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已由市局统一印制,为保证学校能如期开出《证明》,各单位务必于2005年11月30日前到直属分局领取,并通知辖区内所有非义务教育学校前来领用。如学校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必须要求其补办税务登记证方可领取《证明》。
在本通知下发之前与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到地税部门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后与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按照我市社会保险规定的时间内到地税部门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对企业购买房地产开发公司、部队等房产的使用权,或者欲购买产权,却由于各种原因,得不到产权证,或者合作建房双方在房屋建成后均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产,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产权未确定,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的规定,确定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缴纳房产税。
购房人凭购房合同和支付房款的相关票据及购房事实具结书,向房地产交易机构提出购房合同确认申请。经审查属实的,由交易机构向购房人出具《购房合同备案证明》,证明书中列明所购房屋的备案情况、面积、按合同约定的应缴购房款总额和应补款额等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根据目前的征管工作现状,特别是针对我局在2004年度和2005年上半年的征管质量考核情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之规定,厦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的供应商“三包”索赔费收入,应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的公式执行。
对出口企业已申报的2005年5月1日以前报关出口的含金产品,不论已审批退税或者未审批退税,均应按规定向货源地税务机关进行函调,根据函调结果,做出最终审批结论:对排除骗税嫌疑的予以退税;不能排除骗税嫌疑的暂不予退税,已退税额应及时予以收回。
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自2005年第三季度起按本通知的规定进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2005年第一、二季度已按10%预计利润率申报的,暂不调整,待2005年年度申报时再进行申报调整。
随着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工作的不断完善以及出口退税口岸相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的不断扩大和加强,为了简化环节,优化服务,从2005年7月1日起外贸企业不再填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业务季度申报表》。
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清单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纳税人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相关附表以及会计制度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的,一并报送。
为了进一步加强收购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现将加强我市商贸企业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关于合并企业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基数的说明。《通知》第四点第(二)项规定:“合并后第二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为合并前各企业和合并后的企业在合并当年度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和。
《通知》第三条第(四)款所述的“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经请示总局答复是指房屋产权证的填发时间或契税的完税时间,两者可按“孰前原则”,以个人提供的资料确认。
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房地产管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加强相关税收的征管,落实区别征收营业税等税收政策,对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标准的住房,一律不得给予税收优惠。
建筑劳务公司支付工资必须如实填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附有考勤考核明细资料,即按《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个人的工资清单。工资清单应当包括工资支付日期、支付项目、应发工资、实发工资、扣除工资等主要内容。
有固定经营场所,年预计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计算进、销项税额和应纳增值税额的新办商贸企业,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对确定为未达起征点的双定户应统一公布未达起征点个体户的具体名单,不核定具体数额。对未达起征点的双定户原则上不供应发票,确需使用发票的经管理员审批后限量供应,同时要纳入跟踪管理,对开票部分按有关规定征税(月开票额在5000元以下的可只就发票部分征税)。
根据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代理审核业务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厦国税发[2004]4号),对照从事涉税事项审核业务中介机构的条件,经市局审核并商税务师管理中心意见,厦门中勤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电话:5803027,法定代表人:陈合,住址:厦门市金榜路63号凯旋广场写字楼6楼)具备从事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审核业务资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规定,对2002年以后新办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以下简称代开票纳税人)的所得税,由代开票单位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统一代征税款,并由地方税务局统一入库。
对企、事业单位在一个月内既发放一次性奖金,又发放双薪等年终加薪以及其他属全年性质的奖金,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允许将上述在同一个月内发放的属全年性质的奖金合并后,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按《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从事客、货运业务的纳税人当月实际营业额超过核定营业额的,应按实际营业额如实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未超过核定营业额的,按核定营业额申报缴纳各项税款。如纳税人所属车辆(含自有车辆和挂靠车辆)单辆核定营业额未达起征点但核定的总营业额超过起征点的,则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上门代开发票的,则营业税按次征收。
《通知》中关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指的是由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必须专款专用的资金,行业规定不在此范围之内。
《办法》第六条规定需在办税服务厅发布欠税公告的,由纳税人主管局在本局办税服务厅发布;需在新闻媒体发布欠税公告的,征管处汇总各主管局纳税人欠税信息后,由市局办公室在同一固定媒体以各主管局名义统一发布。
个人纳税人的境外所得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境内派出单位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税款由境内派出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其境外所得由境内派出单位投资设立的境外公司或机构支付、负担的,主管地税机关可委托其境内派出单位代征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对年审不合格暂缓通过的自开票纳税人,要求其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如需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局代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精神,从2005年1月1日起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加强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以下简称减免税)管理,充分发挥减免税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务。”
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或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经治疗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原享有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从新鉴定之次月起按新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足差额,标准为《条例》规定的等级相对应月数之差与新鉴定时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之积。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按“服务业——其他服务”税目征收营业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63号)转发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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