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新市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头屯河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每平方米五十一元,米东区每平方米三十五元,达坂城区、乌鲁木齐县每平方米二十元。
2019年,新疆税务局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建设,与银行、交管、邮政、4S店等部门强强联合,在全区16个地州,33个区县,设置了54个社会化办税服务网点,投放车购税、发票领用、发票代开、发票认证等各类型自助办税设备89台。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各师市各部门针对本系统存在的非法定涉及企业开办事项、程序和提交材料进行清理和必要的简化,共同将《意见》规定的企业登记、印章刻制、申领发票和社保登记4个环节压减为企业登记、印章刻制、申领发票3个环节,将社保登记的申请合并到企业登记环节中。
随机抽查企业开展全面自查工作,自查内容包括本单位2016年度至2018年度期间的各类税收申报和缴纳情况、各类发票的开具取得情况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义务履行情况,按医药行业自查提纲要求逐项对照开展自查。
现将《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转发你们,其中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请各地各部门严格贯彻落实。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2019年1月1日以来多缴纳的税款(以下称退税)。
2018年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4705元(5392元/月),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照统一口径确定缴费基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5号)规定和要求,现明确2019年6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19日。
因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等系统于2019年5月28日21:30至2019年5月29日2:00停机维护,在此期间,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电子税务局(包括手机APP)、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等税收征管业务系统将停止服务。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对本系统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进行了更新,现予以发布。
就机关事业单位而言,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部门缴纳。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完善社保制度,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完善社保制度,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保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精神,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自2019年1月1日起新疆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以来,为提高社保费征缴效率,优化缴费服务,方便广大缴费人缴费,新疆税务局积极与各商业银行开展协商合作,全面推进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目前已初步实现“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渠道。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规定,取消 “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对本系统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进行了更新,现予以发布。
扣缴义务人在向自然人支付上述款项时,应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并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5号)规定和要求,2019年4月纳税申报期限为2019年4月18日。
为减少金税三期征管系统停机升级对纳税人造成的影响,保障纳税人权益,经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研究决定,将2018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截止期限由2019年3月31日延长至2019年4月4日。
对于自行升级或远程协助升级均无法完成的用户,可向各自的服务单位申请上门服务升级。新疆航信用户(金税盘用户)可拨打客服电话:95113,新疆百旺用户(税控盘用户)可拨打客服电话:95105166联系服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要求,现对我区2018年度享受新型墙体材料、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相关信息予以公示(见附件)。
信息采集从2019年2月18日开始,到2019年4月30日结束。新采集信息将作为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基本资料,未按时完成信息采集的人员,各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应视同会计人员本人放弃信息采集登记,或本人不再从事会计工作。从系统中剔除,并通知税务、工商、审计等相关部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9年2月份征期结束时间的有关通知,全国2月份征期统一为2月22日结束。请纳税人合理安排办税时间。特此通告。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为适应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实际需求,经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研究决定,将2019年1月份申报期延长3天,即由2019年1月15日延长至2019年1月18日。请广大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及时办理纳税申报事项。
单位应当根据《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会计工作需要,自主择优任用(聘用)会计人员,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会计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同时要对任用(聘用)的会计人员及其从业行为加强监督和管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代收渠道不变。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您可根据接口标准自行改造、升级本单位工资管理软件,将本单位扣缴明细数据、专项附加扣除数据等转化为符合税务机关格式要求的电子报文,实现扣缴相关数据在企业工资管理等软件和扣缴客户端导入模板之间的自动转换。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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