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汇总核算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在全面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值税汇总核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对阻挠、妨碍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28件、宣布失效26件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建立健全统计监测和评价机制。加强民营经济运行情况统计监测和分析,定期发布相关数据。开展民营企业年度发展环境评价并发布评价报告。建立民营企业评价政府服务机制。
自治区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为男25年、女20年。最低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合并计算,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
更多参保缴费相关事宜可关注微信公众号“乌鲁木齐税务”和“乌鲁木齐医疗保障”了解。如参保登记遇到问题可致电各区县医保分中心咨询;如缴费过程中遇到困难请联系税务部门寻求帮助。
自治区财政厅决定废止17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6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宣布失效,现予以公布。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个人转让股权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之前,扣缴义务人(股权受让方)或纳税人(股权转让方)应当依法先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扣缴(纳税)申报。
自2023年10月1日起,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确定。其中,试点纳税人根据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票开具情形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情形分别适用本公告相应条款。
城乡居民可持户口簿(本市居住证)、身份证,新生儿由家长携带户口簿到所属街道保障所经办服务窗口办理参保登记或者出生后在新疆政务服务网通过“新生儿出生一件事”进行线上办理。
现将2023年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相关问题明确如下。2023年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使用的2022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625元/月。
就读于十师学校、幼儿园、职校的学生按师市居民缴费标准统一收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北屯税务局与各学校、幼儿园签订划扣“三方协议”统一进行扣缴。
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执行遵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
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执行遵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
为推进税收法治化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和田地区税务局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提高政策覆盖面和可及性,对符合条件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小微企业同等享受就业补贴政策,相关补助政策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为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乌国税函〔2002〕49号)。
为推进税收法治化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税务局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企业退休人员中原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其月基本养老金水平达不到2023年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平均水平计发。
加大社会宣传动员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工作,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科学引导各方支持参与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有关要求
使用“代理业务”方式登录,需录入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理办税人员居民身份证号码(或手机号码、用户名)和个人用户密码,完成验证后选择被代理企业,即可进入电子税务局办理相关税费业务。
由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次分别于4月、10月缴纳,该税额标准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建议自2023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房产税开征范围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保持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新税公告〔2023〕2号)已于2023年4月1日发布实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19号),国家税务总局五家渠税务局对本级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进行了更新,现予以发布。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有关要求,现将2022年度-2024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有关要求,现将2022年度(第一批)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公布如下。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将2022年度-2024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各师市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比例或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要继续按照国家、兵团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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