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规范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划,现正式对外发布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网页端和手机端,目前网页端已实现与新疆电子税务局集成,您可以通过新疆电子税务局实现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登录。
自治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于2018年8月15日正式挂牌成立,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机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现按照相关程序将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随机抽查情况予以公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省级重点稽查对象第二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新疆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扣缴义务人有个性化需求的,可以按照公布的扣缴客户端业务标准、接口标准自行开发实现,经具备国家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通过后使用,并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为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响应国家税务总局开放申报软件接口标准的要求,需要逐步开放网上税务局软件接口标准,同时需要加强对接入纳税人自行开发申报软件的管理。
结合近期全区新税务机构挂牌情况,对原《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部分办税事项全区通办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以下简称“原公告”)授权办理全区通办业务办税服务厅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的列举方式进行调整,不再以附件形式列明。
新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套印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字样。
为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现将涉企软件清单对外公布,具体详见附件。涉企软件收费举报电话:0991-2681207。附件:新疆税务局涉企软件汇总明细表
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发布)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公告如下: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见附件;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已于2018年6月15日合并成立自治区新税务机构。现将自治区新税务机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机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
《双河国家税务局双河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双河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1号同时废止。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本级实施的3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现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双河税务局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启用的新业务印章包括业务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出口退税专用章、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税务行政复议专用章。
结合税收执法工作实际,国家税务总局铁门关税务局制定了《铁门关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现予以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为解决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问题,保障国地税机构改革后,执法依据统一规范,执法工作有序衔接,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要求,特制发本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基础上,结合全州税收执法工作实际,制定《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
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为解决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问题,保障国地税机构改革后,执法依据统一规范,执法工作有序衔接,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要求,特制发本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原国地税部门的工作和职责由组建后的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承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现对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事项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予以明确。
纳税人到本公告列名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通办业务事项时,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提交资料,由受理通办业务的税务机关留存归档。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纳税人申请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属于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按规定需要预缴税款的,缴纳税款后,税务机关即时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原因。
本公告所称办税事项“免填单”服务是指纳税人在申请办理涉税事项时,不用自行填写申请表单,直接由办税服务厅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资料或其口述内容,通过征管系统打印出相应文书表单,由纳税人核对、签章确认后,办理涉税事项的一种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附件:1.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2.年度纳税信用评价信息3.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4.年度纳税信用级别动态调整信息5.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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