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有奖定额发票》适用于餐饮娱乐、足浴桑拿、美容美发、照相等业务,版面设置为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5000元。
出口企业受2008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发生逾期收汇核销的情况,出口企业应提供相关书面报告及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并对出口企业其他退税单证、信息审核无误后,可予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企业发生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六类资产损失,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相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
鼓励自主创新。引导企业拓展“两化融合”、移动互联网、“三网融合”、物联网等新兴市场,积极参与国家“核高基”等重大攻关项目;创新商业模式,继续大力推动城市信息化建设,将信息化领先优势转化成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优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了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现将《厦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有关情况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到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执行公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自2010年1月1日起,我局将原来市局国际处开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职能下放到岛内各基层局,就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业务进行调整,请各付汇企业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事项,需要报送的资料及其他相关事项,请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考虑到新办企业刚建账,对其财务核算是否健全难以确定,决定对新办货运企业可在办理地方税务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后审查其账证建立健全情况和财务核算情况,再予以确定是否为自开票纳税人。”
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做好2009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及我局实际情况,决定从201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起,在厦门市范围内正式使用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修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在各办税大厅领取新申报表,或于本月申报期过后通过厦门市国税局网站“厦门国税局>纳税服务>表证单书下载>增值税”栏目下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2005年修订)”,通过网站“厦门国税局>纳税服务>办税指南>申报征收>增值税 ”栏目查询“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2005年修订)填表说明”。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对个人取得本通知规定之外的商业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契税按购房款总额的1.5%征收;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契税按购房款总额的3%征收。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即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时严格审核交通基本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督促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其工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符合引进人才有关文件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或者人才住房、安家补贴或生活津贴,并在职称评审、子女就学、配偶就业、户籍迁入等方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其中,人才住房房源单列。
如果企业在向保险公司缴费时,不能提供受益员工明细数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将企业年金集体账户内的应税保险金总额平均分配到每位受益员工后,按照《通知》规定办法计缴个人所得税。
异地单位能提供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关于该单位异地转让不动产经营活动证明的,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按10%的应税所得率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房地产转让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执行标准》中所称的“个体”,是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
纳税人计算机会计信息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资料不全,难以查账的,或者擅自销毁或拒不提供相关计算机信息系统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单位发生会计人员聘(任)用情形的,应当在聘(任)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会计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及从事会计工作情况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向所在地的区财政部门备案,区财政部门应将相关信息通过网络报市财政部门。
物业服务企业对代收水、电、燃气费项目的收入、支出应单独核算,专项管理。对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水、电、燃气费收入时,暂不征收营业税,在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物业服务企业上一年代收水、电、燃气费收支情况进行配比清算,如有差额收入,在清算当月计入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管理员、管理分局(科)调查核实后,层报基层局税政科、分管局长审批。审批流程总时限为20个工作日。经分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要求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
建筑业纳税人的认定。建筑业纳税人是指主营业务为建筑安装劳务或临时发生建筑安装劳务单项工程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个人。以上所称主营业务是指近三年来该项业务年均收入占年均总收入30%以上的业务。
纳税人上一年营业收入中货物销售额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比例由纳税人提供,分别由主管国税、地税部门确认。其中上一年货物销售额由主管国税机关确认,上一年应税劳务营业额由主管地税机关确认。
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对执法检查和考核中发现不当适用甚至滥用“无过错推定”原则而放弃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执法行为,要给予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要杜绝执法随意性,最大限度降低执法风险,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为“无过错推定”原则的全面、正确推广适用提供监督保障。
《办法》第十七条“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中“单笔数额较小”,暂定为单笔数额5万元以下的应收款项。
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峻挑战,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支持和促进我市外贸出口的稳定、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类管理试点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函〔2008〕254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现将我市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类管理的试行意见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为规范房地产三级市场价格管理,防止国家税费流失,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我市房地产实际成交价格的变化,经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自2009年8月1日起调整我市房地产三级市场基准指导价。
上市后备企业和上市公司中符合条件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台湾居民,可办理1至5年居留签注;外籍人员及其随行的配偶、父母和未满18周岁的子女,持Z字签证入境并能提交符合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办理1至5年居留许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做好网站税收法规库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局对本单位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我局转发上级文件但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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