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合作建房及企业兼并、破产等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以及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由县级地税部门审核,办理免税证明。
企业离休人员所需医疗费用,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当地离休人员上年度医疗费实际支出额提出预算,由所在企业按预算数交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报销离休人员医药费用。
对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且超过30万元,商贸及其它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且超过50万元,且会计核算健全,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偷、骗、抗税行为,无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无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之一者。
对星级酒店发放使用具有储值消费性质的会员卡,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会员实际在该酒店使用会员卡消费并结转营业收入的当天,以其实际结转的营业收入作为营业额按不同经营项目分别确定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于每年四月和十月分两次缴纳。四月份缴纳上半年应纳税款,十月份缴纳下半年应纳税款,也可在四月份一次缴纳全年税款,每次纳税期限为一个月。房产、土地使用未满一年的,按照其实际使用的月份数折算计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为进一步加强对土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地税局、财政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等四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强我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市县的纳税人的税收征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曾在有关文件中作过明确,但由于各地理解不一,操作并不统一。为规范税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企业解除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位列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规定,经研究,“当地上年平均工资水平”,全区统一确定为22,000元/年。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和省局直属一分局要尽快进行调查,摸清在当地依法注册、登记的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生产经营情况,掌握这些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应纳税收入等有关情况。
纳税人凭自治区人防部门出具的《人防工程使用证》和《人防工程质量评定书》,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纳税人的相关资料后,报地、州(市)税务机关审批。
鉴于网吧经营的实际特点,为方便征管和推广信息技术的应用,我局意见,对电信部门经营的非独立核算的网吧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其它方式经办的网吧暂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增值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856号)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新疆棉花交易市场购进棉花并将货款通过新疆棉花交易市场转付给售棉单位,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新疆北疆铁路公司承运的国际联运货物国内运费部分所开具的乌鲁木齐铁路运杂费收据,不能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有效凭证。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自2002年1月1日起,各地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复,上述运杂费收据不再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有效凭据。请遵照执行。
边贸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工商管理部门核准,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可以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的优惠政策,但边贸企业经营废旧物资必须与经营其他物资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1]380号 2001-10-2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1]317号 2001-09-17
各级棉麻公司(包括兵团)与农牧生产连队、家庭农牧场、农工直接签订的棉花收购合同,可视同“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对待,免纳印花税。
区局于1995年印发的《资源税税目注释》(新地税一字[95]035号通知)中在“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已列举了砂厂料和粘土这两个税目,因而开采使用砂石料和粘土是应该征收资源税。
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派3人组成税收征收管理小组进驻“高管局”具体负责自治区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在全疆范围内拨付工程款的高等级公路工程的建筑安装业(包括土建、工程监理等)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的代征管理工作。
企业对已按规定领取了一次性补发购房补贴的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的老职工,以及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按低于成本价出售住房发生的损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发[2001]42号2001-03-30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内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第二、三、四条的规定执行。
对自治区高等级公路管理局收取乌-奎高等级公路“道路通行费”应纳营业税等各项税收(含附加)的征收管理,暂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具体负责,并实行统一征收,分别入库(各有关地、州、市的税收入库比例待定)。
凡由部队各单位内部人员新办的并主要为部队系统各单位提供后勤保障服务的经济实体、服务单位,其经营服务取得收入在2003年底前不论对内对外均可予以免征营业税照顾,从2004年开始对外服务收入照章纳税;
对自治区和委、办、厅、局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包括本系统,下同)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5年年底前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由于各种原因,纳税人未按规定将部分资产冲销,仍然在账面保留部分房产的所有权,对此部分如何征免房产税,经研究,对账面保留的资产仍提取折旧的,照征房产税;不提取折旧的,不征房产税。
城镇失业人员新办的集体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安置失业人员达企业总人数50%以上(含50%)的,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照顾。从事现行营业税应税业务取得的收入,给予免征营业税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两年的照顾。
水泥生产企业的生产程序大致分为4个过程,各库名称分为:分料库(生料库)熟料库、均化库、水泥库等,考虑到企业生产工艺的特殊性,因此,对其头、尾的分料库(生产库)、水泥库两部分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其余暂不征房产税。
近来,一些地区反映,对出租房屋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一次性收取一年期以上的房屋租金计征营业税、房产税各地执行掌握不一,要求区局统一明确。为统一政策、强化征管,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单位或个人出资兴建的房产不具有产权,而是具有若干年使用权,在此期间不再缴纳任何租金,其实质是租赁关系,因此,由产权所有人按实际收取的集资款金额依12%税率缴纳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1款规定,殡葬服务属于免征营业税项目。因此,凡属于从事“殡葬服务”应税行为的纳税人,无论其是单位还是个人,亦不论其属于何种经营方式(自营或承包租赁经营),均应按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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