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预征率为5%(包含商住楼、别墅、度假村、综合商业用房和其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仅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哈地税发[2011]103号文件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同时废止。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的相关规定,对于公告中规定的2008年1月1日后(含2008年1月1日)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而没有清算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其土地增值税。
在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对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小型微利企业进行季度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核实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照规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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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石等品目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13]109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自治区天然卤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为2元/吨,成品钾盐与提取卤水的折算比调整为1:200(调整后的成品钾盐资源税税额标准为400元/吨)。
商住楼核定征收率为5.5%;综合商业用房、别墅、度假村核定征收率为7%;其他项目(如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公共配套设施等)核定征收率为5%。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吐鲁番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吐地税函[2010]108号)同时停止执行。
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核算征收土地增值税,不能核算征收的,按《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4年第1号)中规定的征收率征收。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原则上必须核算征收土地增值税,若确需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为5%。该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特此公告。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相关规定,结合乌鲁木齐市房地产行业的实际情况,现将乌鲁木齐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住宅(含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商住、车库):2.5%;
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住宅(不含别墅)”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 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住宅(不含别墅)”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本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将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对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为进一步加强我州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州土地增值税核定征税率公告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二条中的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以双方名义共同立项开发,然后按照双方约定比例进行分配、使用或销售的一种房地产开发形式。
关于铁路运输改征增值税的收入缴库、收入退库等预算管理问题,由自治区本级按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3]275号)规定执行。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第二条第六款的规定,对2008年1月1日后(含2008年1月1日)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以及其他项目,在文件规定的九十日内没有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其土地增值税。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第二条第六款“对于在上述规定的九十日内没有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其土地增值税。
结合和田地区实际,经2014年1月20日局务会研究决定,现将核定征收率的相关问题公告如下:对符合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条件的其它房地产项目核定征收率统一为5%。该公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起始时间为:取得土地并签订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规定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28号),现将全疆2014年申报纳税期限通知如下,请提前做好有关安排。
因报废、毁损等原因发生的资产损失,对已处置的,应按其计税成本(账面净值)扣除变价收入和相关赔偿后的余额计算资产损失金额;对尚未处置的,应按其计税成本(账面净值)扣除预计残值和相关赔偿后的余额计算资产损失金额,残值部分由企业在残值处置年度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28号)的规定,现将全疆2014年纳税申报征收期限调整如下,要求各级地方税务局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及相关准备工作。
对于在上述规定的九十日内没有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其土地增值税。住宅(不含别墅)核定征收率为5%,其他项目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由各地自定。
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不包括存储在税收征管系统中纸质税收票证的电子信息)。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
对2001年-2010年期间已享受过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企业,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新国税公告2012年第2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后,可按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但分包款不包括纳税人支付给个人纳税人的分包工程价款以及支付的运输、保险、设计、监理等费用。
未由劳务公司发放工资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派遣劳动者,其工资和社会保险均不得作为劳务公司营业额的扣除项目。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派遣劳动者,可视同劳务公司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为了向全区纳税人提供务实、有效、便捷的纳税服务,规范税收执法,优化纳税服务,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强化社会监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的要求,新疆国税局制定了八项承诺,现予公告。
养老服务机构是指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中心、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养护院、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或日间照料中心)、老年公寓、农村幸福院、托老所(站、点)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托养、康复、养护、精神慰藉等服务的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采集征管数据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新地税函[2013]90号 2013-09-24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农业排灌工程建筑劳务营业税政策问题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9月14日前各地办税服务大厅和网上申报系统暂停受理上述文件规定的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规模企业增值税申报,请上述纳税人于9月15日至9月25日进行增值税申报(即上述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期延长至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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