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本意见奖励或补贴的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不履行承诺的义务或者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除责令限期纠正外,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停止兑现优惠政策,并按有关规定收回已享受的优惠政策。同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向在厦门注册并备案的股权投资类企业优先推荐厦门市上市后备企业。同时,将股权投资企业投资的厦门非上市企业,优先列入厦门市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支持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发行上市,并享受厦门市有关上市优惠政策。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本市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应先向市商务局提请办理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登记确认。合同登记确认的具体手续,参见《厦门市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工作流程》(附件1)。
主管地税分局收到批复的《年审表》及相关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同时收回《税务文书领取单》。对被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告知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及有关证件。
网上申报的纳税人,或上门申报且使用“电子缴税”方式缴纳税费的纳税人,均可在缴款之日起一年内自行通过厦门地税网站开具《电子缴款凭证》。缴款时间以银行对账结束并确认已缴纳成功的时间为准。
我局实行“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模式,由办税服务厅集中受理纳税人依申请的涉税事项(部分特定业务除外,详见附件2《保留在税源管理科或税政科办理的涉税业务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我局对历年来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截至2010年12月31日我局制定的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规定,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调整如下:
通过网上离线方式(客户端)或者自有软件开具的电脑票,纳税人应于次月15日前通过网站上传发票开具数据。上传成功的,视同验旧数据已报送,纳税人不需要再人工报送验旧数据。
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颁布后,我局即对厦门地区的个人所得税征收软件进行了相应的升级,经专业人员一个多月的开发和测试,已于2011年9月1日零时配合新个税法的正式施行而上线运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我局对历年来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为适应我市经济发展,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规定,本着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9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户及独资合伙企业经营者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详见附件)。
根据新颁布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我市经济的发展现状,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个人所得税“定员定额”的征收规定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关于缴纳时间。所属期为2011年8月1日至8月31日的费款按新征收率在九月份申报缴纳;所属期为2011年1月1日至7月31日应补交费款在2011年9月1日至9月19日缴清。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闽政办[2011]15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各基层局应速将《通知》内容向相关纳税人进行宣传,确保文件精神落实到位。
仍沿用现有模式,即由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以下简称权籍登记中心)统一收件,经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确定应纳税费后,由权籍登记中心在纳税人缴清税费后发放土地房屋权证。
企业合并、分立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方可按规定弥补亏损。
统一认识、明确职责,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几年来,我局在上级税务机关的指导和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下,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各项法规规定,采取多项措施,积极开展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
已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企业,应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之前,根据本公告第一、二条规定补送相关资料;原已经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事项,只需报送《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可不必再报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对2011年1月1日前采取分期方式开发并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分期标准仍适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地税发〔2010〕16号)第十五条规定。
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登陆我局网站的网上办税服务厅后,直接在网页上开具发票。我局已明确公告只能使用网上在线开票方式开具发票的行业必须使用该方式开具发票,其余行业的纳税人一般也应使用该方式开具发票。
企业人员将数据输入“涉税通企业版”软件申报系统,然后导出申报电子数据,把申报数据盘连同纸质的资料(申报表主表、附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报送给税务管理员。
处于跟踪管理期的特别纳税调整户应于2011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2010年度的同期资料,并将同期资料的内容与被调整年度相应情况进行比较,说明各项变动对关联交易定价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以及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的情况。
考虑到墓地使用权转让营业税滞纳原因较为特殊复杂,经市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企业2009年以来取得墓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应纳未纳的营业税款在2011年6月30日前入库的,免予加收滞纳金;逾期入库的和今后应纳滞纳的均按征管法规定一律加收滞纳金。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精神,厦门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于2011年3月28日组织相关部门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对厦门厦化实业有限公司利用硫酸装置余热余压生产的中低压蒸汽(热力)产品进行现场查验,并经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公示,认定该产品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有关规定,确认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效期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
个人出租房屋,对能提供该出租房屋修缮合同及合法凭证证明的,其实际开支修缮费用经核准给予分次(月)连续扣除,直至扣除完为止,但每次(月)允许扣除以800元为限。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进行修订,并于2011年3月28日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告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为规范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的税收管理,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服务海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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