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全区开展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新地税函[2012]128号)精神,为规范购置税控收款机纳税人发票使用工作,确保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异地建安工程作业方,凡在其机构注册地属于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管理、且个人取得异地施工项目收入纳入机构所在地财务核算和分配的,其异地建安施工期间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经工程作业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回机构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从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兵团农牧团场和农业合作组织等)、个体经营者、其他单位购进农产品,应按规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或由国税机关代开的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收购发票。
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如植物油)或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或农产品耗用率时,可参考使用产品价值分配法进行归集和分配。产品价值分配法是以每种产品的价值占全部产品的价值总和的比例为系数计算该产品的农产品单耗数量。
房屋租赁行为应以租赁关系中确认的出租方为纳税义务人;房屋产权人将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以房屋产权人为纳税义务人。产权人不明确房产代管人无法找到的,由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或建议。区局将在年底前,结合“政策落实年”主题活动,对各地贯彻落实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情况进行通报。
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税、免税的书面申请,提供真实准确、与减免税项目相关的资料、证明(见附件1、附件2)。报送资料为复印件的,纳税人应加盖公章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字样,需纳税人提供原件的,税务机关验证后当场退还。
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必须认真核实纳税人项目登记情况和营业税纳税申报缴纳情况;对未进行项目登记、未按期申报缴纳营业税或应进行营业税税款清算而未清算的,应要求纳税人按规定补办项目登记,并在补征或清算营业税税款、加课滞纳金后,再为其代开发票。
建设工程项目投融资建设,是项目业主委托工程总承包方进行建设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总承包方将项目移交给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在一定年限内向投融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和合理回报的工程项目建设组织方式。
对奎屯市锦疆热电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设备构筑的基础设施,如:双抽供热机组装置及高温高压煤粉炉及二套脱硫装置,系属生产设备,不属房产范围,不征收房产税。
专业物流企业是指具备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至少具有从事运输(或运输代理)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能够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的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印花税税目“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专利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所书立的转移书据,而采矿权、探矿权不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因此不征收印花税。
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12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应在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向当地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暂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2012.5.11 税屋提示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土地管理部门是指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包括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土地储备机构。
取得发票方丢失已填开发票的,应将载有作废声明的报纸及其主管地税机关处罚文书、罚款收据的原件和复印件提交开具发票方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开具发票方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留下报纸及处罚材料的复印件存档,向丢失发票方出具《重新开具发票证明》。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补充通知》(新地税发[2003]132号)第三条“关于纳税地点问题”和《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矿山资产转让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函[2008]362号)第五条“关于纳税地点问题”的规定同时废止。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区税务系统税收宣传月活动的组织、计划、协调、指导、检查等工作,并分别在自治区地税局、国税局设办公室。自治区地税局办公室刘玉学主任和自治区国税局办公室马列副主任,分别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国税局)根据税收管理需要,推广使用普通发票电子管理系统和相关子系统,依法实施普遍供票、普遍开票、普遍索票,运用信息技术实现普通发票信息全面采集,方便查询辨伪,积极推进普通发票管理的多方协作,综合治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下发2012年度国际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精神,结合全区地税系统国际税收工作实际,现制定印发《全区地税系统2012年度国际税收工作要点》,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根据全区地税系统2012年税务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税收政策法规工作要点》,结合我局政策法规工作实际,我处研究制定了自治区地税系统《2012年税收政策法规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细化方案,抓好贯彻落实。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农业排灌工程建筑劳务营业税政策问题的公告,本法规第二条有关“开展的电力、水源井及水泵和排灌设施等灌溉系统的维护及其他业务,属于营业税免税范围,应予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废止。
对个体工商户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起征标准为月营业额(或销售额)20000元: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利企业发展的要求,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精神,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我区地处祖国西北边陲,周边与蒙古、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富汗、巴基斯坦、印度等国家接壤,自古以来就是我国连结中亚、西亚、南亚和东西欧的重要通道,具有发展对外贸易的独特地缘优势。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大中专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新党发[2010]18号文件规定,可享受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全额补贴。
2011年以后进行企业化转制的科研机构,自转制之日起给予8年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免征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科研机构进行企业化转制,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或设立登记为起始日期计算减免税期限。
《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中规定的“新疆困难地区”范围,是指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等三地州、其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共计50个县市。(附件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我局对199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自行制定发布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发布。
适用于《通知》及本实施办法条件的旅游企业是指从事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旅游产业范围,并且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
原企业按有关规定给离退休人员报销的冬季采暖费与新政办发(2010)167号规定的每人每月120元冬季采暖费补贴同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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