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公司聘用的人寿保险营销人员按规定从保费收入中提取的佣金或收入,可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费用扣除标难暂定为其取得佣金收入的40%,由支付佣金收入的保险公司按月代扣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国办发[1996]4号文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1996]89号文件对国税局、地税局税收征管范围进行明确划分。目前,我区对既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又缴纳城建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地方税的个体工商户征管关系已基本理顺,国税局、地税局按照各自税收征管范围对其税收征管工作均有条不紊地进行。
凡是居住有暖气设备的国家干部、职工(舍离退休)住房的冬季取暖费, 在自治区规定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以内(夫妇双方就高不就低)采取夫妇双方单位共同承担,各负担一半的办法。
关于纳税人经销货物取得的返利征税问题对纳税人购进货物后,从销货方取得的返还利润、费用补助等收入,除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288号《通知》第八条 中的“三包”收入外,均暂不计征增值税。
借款人或借款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但因种种原因不能按期偿还的贷款,不得列作呆帐;因信用社工作人员渎职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无法收回的贷款,应由个人按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承担的部分,不得列为呆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里的“机构所在地”包含以下涵义:(一)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为税务登记所在地。(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为其驻地;个人为其居住地。
对于纳税人取得的实物收入必须对实物进行估价,应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做出评估,经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其他收入主要指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对其也需进行估价,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做出评估,并经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总机构向下属企业提取管理费超过审批规定限额的部分,其下属企业税前一律不得扣除。总机构使用管理费虽未超过规定限额,但支出项目与生产经营无关或违反税法或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项目,经审批税务机关审核后,依33%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因玉米淀粉是以玉米为原料进行加工的产品,不属于农产品的征税范围,应按17%征收增值税。
凡在我区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单位,都必须依照本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鉴于新疆的实际情况,部分县(市)距地区较远,在地区集中代开给工作造成一定困难。对此,区局一方面和国家总局联系,争取申请增加部分县级代开点。另一方面,调整发票结构,已增订十万元版专用发票,争取五月份以前将发票发往各地、州,在未解决前,请各地向纳税人做好解释工作。
各地应对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加强监督检查。凡符合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都应按季、年向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由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按规定进行审核检查。
企业转制,经有权评估机构评估后的房产,按评估调整后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税率为1.2%。对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固定资产清产核资(亦称评估),房产原值增加并计提折旧的,按调整后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新地税一字[1995]44号 1995-05-21
自治区交通运政管理机构是同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直属的事业单位,其收取的公路运输管理费收入,应按现行税法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缴纳营业税,原自治区税务局新税一字[85]074号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为便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及时办理退还多缴纳的税款,经自治区国税局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工资、薪金所得税是个人所得税的重要组成部分,过去一直是税收征管中的薄弱环节。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施行以来,虽经广大税务干部努力,但成效不大。今年1-7月份,全区工资、薪金所得税虽比去年同期有所增加,但与职工个人实际收入增长幅度相差甚远,特别是一些高收入部门和行业。
开征房产税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征税与非征税区域的规定,应依照当地行政区划规定划定;无区划规定的,由税务、民政、城建、公安等部门按实际管理区域共同研究划定,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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