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网上申报模块中已经增加了季度和年度财务报表申报模块,如发现报表版本错误或其他问题请及时与税收管理员联系。请纳税人从网上申报模块报送相应报表。请先完成相关属期的增值税申报、所得税申报后,再进行财务报表的申报。
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职工总数0.8%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厦门税协接受税务师事务所A级、AA级、AAA级的申请并审核认定,同时负责AAAA级、AAAAA级所的书面审核;中税协接受税务师事务所AAAA级、AAAAA级的申请并审核认定。
为保护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避免社会保险费跨月入库,影响参保职工社保待遇。从2012年3月起,网站将关闭社会保险费申报数据次月提交扣费的功能,从2012年4月起,网站社保费提请扣费最后截止时间同申报时间,均为每月20日。
考虑到今年时间紧以及已出具报告返工的问题,新增加的“帐龄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说明”及“社会保险费明细表”在模板中暂设成“非必录”字段,事务所可依照具体情况选择是否录入,今年税务机关对此没有硬性要求。
我局2010年6月21日开始在企业户中推行TIPS系统。因初期TIPS系统不支持跨区入库,现仍有包括大多数建安户在内的企业户使用旧系统。市局日前已将这些企业户批量发起签约。
为进一步贯彻总局2012年所得税工作总体要求,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凡承揽涉税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相应类型的统一格式文本编制鉴证报告(包括封面、报告、审核事项说明及附表),报告统一采用Α4纸,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退回税务师事务所予以更正。
在本通知下发之前与外国人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的2个月内到地税部门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本通知下发之日后与外国人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按照我市社会保险规定的时间,到地税部门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闽政[2011]103 号)规定,自即日起,对个人出售首次上市的房改房(包括出售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不再免征个人所得税。
为规范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的税收管理,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服务海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各基层局要认真组织汇算清缴培训辅导工作,内外兼修,外部辅导内部培训同时进行。市局将组织税政人员及管理员的全员培训,各基层局亦应采取措施,总结经验,开展针对性的培训辅导。
加强收入分析和监控。在全面开展经济税源分析、征管状况监控分析、政策效应分析和预测预警分析的基础上,提高分析质量,准确把握收入变化趋势,提高税收预测和分析水平。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要求,按照行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进行划型,可参照企业上个纳税年度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认定,新户可暂按现有情况先认定划型,情况有较大变化时再予以调整。
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以其“税后利润”(按应税所得率计算的所得额减企业所得税额)的40%作为个人取得股息、红利所得,依20%税率征收该税目的个人所得税。
认真组织开展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落实有关税收政策、提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环节。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合理调配力量,讲究方法,统筹安排。
为加强对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市局决定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局领导为组长,税政、征管、信息、法规、计财、宣传、办公室等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税政二处。
异地单位能提供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关于该单位异地转让不动产经营活动证明的,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按12%的应税所得率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5%的税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厦门市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事务所质量检查工作,基层税务机关按照市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布署或者本规程的规定自行组织开展对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检查工作。
为了进一步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以下简称“耕契”两税)收入数据的核算和数据统计上报工作,根据总局关于“耕契”两税申报表以及“耕契”两税申报表的填表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对《厦门市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和《厦门市契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为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厦府办[2011]24号)精神及近年来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情况,经厦门市政府批准,决定对我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界定标准做出调整。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积极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闽国税公告[2011]1号)规定了我省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执行标准。
对被认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增值税户,其地税征税定额也以国税部门核定数为准,定额外使用发票的应缴的地方税费统一在国税服务厅驻点征收。若发现国税部门核定定额明显偏低的,可与国税部门协商重新调整定额,也可以采取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一种或两种以上方法核定。
2011年度所有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类事项,纳税人均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方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城镇职工[含灵活就业个人]和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中用人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执行时间为2011年12月至2012年11月。医疗保险费减征后,涉及到的个人各种社保待遇不变。
若调查人员无法取得上网电脑的上网时间等数据,可在正常营业时间清点正在使用上网的电脑台数和电脑总台数,以正在使用上网的电脑台数占总台数的比例确定上台率。
鉴于设备安装混合销售业务的税收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较多问题,为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执行政策,2009年,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安装混合销售业务征税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发[2009]106号、以下简称《通知》)。
为了扶持我市小型和微型经济的发展,减轻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营业税负担,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我市营业税按期纳税(不包括私房出租)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20,000元,私房出租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500元。
临时因网络等原因导致无法使用网上开票系统开具发票的,事后应及时在网上开票系统补录相应的发票内容,要求补录内容必须与发票票面的实际信息一致,并在备注栏注明补录原因,以便于取票方查验。
我局于2011年6月推出“厦门地税发票开票软件(客户端)”V2.0版,运行情况良好。根据这几个月来用户反馈的需求,我局对软件进行了补充完善,并形成“升级包”供下载升级。
纳税人进行资产损失申报,可通过网上申报或通过各办税服务厅提交申报表,从网上报送《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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