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确保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进行,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要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档案资料的管理。属于分户的基础评定资料即《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初步确定工作底稿》,应由税收管理员分别归集到各自的纳税人征管档案中。属于评定过程中产生的文件、会议纪要等评定材料由各基层局征管科保管归档。
各单位要按照文件规定的条件,准确计算纳税人全年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对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3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25%的,应自次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退税的优惠政策等规定进行严格审核,并加强监督与管理。
个人通过扣缴义务人统一向灾区捐赠的,扣缴义务人在网上办理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的当月,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的复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清单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
根据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工程造价中对材料不取费只取税、对设备不取税也不取费的原则,对经过建设局工程造价站备案审核的安装工程合同、预(决)算书所附列的不参与工程造价取费取税的设备,界定为可扣除设备。
外贸企业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货物,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单票对应表》、《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并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
建立协调机制。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研究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做好编制全市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相关部门编制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促进服务业发展项目的生成。
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政府规定价格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的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核实税基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核心,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规范了内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政策,2008年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大多能够据实税前扣除,对我市大多数内资企业而言纳税调整增加额将大幅减少。
各单位要加强软件生产企业的监控管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生产企业必需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资格证书,年审不通过的软件企业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对年审不合格年度已办理的超税负返还退税款应予以追缴。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审批事项有关办理时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地税函[2008]4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改制股权转让资产整体转让过程中有关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为做好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的审核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年检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应将年检情况和年检工作总结上报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后,再将执业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的年检情况向社会公告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由各区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的样式自行印制并免费提供纳税人使用。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先向主管征税部门申请CTAIS2.0免税认定。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之前,应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提交管理员审核,再到申报窗口或网上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厦国税函[2006]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厦国税函[2008]2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为做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衔接工作,经研究,现将核定征收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对于大胜窑业建设开发(厦门)有限公司、厦门市集美新特建材联合公司、厦门市海沧龙泉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厦门龙达建材有限公司、厦门普瑞邦塑业有限公司等五家企业生产的产品,即符合建材产品范畴,又属于新型墙体材料。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人分别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属尚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上市后备企业和上市公司中符合条件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台湾居民,可办理1至5年居留签注;外籍人员及其随行的配偶、父母和未满18周岁的子女,持Z字签证入境并能提交符合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办理1至5年居留许可。
厦门金秋豪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秋豪园公司)成立于2000年7月,该公司通过司法调解取得厦门祥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业公司)转让的、位于厦门市市府大道“厦门91-B1”地块,开发建设“金秋豪园”房地产项目。
经审核研究,2007年上半年我市32户民政福利企业(详见附件)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的比例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准予按照《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文精神,对企业在2007年1-6月生产的货物缴纳的增值税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政策。
个别防伪税控企业虽不完全具备上述条件,但销售单件产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且不便于拆分开票,确实需要开具最高开票限额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可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一百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应对追加投资项目的生产经营情况与先前投资的生产经营情况加以区分,分别设立账册、凭证,准确计算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能合理计算各自应纳税所得额的,经你局核准,可按公司收入或资产比例合理划分追加投资前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从2007年9月15日起,停止使用“厦门市土、沙、石、砖、瓦水路运输专用发票”,通过水路运输方式从事销售土、沙、石、砖、瓦业务的经营者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请领购或代开发票。
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手续时,若有自愿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除应报送《厦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厦地税发[2007]108号)第七条所规定的有关资料外,还需提交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
我市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年3.5万元。上述限额不含地税附加部分。 限额内增值税给予退还或营业税予以免征的,相应的地税附加部分也予以退还或免征。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有关单位应按本文附件格式要求对获奖人员建立相应清册台账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将其归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一户式”档案,进行跟踪管理。
对清算项目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应按实际发生额确认扣除;对纳税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建筑行业税收征收管理,落实全省及我市的建筑业税收信息管理系统推广工作,现将《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有关情况应及时上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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