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有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需求的自然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根据《厦门市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厦府办〔2009〕176号),2022年医保年度调整过渡期(2022年7月-12月)新入学大学生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将从9月4日开始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个人或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高层次人才个税奖励的,一经发现即撤销申报资格,已发放的补贴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并依照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将个人和用人单位有关信息纳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为严格落实好疫情防控要求,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根据《厦门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2022〕第21号通告》,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采用“非接触式”渠道为主办理税费业务,全市各办税服务厅原则上实行预约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支持“非接触式”全流程网上办理,通过电子税务局搜索【数字人民币账户报告】、【网签三方协议】、【税费缴纳】等功能即可操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全力做好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切实解决当前市民就医过程中预交充值、多次排队结算付费、就医时间长等痛点。
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30日认定的新引进到本市辖区范围内企业和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不含来厦创办企业)的高层次留学人员。新增对象发放期限统一从2022年6月起算,本次发放2022年6月即1个月津贴(2000元)。
担保公司应当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研发推广批量化、标准化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开发适合“首贷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融资、中长期研发融资等融资担保产品。
2022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工程中标(依法不需要招标的工程按签订施工合同之日)或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且尚未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暂缓存储工资保证金至2022年9月30日。
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21年的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执行。工资总额按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收入计算。
依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的相关规定,根据立法变化以及税务工作实际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现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含境外单位或个人)可按期或按次申报印花税,现对我市印花税的纳税申报期限明确如下:
为方便我市缴费人了解社会保险费缴费事项流程、使用线上、线下各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查询相关信息,特发布《厦门市社会保险费缴费事项清单》供广大缴费人查阅参考。
网上申报、系统受理审核;用人单位可在2022年4月、7月、10月、2023年1月、4月登录“厦门i就业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申报,每季度首月申报符合条件的人员,各区在同月受理、确认申报数据。
接受并配合外汇局对本银行的监督管理,及时、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证明相关交易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的相关单证资料,提交的各类资料真实、准确、有效,涉嫌弄虚作假、伪造数据资料的,接受外汇局依法严肃处理。
该提案总结我市民营企业普遍存在规模较小,技术、管理、营销、工匠等人才不足,创新氛围不够浓厚等问题,并提出3条具体建议,所提建议具有可行性或前瞻性,对长远规划和宏观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
2021年起,制造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比例从75%提高到100%,我市共有3876家企业提前享受2021年前3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32.79亿元。完善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政策,实行“免申报,后补助”方式,进一步提高研发费用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该功能采用无感升级,相关业务操作均在现有功能基础上予以实现,纳税人缴费人只需通过电子税务局搜索【存款账户报告】、【网签三方协议】、【税费缴纳】等功能进行操作即可。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中心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领导下,负责组织与实施本市保障性商品房具体工作。市发展改革、资源规划、财政、建设、人社、公安、民政、税务等部门及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企业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保障性商品房相关工作。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及《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要求,为落实好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开展2022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税资格申请工作。
为做好《关于落实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有关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2〕86号)、《关于援企业稳就业防失业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22〕134号)中支持企业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的相关工作,现就实施细则明确如下: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本市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市政府组织开展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第1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或者已被新规定替代,或者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109件市政府文件予以废止。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阶段性支持政策施行期间,企业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将缓缴政策受益范围进一步扩大到22个国家公布的困难行业。相关行业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至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缓缴适用于在我市注册并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等困难行业(详见附件,国家、省、市如有新增困难行业参照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
经研究,对市政府委托危改办购置并安置给危房户的商品房,且每平方米限价在1500元以下的,暂缓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每平方米1500元以上的或改变用途的,应全额依法征税。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可申请在2022年4月至6月期间缓缴住房公积金,经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审批后实施。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
参保单位应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参保职工(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上年度(2021年1-12月,下同)月平均工资,作为过渡期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工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1号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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