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2年8月28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自8月起自治区范围内多地实行临时性静态管理措施。为进一步配合做好自治区疫情防控工作,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合法权益,便利纳税人办理申报纳税缴费事宜,新疆税务局决定将自治区范围内按月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纳税缴费期限由8月15日延长至8月22日。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停止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代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代开发票业务。
进一步完善密码基础设施,建设自主可控的密码应用体系,实现密码应用与税务重要信息系统深度融合,规范数据的查询、使用、发布,保护小微企业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维护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我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结合本地征管实际,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花税具体纳税期限确定如下:
为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促进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精神,现就做好2022年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推进新疆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平台建设,开通远程教育平台分站,为分站建设提供必要支持,组织开展分站管理、信息交流及总结考核等工作。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年〕27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区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包厂经营人(合伙人)挂钩。评为D级企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包厂经营人(合伙人)列入“诚信经营者黑名单”,新年度担任其他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公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对其企业进行重点监控。
在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规范转诊且在疆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筹资情况科学确定,避免过度保障,倾斜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
集约式全疆通办是指税务机关将部分税费业务事项由原先多部门、多环节、多个人流转审核办理集约为一部门、一环节、一团队集中处理,纳税人缴费人可跨区域在全疆任意办税缴费场所办理税费业务,实现就近办、一次办、集约办。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认定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选择种类和幅度并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力。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yq@mail.xj-n-tax.gov.cn,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定印花税具体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各地(州、市)要切实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项政策制度,引导参保人员早参保、多缴费,按年续保;要加强基金管理,依法依规促进基金保值增值,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
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保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具体行业及行业代码附后)。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普惠性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缴交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22年12月31日前,向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单位经济效益好转的,可提前终止缓缴,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的要求和国务院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动我区经济稳定增长,现将自治区结合实际制定的《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发〔2022〕12号文件精神推进经济稳增长一揽子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干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的部署,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共同渡过难关,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印发的《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现就我市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根据5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和5月26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住房公积金监管外关于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视频会议精神,现将阶段性支持政策内容通知如下。
对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单位夫能按期完成住房公积金月度汇缴,可按规定于2022年12月31日前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缓缴期结束后及时进行补缴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视作断缴,享受正常连续缴存职工同等的提取和贷款权益。
为提高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诚信守法意识,引导和规范合同当事人签订履约行为,促进合同公平,维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新疆电子商务平台行业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商平台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现予以通告。
新疆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十四五”规划》,结合行业实际编制,主要阐明我区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明确行业建设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举措,是行业全体的行为导向,是协会履职的重要依据,是全行业从业者共同奋斗的行动纲领。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失业人员,在取得证书一年内可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企业在职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
缓缴政策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要求。
各地(州、市)要按照“畅通领、安全办”要求,提升经办服务水平,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新标准从1月起足额发放到位。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自治区和兵团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仅适用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在免征范围,依然正常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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