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税务局技术支持咨询热线:0592-5315152;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税扣缴申报客户端、个税APP咨询热线:0592-5315152;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咨询热线:0592-5315152。自2022年5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客户端系统操作咨询热线5110385正式停用。
为进一步提升咨询服务质量,自2022年5月1日起,厦门市税务局将目前纳税人端税务软件支持电话统一归并,具体如下:一、电子税务局技术支持咨询热线:0592-5315152。
近接由我局独办的《关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税赋影响及建议》(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20222029号)提案,针对提案提出的涉税建议,我局高度重视,强化沟通联络,认真研究办理。
根据《厦门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明确的“谁受理谁服务”原则,被认定为厦门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而获得金鹭英才卡的人才可通过原渠道申请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人才可享受3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在厦购(租)房及装修、购置家具家电、购车、培训、未成年子女教育等。
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必须依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应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详见办税指南)。
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微型企业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小型企业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达到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居民企业(即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或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
您好!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拓展税收共治格局,提升“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服务水平,减轻办税负担,我局与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密切合作,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增量房(即一手房)交易登记税收全程网办。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特制定以下措施。
2020年,我局已与同贵单位联合制定了《法院与税务机关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工作方案》(厦税发〔2020〕47号),工作方案中“二、工作内容”的第二大点“建立信息沟通和共享制度”已建立了相关机制。
民办学校应及时到税务部门登记信息确认,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进行税务信息确认的民办学校,经实名认证后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领发票。
参保人于2022年4月15日前已有健康账户代缴登记或一卡通委托代扣的,税务部门将在集中缴费时间内从其相关健康账户或银行一卡通委托代扣账户扣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对日常参保人员,税务部门于其参保次月4日至月底从个人委托扣款账户扣缴相应年度城乡医疗保险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将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利用报纸、互联网和新媒体,加大对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工作的宣传力度,总结推广经验和企业典型做法,及时发布政策解读,为倍增计划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2]2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通知》(税总发〔2017〕151号)、《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厦治市办〔2017〕1号)的要求,我局梳理了本部门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并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2022年度普法责任清单》。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健全有效的民营企业保护机制。一是集约稽查资源,严格坚持“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的原则,减轻企业负担。
对纳税、纳统在思明区的会展业企业,对核算年度(1-11月)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达25%及以上的,核算年度(1-11月)营业收入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封顶100万元。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 《思明区进一步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近年来中央和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措施,涉及房土两税的减免政策主要有以下三项,符合条件的社区集体发展中心可依据相关文件办理减免。
如果市政府决定将“飞地”企业将注册地址迁移至同安区,并由市监部门完成注册地址变更,我局将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管户调整工作,由同安税务部门管辖。
我局将立足税务部门工作职能,持续开展国际矿产品交易结算相关税收调研,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有关涉税建议。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先按2021医保年度的半年标准征缴,即每人57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200元、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370元。本市城镇职工、离休人员涉及个人相关医保账户和购药(含体检)资金按半年标准一次性预划拨。
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资料予以证明:1.集美区局纳税评估移送资料;2.2021年进销项发票明细,发票认证情况;3.对公账户查询结果;4.非正常户认定表、实地核查资料、文书送达材料;5.2021年申报数据。
2022年2月1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对外发布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西柯镇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同意撤销同安区新民镇、西柯镇,设立同安区新民街道、西柯街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是由法律制定的。我局将持续开展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税收调研,积极献言献策,为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税收政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信息。
支持建立多部门联防联控机制。我局将积极配合开展机制建设,凝聚各方力量,形成合力,有效解决企业难点痛点,达到“引进来、留得住”的目标。
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2014年以来各年度厦门市非税收入中心印(监)制的财政票据(以下简称“旧版票据”)原则上可延用至2022年12月31日。自2023年1月1日起旧版票据停止使用,全面使用全国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以下简称“新版票据”)。
受疫情影响的重点行业企业持有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延续至2022年3月31日。具体适用情形和申报方式按《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应对新冠疫情影响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执行。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将2022年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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