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社会舆论发展,丰富税收宣传的形式和内容,进一步拉近税收和公众的距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全国“公益微税收”宣传推广活动的通知》精神,我局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2013年“公益微税收”征集活动。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2012〕495号),明确有关财政扶持政策办理要求,现制定《厦门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本次征集比赛活动面向全市国税系统干部职工和广大纳税人。为保证稿源和质量,市局制定任务分配表(详见附件2),请各基层局积极组织动员、做好审核推荐,按时完成分配任务,请机关各部门宣传员踊跃投稿。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文办理的质量和效率,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文处理办法》以及市局有关改进文风精简文件等规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公文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参保登记:请各高校应于9月6日至10月31日前,向厦门地税部门(或通过地税网站)办理当年新生及在校大学生的参保登记手续,各高校通过厦门地税网站办理参保后,应及时查核受理结果是否成功。
厦门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市机关效能问责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区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应的机关效能问责工作。
对于税款所属期为2012年度的“两税”,应于2013年9月1-25日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其中,对于已严格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企业,可直接进行网上申报;否则,应在上述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上门申报。
纳税人申报营业税时,必须严格按税款所属期进行申报系统才能进行统计和减免,跨月(季度)申报或者不按规范月(季度)申报,系统将不进行2万元(按季为6万元)以下税收减免判断。
根据《厦门市人社局关于确认社会保险费适用最低工资缴费标准执行时间的复函》(厦人社函[2013]48号)的有关精神,我市社会保险费缴费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的相关险种适用1320元/月标准的开始时间为2013年9月。
特别提醒:此类居民参保人员不在用人单位就业后,可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当年度内,自愿向户籍所在村(居)委会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或到地税办理灵活就业、失业个人参保,以保证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的享受。
备案人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之后,主管国税机关将于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备案人应根据主管国税机关的要求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
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至少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或信息,并对提供检举资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诬陷、捏造事实。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清算时确实符合核定征收规定条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其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其中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6%。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厦门市2013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备案申请的复函》(国科火字〔2013〕166号),同意厦门新福莱科斯电子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更名,按照变更后的企业名称重新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和有效期不变。
房地产交易登记业务系统中增设信用档案管理模块,用于记载购房人不良信用信息。被记入不良信用档案的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5年内暂停其在本市购买住房资格,即暂停其在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网签系统中签订住房买卖合同。
请目前使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代码:01011)开具“餐饮娱乐、美容美发、足浴桑拿”等业务的纳税人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领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刮奖通用机打发票》,保障发票的正常使用。
2013年8月1日起,纳税人可通过“菜单三:上传海关专用缴款书”接收海关缴款书采集数据,并通过“菜单六:海关专用缴款书数据上传状态查询”查询、下载、打印海关缴款书数据接收通知书及明细。
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职工总数0.8%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合伙企业自2013年1月1日起,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报送《一般企业财务报表》;如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报送《小企业会计准则报表》。系统按小企业会计准则默认提供报表,如需修改请联系税收管理员。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在民政部门正式登记的有纳税义务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和基金会。
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二“待抵扣进项税额”中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栏。
“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于2013年7月份在湖里区局、集美区局的部分纳税人试点推行。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为全面推广期,2013年11月1日起纳税人不再使用原厦门国税单机版的普通发票机打软件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精神,厦门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于2013年6月9日组织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和有关专家,对你司利用粉煤灰、煤矸石、石粉污泥、污水污泥等固体废物生产的“烧结多孔砖”产品进行现场查验,现经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公示,认为你司烧结多孔砖产品原料利废比例达30% 以上,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有关规定,确认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效期自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
调整进(出)口暂定税率建议。国家每年底将对下年度进(出)口暂定税率进行调整(暂定税率当年度有效,第二年需重新提出建议),企业可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进(出)口税率调整建议,以降低生产成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改制股权转让资产整体转让过程中有关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厦地税函[2008]4号)的规定,该行为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境内外大中型企业在本市注册设立,对较大区域内的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行使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经本办法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享受《规定》中对总部企业的优惠政策。
为了增强税务稽查执法效能,激励和督导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及时自查纠正税收违法行为,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处罚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稽查组织纳税人自查管理暂行办法。
在我局机房停机或者网络通讯故障时可采用网上离线开票方式辅助开具发票。纳税人在我局网站上下载客户端软件后,在本地计算机通过客户端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后,不得改动开票信息,并于48小时内上传开票信息。
按《厦门专员办关于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动态跟踪专项调查的通知》(财驻厦监[2013]55号)文件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于24日前将4月份报表传真至厦门专员办一处(传真:5310892),同时寄送到厦门专员办。
申请奖励金的企业包括:已缴纳所属期限为2011年11月至2013年6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且符合暂缓征收条件的工业企业,但属于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中淘汰类或项目用地未按时开发的企业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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