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采用“不变不报”的参保缴费模式,即已参保的城乡居民未办理停保或变更的,新年度按原参保身份和缴费档次续保缴费。需变更参保信息(包括缴费档次)的,应于年度扣费期前(11月30日)向村(居)委会办理变更。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是否符合财税[2008]115号、财税[2008]118号文件的相关目录规定难以界定的,适用本通知规定,由市经济发展局予以鉴定并出具确认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3号公告,我局将从2012年12月1日(申报期)起启用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该申报表适用于原国税增值税纳税人,也适用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特提请各相关纳税人及时学习,准确理解,掌握申报表的变化。
对2012年9月30日前所欠缴、漏缴的价格调节基金,市物价局要及时清理追缴。对拒绝补缴的,依法予以追缴和行政处罚;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列入市级节能项目的财政奖励标准从每吨250元标准煤提高到每吨500元标准煤,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项目节能量给予每吨标准煤500-800元的奖励,对新建节能项目及新能源、清洁能源应用项目按投资总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助。
调整政务服务承诺工作事项。在“深化效能建设年”活动中,我局积极落实“马上就办”制度,进一步压缩了涉税审批时限,调整了部分政务服务承诺时限。调整后涉税事项服务承诺时限以厦门地税局网站“办税指南”内容为准。
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11月1日起属于“营改增”业务范围的应开具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印有单位名称、套印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按第3条执行),不再开具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请上述纳税人在2012年12月31日前向厦门地税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等相关事宜。
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税模块管理,现对无应税房产土地的纳税人申报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无应税房产土地(如租入房产、土地等情况)的纳税人应按房地产税模块管理要求登记房产、土地税源信息,不进行零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的相关内容,纳税人自2012年8月1日(申报期)起申报的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起止时间从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接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几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从2012年8月1日起按新的最低工资1200元执行,请各用人单位做好2012年8月份社保账目的核对工作,特此通知。
为进一步落实《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厦府[2006]126号)的规定,促进按比例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以下细则:
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职工总数0.8%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税务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为防止国家税款流失、证据损毁等情形,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机关提请有关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或者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行政相对人出境的行为。
各区财政局组织力量对调查数据进行复审、汇总调查数据,撰写填报说明和各区调查工作总结,于8月24日前将本区汇总后的调查数据和相关文字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填报说明内容应包括:企业特殊情况说明、本区实际完成调查户数(赢利企业、外资企业、上市公司、国家重点税源户)等情况。
仍沿用现有模式,即由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以下简称权籍登记中心)统一收件,经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政策规定确定应纳税费后,由权籍登记中心在纳税人缴清税费后发放土地房屋权证。
二00三年六月一日为厦门通士达有限公司与厦门通士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重组合并基准日。合并后,厦门通士达有限公司作为存续公司继续存在;厦门通士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给予注销,其所有业务、资产、债务全部由厦门通士达有限公司承接和享有。
各基层局应按《通知》要求对核定征收企业2012年1~5月的申报情况进行逐户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纳税人,应于2012年6月30日前重新下发核定通知书,调整其2012年度以后月份的应税所得率,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
各基层局应按《通知》要求对核定征收企业2012年1~5月的申报情况进行逐户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纳税人,应于2012年6月30日前重新下发核定通知书,调整其2012年度以后月份的应税所得率,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
同意自2012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价格并停止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三级市场基准指导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厦府[2011]62号)。
加强经批准延期退休人员的参保管理。经组织或人社部门批准延期退休的参保人员,各用人单位应在到达退休年龄前,携延期退休的审批件及《厦门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超龄人员的续保申报。
2012年5月28日上午,我市通过2012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新缴费标准。从2012年7月起,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各类缴费对象筹资标准统一调整为460元/人/年,其中政府补助360元,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退休人员:以退休人员上一年度月平均退休金,作为2012社保年度医疗保险划拨基数进行申报。(由厦门社保机构全额发放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无须年度申报,其他人员需申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4号)以及《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4号)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并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将符合条件、承担我市政府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我市商品储备企业名单予以明确,详见附件。
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留存备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2011年2月1日起,全国开始启用新版的发票专用章式样,旧版发票专用章只能使用到2011年12月31日。
在2010年度和2011年度办理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出口退(免)税的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的外贸出口供货企业。以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出口及供货源为自查重点,对照检查是否存在税收违法与违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多列支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厦门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各基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认真总结以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经验,查找评定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并结合税收管理的实际,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每一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部分纳税人在此之前已按旧报表格式报送2012第1季度的财务报表数据的,请重新按新的财务报表格式报送数据(可查看“未报送表报”,看是否存在尚未报送的第1季度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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