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2]2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通知》(税总发〔2017〕151号)、《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厦治市办〔2017〕1号)的要求,我局梳理了本部门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并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2022年度普法责任清单》。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健全有效的民营企业保护机制。一是集约稽查资源,严格坚持“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的原则,减轻企业负担。
对纳税、纳统在思明区的会展业企业,对核算年度(1-11月)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达25%及以上的,核算年度(1-11月)营业收入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封顶100万元。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 《思明区进一步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近年来中央和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措施,涉及房土两税的减免政策主要有以下三项,符合条件的社区集体发展中心可依据相关文件办理减免。
如果市政府决定将“飞地”企业将注册地址迁移至同安区,并由市监部门完成注册地址变更,我局将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管户调整工作,由同安税务部门管辖。
我局将立足税务部门工作职能,持续开展国际矿产品交易结算相关税收调研,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有关涉税建议。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先按2021医保年度的半年标准征缴,即每人57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200元、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370元。本市城镇职工、离休人员涉及个人相关医保账户和购药(含体检)资金按半年标准一次性预划拨。
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资料予以证明:1.集美区局纳税评估移送资料;2.2021年进销项发票明细,发票认证情况;3.对公账户查询结果;4.非正常户认定表、实地核查资料、文书送达材料;5.2021年申报数据。
2022年2月1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对外发布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西柯镇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同意撤销同安区新民镇、西柯镇,设立同安区新民街道、西柯街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是由法律制定的。我局将持续开展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税收调研,积极献言献策,为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税收政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信息。
支持建立多部门联防联控机制。我局将积极配合开展机制建设,凝聚各方力量,形成合力,有效解决企业难点痛点,达到“引进来、留得住”的目标。
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2014年以来各年度厦门市非税收入中心印(监)制的财政票据(以下简称“旧版票据”)原则上可延用至2022年12月31日。自2023年1月1日起旧版票据停止使用,全面使用全国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以下简称“新版票据”)。
受疫情影响的重点行业企业持有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延续至2022年3月31日。具体适用情形和申报方式按《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应对新冠疫情影响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执行。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将2022年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告。
《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实施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022年版)》已经第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的规定,现予公布,请认真组织实施。
继续按照《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厦财会〔2021〕2号)相关工作要求,在全市范围内(不含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实行代理记账行政许可审批告知承诺改革,代理记账机构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受理申请的各区级财政部门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为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强化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投资活动做好服务,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将2021年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予以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将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21年)予以公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将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21年第二批)予以公布。
自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政策,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7%执行,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3%执行。阶段性降费率期间参保人员医保待遇保持不变。
对企业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申请上市辅导备案、获得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受理等不同阶段,按照“免申即享”方式,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企业进入新三板挂牌的,奖励30万元;申请上市经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奖励50万元;获得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奖励100万元。
一直以来,税务部门坚持依法依规,持续加强税收服务和监管工作。今年9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印发有关通知后,许多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纳税人主动联系税务部门进行了自查补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以下简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2021年12月31日12:00起,所有税费的扣款业务将全面暂停办理,持有《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的纳税人需于2021年12月30日12:00前到商业银行办理缴交。
为贯彻落实实施行政处罚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根据《行政处罚法》《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及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轻微违法和首次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11号)规定,现将2022年我市税务部门按月(季)征收的各税(费)种、社保费的申报缴纳期限明确如下,其他非按月(季)申报的专项纳税申报期限,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新参保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到户籍或暂住地的所在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符合免缴费政策的人员还需持有关认定材料办理;个人也可通过微信、支付宝的厦门税务掌上办税厅小程序办理参保手续。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