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信局整合相关公共服务资源,对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融资支持、管理提升、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等方面予以支持。获得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的,优先推荐申报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精神及我市实施方案,促进市场主体充分享受优惠政策红利,精简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和手续,实现优惠政策直达快享,进一步优化和规范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政策及管理,制订本公告。
本通知实施后,国家、福建省出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项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等缴费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为进一步加大创业扶持力度,支持创业就业,落实“六稳”“六保”,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有序稳定发展,根据《关于福建省创业支持资金管理使用的指导意见》(闽人社文〔2021〕7号)要求及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创业支持带动就业促进工作通知如下:
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建设。通过搭建市级保障性租赁住房一体化管理平台,完善各部门审核数据共享机制,实现全程网办。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于2021年5月1日起试行,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帮助机动车企业正确理解《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各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近期联合工信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等部门,针对不同用户,编写了《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操作指引》、《机动车发票开具常见问题》、《企业端机动车发票开具操作流程》,供广大机动车企业参考,方便企业解决2021年6月30日开票系统升级前出现的开票问题,辅导企业2021年7月1日开票系统升级后正确开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将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21年)予以公布。
其他费用重置成本:航道其他费用(含航道工程设计费、工程建设监理费、安全生产费、勘察测量费、海域使用认证费、征迁补偿、环保增殖放流费等)重置成本依据航道规模、分级分类,按照行业定额标准或各地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定额标准等计取办法直接测算确定。
城市绿化赔偿收入以前属期应缴未缴的收入,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向缴费人追缴,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缴费人填写《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城市绿化赔偿收入。
提供本市参保缴费数据,与医保、财政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强化数据比对,开展存量重复参保清理。从源头防范新增重复参保及不符合条件人员参保。
减轻企业通行费负担。严格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切实降低冷鲜猪肉等鲜活农产品运输成本。落实物流减税降费政策。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好物流减税降费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是由法律制定的。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将配合做好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调研,积极献言献策,为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税收政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信息,促进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诈骗分子冒用税务部门名义添加企业财务QQ,谎称要对企业开展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并发送《关于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资料”。随后,诈骗分子假冒公司负责人进入QQ群,询问财务“是否有税务人员联系”,骗取财务信任。
2021年6月19日0点,电子税务局(无纸化)发票代开相关功能下线,停止受理业务。18日当天,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后未及时完成缴款等必要操作的,需通过新版功能重新申请。
请访问门户网站首页,点击“下载中心”,查询和下载电子税务局相关功能的操作手册,也可以通过点击电子税务局首页右上角下载按钮,打开手册下载页面下载。您还可以拨打技术服务热线进行咨询,热线电话12366-9-3。
厦门港作为集装箱干线港,是厦门国际航运中心的主要载体和海峡两岸交流的重要口岸。2020年,厦门港攻坚克难、奋勇前进,完成集装箱吞吐量1140.53万标箱,实现历史首次单月突破百万标箱、赶超高雄港突破百万标箱的好成绩。
支持企业建设一批数字领域示范工程。对被政府部门纳入国家级、省级、市级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大数据、5G应用、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供应链等数字应用典型案例、创新项目、优秀项目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月1日起新版《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上线,在此衔接过渡期间,所属期为2021年5月1日-31日的印花税采用按次申报的,在2021年6月申报期内完成申报不视为逾期。
对2021年产值达5亿元以上的企业,2021年下半年新增原材料采购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给予30%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执行期限至2021年底。对2021年产值5亿元以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政策由各区(含火炬管委会)研究并落实。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厦地税发〔2008〕75号)清理后,相关事项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
厦门市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3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第二项中列明的“纳税申报其他资料”,均为备查资料,备查资料无需报送,纳税人应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审核。
对于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高新区管委会即刻全额追回资金,并取消其后续两个自然年度内获得高新区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涉及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为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以后符合本措施规定奖励和补助条件的,可参照本措施执行。本措施有效期内设立商事主体的项目,在有效期后达到项目引荐奖励条件的,仍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厦门市税务局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升级工作已按计划完成,新版系统自即日起正式启用,此前暂停业务恢复正常办理。业务办理过程中,纳税人如有疑问,可通过“税小夏”智能咨询平台、税企互动平台、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各区税务机关及各区工商联结合所在区域小微企业行业特点和发展需求,持续开展“护苗成长促发展”活动,打造“点线面”相结合、中长期有兼顾的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新模式。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等文件规定,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全力支持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厦税发〔2020〕7号)中部分税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明确如下:
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新划型标准的,从其规定。
对标高质量发展要求,完善政策,拓展功能,创新监管,培育综保区产业配套、营商环境等综合竞争新优势,推动综保区发展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
在厦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在编人员应按规定申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和其他参保险种两个口径的缴费工资,未纳入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应按规定申报除养老保险外的其他参保险种的缴费工资。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具体推荐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年度申报通知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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