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税收政策的通知》(厦地税发[2009]148号)第三条第一款第2点:“个人置换房产,以置换双方房产评估价的差额部分为计税依据,按1.5%的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不再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开具发票应以“人民币”为本位币。对纳税人以外币结算业务开具发票的,可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折算办法将折算的外币金额填写在发票的备注栏内。
为了提高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准确率,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审核鉴证作用,我局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继续倡导纳税人本着自愿的原则委托有鉴证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业务,并出具鉴证报告。
待遇享受者为非居民个人且委托企业扣缴义务人或企业代理人申请的,可以扣缴义务人、代理人的企业税务登记证号作为入口办理,通过网站提交申请或上门办理。柜台人员制作受理单时应将抬头手工修改为实际“待遇享受者”。
纳税人自建的房产所占用的土地是以租入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支付的租金应并入房产原值;如果以租入方式取得的是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其支付的租金可暂不并入房产原值。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审核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填报是否符合规定,特别是减免税项目的填报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
符合财税[2010]8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经请示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财政厅,我省税款抵扣限额延续原标准,即按财税[2010]84号规定的“定额标准”幅度内上浮20%,每人每年4800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58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补充明确以下几点意见,请一起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宣传辅导等服务工作。
为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征缴和管理,根据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办法》和《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非经营收入统一票据》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取得的按照税法规定不征收营业税的非经营收入,不包括免税收入、未达起征点的的应税收入、按规定应使用财政统一票据的收入、不征税的经营收入。
自2010年10月1日起,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但在2009年10月1日(含10月1日)至 2010年9月30日之间(含9月30日)已经出售或购买住房,并自出售或购买住房之日起一年内重新购房或出售住房的,仍可享受原优惠政策。
我市家庭唯一住房的认定,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住房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家庭唯一住房查询证明》(格式见附件)。认定标准为: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住房信息系统中均无住房记录,属于家庭唯一住房。
经审核合格的,在《年审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及《发票领购簿》上加贴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之后将上述证件及其他附送资料分别传递给主管地税分局。
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房屋价格按本文第一条第(一)款第2点确定。
《邮政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邮政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快递业务。
为规范和统一厦门经济特区法规的名称,决定对《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二十部法规名称作出修改,具体如下:《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改为《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为了做好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工作,规范业务办理流程,根据《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厦府〔2010〕252号文,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市科技局牵头并会同市外资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委、贸发局、信息产业局组成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协调小组”)。 认定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
目前空白电脑版发票无最大可开具金额限制,暂时只能按照“涉案发票份数”确定具体的处罚档次;对已开具的电脑版发票,仍然按照“涉案票面金额”和“涉案发票份数”两种处罚标准“孰重”原则确定具体的处罚档次。
符合财税[2009]123号文规定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凡经市级及以下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应向其所在地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各区财政、税务部门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由区财政部门将《非营利组织联合审核意见书》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核准后定期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8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规范我市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真伪鉴定工作的手续和程序,明确各级国税部门的职责范围,特制定本办法。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涉及上述预征率调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跟踪管理,要求纳税人对适用不同预征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分别核算,准确申报;对没有分开核算的,应从高适用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应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进行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接收外地毕业生,适用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来厦多年已成为企业骨干的非厦门生源往届大专以下学历人才入厦审批事项的通知》(厦人〔2007〕8号)等接受非厦门生源非师范类普通教育毕业生的政策规定。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发[2010]77号 2010-6-9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项目部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于代开发票时一并预缴。
按照《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首次参保且一次性缴费的被征地人员,按照2413元的月缴费基数的60%-100%或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缴纳。
各区财政局应充分发挥代理记账机构审批平台的作用,实现代理记账机构许可的申请、审核、批准的全程网络化,有效实现网络化管理。市财政局将通过代理记账网络平台对各区代理记账行业管理进行实时监控。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适合税收信息化管理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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