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废止了相关印花税核定征收的依据文件,我局之前出台的印花税核定征收文件因无上位法支撑也同步废止。
我局将立足税务部门工作职能,持续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相关税收调研,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有关涉税建议。
如果我市试点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我局将立足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职责定位,认真履职做好征收工作,为该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筹集资金、贡献力量。
“房屋业主减免同一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租金的,对减免租金的不动产免征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2023年度财政票据式样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福建省财政票据(电子)、福建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福建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电子)、福建省财政票据(机打)、福建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福建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见附件1)。财政电子票据具有与纸质票据同等法律效力。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税额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违规配租配售的企业,由市工信局列入失信黑名单,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市倍增办确认后,取消企业奖励指标,同时五年内不再奖励房源指标。
就高不重复原则。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才扶持政策申报和人才扶持资金发放的通知》(厦委人才办〔2021〕5号),本项奖励资金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发放。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可适用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已参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若新年度不再需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应于2023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居(村)委会或通过“厦门税务”APP、“闽政通”APP的“i厦门”的“税务社保业务”办理停保手续。
现将2023年我市税务部门按月(季)征收的各税(费)种、社保费的申报缴纳期限明确如下,其他非按月(季)申报的专项纳税申报期限,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征收管理需要,属地林业主管部门收集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缴费主体、缴费金额、预算级次、收入分成等相关费源信息并及时传递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对传递的费源信息进行完整性审核并传递给相应级次的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缴费人在三十个自然日内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厦门市关于开展2023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调整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参保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福建省、厦门市关于社会保险(含医保,下同)
为确保待遇平稳衔接,自2022年1月1日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退养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批复》(厦府〔2015〕135号)规定的高龄补贴发放对象范围和发放时间、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按此发放的高龄补贴称为“过渡高龄补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将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22年)予以公布。
被征地人员向所在村(居)委会申请身份确认,村(居)委会汇总初审公示,经镇政府(街道办)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核定后,由村(居)委会录入被征地人员信息库(以下称信息库)。信息库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管理和维护。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惠企政策,发挥工会组织引领职工与企业共克时艰的作用,市总工会决定加大服务职工、扶持基层的力度,继续执行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上缴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
相关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未按照要求整改的,由市大数据主管部门提请有权机关予以效能问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通过“厦门税务”微信公众号-掌上办税-办税预约、厦门税务门户网站首页-办税预约、厦门税务APP-服务-预约办税等渠道,查看排队等候情况,提前做好预约、按时上门,减少等候时间。
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认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全电发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
2022年房屋业主减免同一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下同)租金的,对减免租金的不动产免征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厦府〔2006〕126号文规定申报缴纳残保金。
探索以适当形式与增信基金形成联动,发挥政策叠加效应,推动金融机构加大服务小微首贷户的力度。(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
2022年我市继续减半征收企业应缴纳的2021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市统计局公布的“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征收基数。
根据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至全国,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省(区、市)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厦门市纳税人可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开具的发票。
《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和《厦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第2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市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适用范围、实施期限、缓缴资格、申请流程和权益保障,仍按《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具体经办事项的通知》(厦人社〔2022〕146号)规定执行。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参保信息未发生变化且须继续参保的,无需重新办理参保登记,只需在缴费期内缴纳医保费款。
为进一步提升电子税务局的规范性和统一性,优化纳税服务,我局于2022年9月在电子税务局上线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功能,并将于11月1日起下线微信平台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票系统。
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进入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一次性奖励120万元;基础层的挂牌公司首次调整进入创新层后,一次性奖励20万元。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