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纳税人,纳税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不再索要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并依据纳税人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
为推进税收法治化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双河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双河税务局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自治区确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阶段性降费到期后如需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政策等,严格按照医疗保障待遇清单明确的决策权限,依法履职,依法行政,严禁越权行事。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石河子税务局关于发布〈石河子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石河子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自2023年4月1日废止。
为推进税收法治化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国家税务总局北屯税务局关于发布〈北屯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屯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北屯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屯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自2023年4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3年第2号),于2023年3月1日发布,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和田地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和田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和田地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自2023年4月1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税务局决定全文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发布<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根据新疆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地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塔城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塔税公告〔2018〕2号)自2023年4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发布〈伊犁州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自2023年4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税务局决定全文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统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铁门关税务局决定全文废止《国家税务总局铁门关税务局关于发布<铁门关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公告》(铁税公告〔2018〕1号)。
《国家税务总局阿克苏地区税务局关于发布<阿克苏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阿克苏地区税务局关于修订<阿克苏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1年第1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关于发布〈乌鲁木齐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8年第4号)自2023年4月1日起废止。
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41件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予以废止的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自2023年4月1日起,税务行政处罚相关工作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3年第2号)文件规定执行,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认定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并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力。
纳税人如有疑问,可登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公众服务栏目查询或拨打12366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新疆电子税务局。登录新疆电子税务局(http://www.xj-n-tax.gov.cn)-电子税务局-登录-用户注册-实名登录-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按照提示操作即可。
因疫情影响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变化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合同中已约定调整方法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未约定调整方法的,发承包双方应参照《关于建筑材料价格风险费用计取的指导意见》(新建标〔2008〕4号)有关规定,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组织实施、强化协同配合,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为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法,不断扩大改革成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税务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对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进行更新,现予以发布。
从2023年2月开始,各地(州、市)财政局每月8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上月辖区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信息,包括贷款户数、贷款额度、贷款损失、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等情况。
对2019年4月10日制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克拉玛依市税务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克拉玛依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予以废止。
在过去,部分纳税人通过线上线下方式使用个人账户缴纳跨省税费,存在资金安全隐患。跨省异地电子缴税费开通后,纳税人直接使用公司开户账户缴纳跨省税费,极大地保障了公司及财务人员资金安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规定,税务系统仅保留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即“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予以废止。
据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至全国,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省(区、市)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纳税人可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开具的发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稳增长各项政策措施,有效应对疫情给市场主体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帮助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促进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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