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实施的范围是指注册登记在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包括福州、厦门、平潭片区,以及今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片区)内,已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查账征收企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除外)。
2015年9月1日起,通用机打发票(出口专用)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以下简称升级版)推行范围,需要开具出口发票的企业应使用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版,下同)作为出口发票,其出口离岸价格金额及币种等信息在备注栏内填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稳定住房消费的要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2014年8月15日市国土房产局、财政局、地税局、建设与管理局、规划局、物价局等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国土房[2014]312号)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纳税人若对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有异议,税务机关可先引导纳税人至作出评价的部门进行工作底稿明细查询。评价部门应耐心受理,向纳税人细致解释其信用评价指标情况及主要风险点,消除其疑虑。
尊重纳税人,坚持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大力推行“无过错推定”原则,不断提升文明服务和文明执法水平;尊重地税人员个性发展和首创精神,充分发挥人才效益;抓好志愿服务,热心社会公益,组织费金收入,助力民生发展,让创建成果惠及真正社会。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企业2015年度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享受加计扣除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对2015年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高于500万元的,按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的1%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请2014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依法批准设立并登记注册、获得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于2015年7月16日至10月15日,登录“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网上联合报告及共享系统”(http://www.lhnb.gov.cn/),填报2014年度投资经营信息报告。
依据社保的规定,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几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从2015年8月1日起按新的最低工资1500元执行,请各用人单位做好2015年8月份社保账目的核对工作,特此通知。
本办法所称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涉税当事人)税收违法案件中,对地税机关或者地税人员的执法行为规范性和履职行为廉洁性进行检查,对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和追究责任的活动。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以前纳税期间有《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依法对纳税人核定应纳税额,凡应补缴税款不属于《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按《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依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以下简称“国发[2014]52号文”),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残保金。
各征收局应对已审批和掌握有发生减免的企业重点进行宣传和催报,不得出现漏报错报,坚决杜绝图省事而误导纳税人进行无减免税报送,确保此次普查取得的数据真实可靠,为各级决策部门提供参考的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统一纳税申报表后续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0号)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要求,我局于2015年7月1日起正式启用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并已在网上申报系统中上线运行。
税务机关与有意向支持纳税诚信企业融资的商业银行市级分行或地方法人银行总行统一签订合作框架协议,搭建合作框架。各区税务机关及银行各区对口支行在协议框架内,以补充协议方式,落实对纳税诚信企业的融资支持,推进“银税互动”工作取得切实的成效。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复制推广福建自贸试验区“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79号)精神,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企业“一照一码”设立登记申请书的通知》(闽工商企注〔2015〕115号)基础上,结合厦门市商事登记改革实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了《商事主体“一照一码”设立登记申请书》,现下发给你们,即日起正式启用,原有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市场监管)、组织机构代
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包括本市户籍在岗职工、按本市标准缴纳失业保险的外来管理技术人员、外籍管理技术人员、港澳台管理技术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中被认定为灵活就业的人员)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调整为1.5%,个人缴费比例从1%调整为0.5%。
非居民或扣缴义务人在根据程序进行备案后,可以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时自主选择适用税收协定税率或进行免税申报。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应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由于总局尚未出台新的相关管理办法,我局将执行本过渡期备案办法,直至总局新的文件出台并实施。
本次调查具体事项请访问厦门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xm-n-tax.gov.cn/)、厦门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xm-l-tax.gov.cn/)“减免税调查”栏目,也可咨询主管税务人员或12366。
随着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以及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的成立,跨境投资交易活动日益增多。为更好地服务纳税人,做好国际税收工作,我局于5月13日至6月12日在市政府和市地税局网站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国际税收工作意见征集”。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受送达人本人直接签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时间、签名并注明其身份证号码;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由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时间、签名、身份证号码及其与受送达人关系。
接人社局通知,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执行口径仍按往年做法,采用市统计局发布的厦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平均工资,2014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年平均工资为60729元,月平均工资为5061元,特此通知。
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对取得的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应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对取得的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应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升税收管理的精细化、科学化、现代化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统一纳税申报表后续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0号)要求,现将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进行公告,由纳税人在进行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时使用。
县区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困难减免税对象的动态管理,对经批准减免税的纳税人进行跟踪评估。对情形发生变化的,要重新进行审核;对骗取减免税的,应及时追缴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县区级地税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困难减免税实行按年审批,并建立《困难减免税审批台账》,记录纳税人困难类型、减免税金额、税款所属期等,按年向上级地税机关报送批准情况。
市中级法院将因税收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和被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当事人信息提供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有关规定限制当事人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
企业人员将数据输入“涉税通企业版(2012版)”软件申报系统,然后导出申报电子数据,把申报数据盘连同纸质的资料(申报表主表、附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报送给管理人员。
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部分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厦府[2014]260号)规定,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用人单位为职工缴交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率由14%调整为13%。
2014年度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评价工作已于4月底前完成,我们已通过厦门国地税官方网站、微信、手机APP等方式,为大家提供查询通道。您随时可以通过上述方式查询到纳税信用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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