录地税网站“网上办税服务厅”,点击“电子申报-税款缴纳”,在税款缴纳页面选择“银行帐户信息查询”,查看此前使用旧的纳税人代码签订的协议书状态是否为“已失效”。如果协议书状态仍为“已生效”,则需要先撤销协议。
为了响应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税务”的行动号召,进一步创新服务与管理,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更高效的办税服务,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定于即日起正式上线电子签章系统,并同步推出涉税文书网上送达服务。
全市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本公告的规定,不得在公开的目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变相审批;要统筹协调,采用优化申报管理、备案管理、风险管理、信用管理等措施,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控,提升管理质效。
“一照一码”是指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在办理设立登记时,不再发放商事主体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只发放记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一照”即营业执照,“一码”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的国标行业、登记注册类型、实际生产经营范围等有关涉税基础信息,在办理涉税事宜时,应一并告知主管税务机关,以便税务机关及时核定应纳税种及适用的发票票种、版别、数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适用于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如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非居民纳税人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填报使用,具体填表口径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0号相关填表说明。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银税互动”工作的重要意义,把 “银税互动”工作作为助力小微企业发展的新桥梁,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问题的新渠道,助推大众创业的新途径,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促进厦门经济发展,实现税、银、企共赢。
纳税人需登录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点击首页右侧的“办税厅等候情况及预约服务”,选择办税厅、办税业务及办税时间,录入手机号码,提交预约申请。预约成功后会接收到“预约成功”的手机短信,在指定时间内凭该短信到预定的办税服务厅,找办税厅导税人员或咨询台人员给予安排优先办理。
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主要依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见附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适时适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要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我市现行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
总体目标是,到2015年,厦门要初步建成对外吸引力强、科技创新活跃的海西人才创业港;到2020年,要基本建成高端人才集聚、科技创新能力强、人才效用彰显、对台优势明显、辐射海西经济区的“人才特区”。
电子签章相对于传统签章而言。传统签章以实物签章为载体,应用于纸质文书;电子签章以数字证书介质为载体,应用于电子文书,附带电子签章的电子文书与加盖传统签章的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厦财企〔2014〕36号)同时废止。
纳税人可以登陆我局对外网站,通过“房产、土地税源管理和纳税申报——房产、土地税税源重新登记税源”路径下载Excel模板,严格按照填写说明的要求录入税源信息后,再将Excel文件成功上传即可完成税源批量登记工作。
个人出售住房虽有增值的,但只要产权人住满5年以上,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产权人必须向代征人厦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唯一家庭生活用房声明,经代征人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审核,符合上述条件可直接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次总抵扣金额不仅有单位多缴部分,也包含本市职工个人多缴部分,缴费单位应将个人多缴的失业保险金退还职工个人。具体的返还金额明细,用人单位可登陆网站查询(“社保办税服务厅—社保业务—单位失业保险费可抵扣明细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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