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税务师事务所要组织认真学习,正确理解规范内容,准确把握内涵与要求。特别是“支持纳税人自愿选择涉税中介机构,受理涉税中介机构承办的代理等涉税业务,受理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的规范内容。
充分调动企业和行业协会的积极性,和政府共同举办时装设计师大赛及相关配套活动,并以此为载体,从中发现并选拔一批服装设计人才。优胜者除政府奖励外,鼓励企业与其签订委培协议,资助到赴国内外知名专业院校参加专业培训,学成后留(回)厦工作。
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办法》),确保在2015年3月31日前顺利完成2014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为了提升我局的微信服务水平,方便广大纳税人办税,我局的“厦门国税”微信服务号已经正式上线。“厦门国税”微信服务号可以绑定纳税人识别号,享受厦门国税微信服务平台提供的涉税审批、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等提醒服务,同时可以掌上办理一键零申报、办税预约、发票申领、通用机打发票二维码扫描验证等涉税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适用于查账征收企业)自2015年1月1日施行。
《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名称变更为《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删除表中“酒精”相关栏次和内容,调整后的表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根据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通知,我局对厦门国税业务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目录进行修订,现予以公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的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查账征收企业)。由于申报系统正在升级开发中,延期受理查账征收企业办理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除外),相关申报软件拟定2015年4月1日上线,确切受理申报时间请关注网站有关通知。
自2015年4月1日起,厦门市全市范围内停止使用《厦门市服务业有奖定额发票》。此时间起,纳税人不得开具、使用此类发票,所有企事业机关单位及个人不得接受,不得作为报销、账务处理凭证。
用人单位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应当如实报送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工资额及职工花名册,并及时报送增减职工个人工资额、增减职工花名册。用人单位所报送的职工花名册上载明的职工工伤保险关系自申报次日起生效。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的要求,我局拟自2015年4月1日起停止使用《厦门市服务业有奖定额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精神,厦门市将于2015年元月启动对辖区企业纳税人2014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并在2015年4月份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相关人员联系电话和身份证信息在公布时会省略部分内容)。
欠费明细展示:参保单位的社保费欠费明细在社保费申报表的下方显示。其他提醒:参保单位应于欠费申报当日,点击发送银行扣款。未在申报当日发送银行扣款的,视同本次欠费申报失败,需重新进行欠费申报。
市科技局牵头并会同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局、发改委组成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协调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协调小组”)。认定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备案类税收减免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已不适应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予以废止。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成立厦门市国地税纳税信用联合评价工作小组,负责全市纳税信用管理工作。各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成立各区国地税纳税信用联合评价工作小组,负责辖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附件《营业税扣除项目规定》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含自产货物)分包给自产货物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下述资料,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含自产货物分包款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
全市各级地税机关要对公告公布的目录清单范围内的项目加强管理,不得在公开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对已经取消的审批项目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明放暗收等现象,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自2015年1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食用油、食用菌(以下简称“上述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加工企业(含委托加工业务)(以下简称“试点加工企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抵扣。
本次“同城通办”服务扩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业务类别由原来的6类增加至11类,业务数量由原来的42项增加至88项;二是办理类型由原来的“即来即办”扩大至“审核审批”;三是承办单位由原来的“办税服务厅”扩大至拟整合后的“办税服务室”。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采用“不变不报”的缴费模式,即已参保的城乡居民未办理停保或变更的,新年度按原参保身份和缴费档次续保缴费。采用“一卡通”扣费的城乡居民,务必于规定的扣费期内存足款项,地税部门在年度缴费期按原缴费档次直接进行扣费。
为了进一步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活动,遏制骗取出口退税多发频发势头,维护正常出口退(免)税秩序,税务总局决定2014年11月至12月集中开展打击骗取出口退(免)税专项行动。
为深入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2014年第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我局决定向社会公开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由于国家税务总局正对备案类地方税优惠事项进行梳理,故本次以第一批名义公布我局已确认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待国家税务总局梳理完毕后我局将及时发布第二批审批事项清单或对本审批目录清单进行修订),现将我局拟发文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众可
4S店可以从厦门市国税局门户网站(www.xm-n-tax.gov.cn)或两家公司网站自由选择任一版本下载并安装使用,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可拨打相应的服务热线获得技术支持。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及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厦门市2014年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14]228号),现确认瑞世达科技(厦门)有限公司等104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合格,按照规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日期为2014年6月27日。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厦门市2014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14]209号),同意厦门立思科技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更名,按照变更后的企业名称重新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和有效期不变。
经查阅该企业相关的财务资料,现场查核企业生产运行情况,确认厦门市实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产品综合利废比例大于70%,并经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和公示,确认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产品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效期自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止。
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及合同的管理是涉税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做好合同管理对遏制税务师事务所之间以低于成本价收费,或未按合同(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提高涉税鉴证业务报告质量有着重要意义。
用人单位为职工缴交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率由14%调整为13%,减征后涉及到个人的保障待遇保持不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半征收;企业一年累计缴交住宿业价格调节基金1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返还。
用人单位为职工缴交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率由14%调整为13%,执行时间为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减征后涉及到个人的保障待遇保持不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半征收,执行时间为2015年度(费款所属期为2014年度)。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简并征期的通知 各相关纳税人: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 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创新管理思路,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方便纳税人。 我市将于2014年10月1日(税款所属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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